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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15:26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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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1999年6月,我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并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经营渠
道。据公安部门反映,目前社会上非法贩卖麻黄素单方制剂的案件有所增加,部分药品生
产、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有的已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经营和使
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管理
  根据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意见,经我局审核,现将全国麻黄素单方制剂定
点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各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的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
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麻黄素原料药购销审批,合理控制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总
量。

  二、关于麻黄素单方制剂的购销管理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将麻黄素单方制剂直接销售给医疗单位,只能将麻
黄素单方制剂销售给全国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见附件二),由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供应本辖区医疗单位使用;设有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地区,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
向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麻黄素单方制剂,再供应医疗单位使用。二级麻醉药品经营
单位之间、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和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二级麻醉药
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也不得跨地区将麻黄素单方制剂销售给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或医疗
单位。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和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销麻黄素单方制剂时,除了
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外,从2000
年8月1日起,购买方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麻黄素单方制
剂购销凭证》(详见附件三)。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向本辖区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二、
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向本辖区医疗单位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时,不需办理《麻黄素单方
制剂购销凭证》,但要严格购销手续,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将销售数量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三、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清查,取缔违规经营单位。
  1999年8月12日我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
知》(国药管安[1999]240号)明确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
企业和个体诊所存有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自2000年1
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
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取缔违规经营单位,并采取
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2、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名单
   3、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
│省、自治区、│ 企 业 名 称 │ 定点生产品种 │ 备 注 │
│ 直辖市 │ │ │ │
├──────┼──────────────┼────────┼──────┤
│ │北京市永康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北京中顺制药厂 │小包装盐酸麻黄碱│供医疗配方用│
│北京市 ├──────────────┼────────┼──────┤
│ │北京天和堂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北京易安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伪麻黄碱片 │也称和麦片 │
├──────┼──────────────┼────────┼──────┤
│ │保定古城制药厂、河北东风制药│盐酸麻黄碱片 │ │
│ │厂、河北冀南制药厂、河北省张│ │ │
│ │家口长胜制药厂、石家庄市和平│ │ │
│河北省 │制药厂、唐山市第一制药厂、邢│ │ │
│ │台市牛城制药厂、张家口云峰制│ │ │
│ │药厂、承德中港药业有限公司 │ │ │
├──────┼──────────────┼────────┼──────┤
│ │大同制约厂、大同第二制药厂、│盐酸麻黄碱片 │ │
│ │阳高制剂药厂、山西晋阳制药厂│ │ │
│山西省 │、山西晋新制药厂、山西临汾制│ │ │
│ │药厂 │ │ │
│ ├──────────────┼────────┼──────┤
│ │山西吕梁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赤峰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开鲁县制药厂、内蒙古鄂│盐酸麻黄碱片 │ │
│ │托克制药厂、通辽制药厂、赤峰│ │ │
│ │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赤峰松│ │ │
│ │州制药厂 │ │ │
├──────┼──────────────┼────────┼──────┤
│ │沈阳第一制药厂、朝阳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沈阳克达制药厂、大连盐化制药│盐酸麻黄碱片 │ │
│辽宁省 │厂、丹东药业有限公司、锦州制│ │ │
│ │药四厂、营口三花制药总厂、阜│ │ │
│ │新市新泰药业有限公司、朝阳制│ │ │
│ │药厂、辽宁海洋红制药厂 │ │ │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制药六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盐酸麻黄碱片 │ │
│上海市 ├──────────────┼────────┼──────┤
│ │上海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盐酸麻黄碱片 │ │
│ │医科大学红旗制药厂 │ │ │
├──────┼──────────────┼────────┼──────┤
│ │南京第二制药厂、江苏省丹阳市│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制药厂│ │ │
│ │、江苏黄河药业公司 │ │ │
│江苏省 ├──────────────┼────────┼──────┤
│ │江苏省盐城制药有限公司、无锡│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第七制药厂、宿迁制药厂、吴县│ │ │
│ │制药厂 │ │ │
├──────┼──────────────┼────────┼──────┤
│浙江省 │杭州民生制药厂、宁波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芜湖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安徽省明光市三超制药有限责任│ │ │
│安徽省 │公司、安徽省明光市康迪药业有│ │ │
│ │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生物│盐酸麻黄碱片 │ │
│ │化学制药厂、合肥制药有限公司│ │ │
├──────┼──────────────┼────────┼──────┤
│福建省 │福州嘉华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海尔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江西省 ├──────────────┼────────┼──────┤
│ │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赣江制│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有限责任公司 │ │ │
├──────┼──────────────┼────────┼──────┤
│山东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河南省开封制药厂、南阳普康集│盐酸麻黄碱片 │ │
│ │团化学制药厂、郑州豫新制药股│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河南省 │郑州市新郑制药厂、河南省华鑫│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制药厂 │ │ │
│ ├──────────────┼────────┼──────┤
│ │河南中孚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精│盐酸麻黄碱片 │ │
│ │忠威尔药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地│ │ │
│ │区制药厂 │ │ │
├──────┼──────────────┼────────┼──────┤
│ │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湖北省 │宜昌民康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湖北宜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盐酸麻黄碱片 │ │
│ │北省恩施制药厂、武汉第四制药│ │ │
│ │厂、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 │ │
│ │司制剂一分厂 │ │ │
├──────┼──────────────┼────────┼──────┤
│ │湖南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湖南省 ├──────────────┼────────┼──────┤
│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广西自治区 │南宁制药企业集团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桂林制药厂、桂林漓江制药有限│盐酸麻黄碱片 │ │
│ │公司 │ │ │
│重庆市 ├──────────────┼────────┼──────┤
│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迪│盐酸麻黄碱片 │ │
│ │康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盐酸麻黄碱片 │ │
│ │都制药一厂、四川升和制药有限│ │ │
│ │公司、四川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 │
│四川省 │乐山第二制药厂、成都药业有限│ │ │
│ │责任公司、四川华台制药有限公│ │ │
│ │司 │ │ │
│ ├──────────────┼────────┼──────┤
│ │成都制药一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贵阳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贵州省 ├──────────────┼────────┼──────┤
│ │贵阳制药二厂、贵州思南制药厂│盐酸麻黄碱片 │ │
│ │、贵阳医学院制药厂 │ │ │
├──────┼──────────────┼────────┼──────┤
│云南省 │昆明制药股份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陕西省白云制药厂、陕西永寿制│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博华制药│ │ │
│陕西省 │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制药│ │ │
│ │厂二分厂、陕西省西安制药厂、│ │ │
│ │陕西省汉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西北合成药厂、兰州制药厂、兰│ │ │
│甘肃省 │州太宝制药厂、河西制药厂、酒│盐酸麻黄碱片 │ │
│ │泉制药厂 │ │ │
├──────┼──────────────┼────────┼──────┤
│青海省 │青海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宁夏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宁夏自治区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宁夏灵武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新疆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新疆自治区 │ │盐酸伪麻黄碱片 │也称龙沙片 │
│ ├──────────────┼────────┼──────┤
│ │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盐酸麻黄碱片 │ │
└──────┴──────────────┴────────┴──────┘


附件二:

   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名单
══════════════════════════════════
北京市 北京市医药药品公司
──────────────────────────────────
天津市 中国医药(集团)天津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 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 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万县医药站
   重庆市永川医药公司
   黔江地区医药(集团)总公司
   涪陵地区医药公司
———————————————————————————————───
河北省 邯郸医药站
   邯郸市医药药材公司
   邢台医药采购供应站
   石家庄市医药站
   石家庄市医药药材公司
   保定医药站
   唐山医药站
   秦皇岛医药站
   张家口医药站
   承德医药站
   沧州市医药总公司
   廊坊市医药公司
   衡水医药站
———————————————————————————————───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三明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邵武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宁德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龙岩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漳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泉州市医药分公司
——————————————————————————————————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医药公司
   景德镇市医惠公司
   萍乡市医药公司
   鹰潭市医药公司
   新余市医药公司
   赣州地区医药集团公司
   宜春地区医药公司
   吉安地区医药公司
   上饶地区医药公司
   抚州地区医药公司
   樟树市医药公司
——————————————————————————————————
广西 南宁医药批发站
壮族 梧州医药批发站
自治区 玉林医药批发站
   柳州医药批发站
   桂林医药批发站
   金城江医药批发站
——————————————————————————————————
辽宁省 中国医药(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连市医药公司药品公司
   鞍山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抚顺市药品批发站
   本溪市医药公司
   丹东市医药公司
   锦州市医药公司医药批发站
   营口市医药公司
   阜新市医药公司
   辽阳市医药公司
   铁岭市医药公司
   朝阳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盘锦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葫芦岛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辽宁省医药公司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
——————————————————————————————————
河南省 河南省医药公司
   开封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批发部
   漯河市双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医药公司
   平顶山市医药商贸中心
   河南省商丘市医药公司医药销售部
   河南省许昌医药采购供应站
   驻马店市医药总公司
   周口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乡市医药公司
   鹤壁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濮阳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焦作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洛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三门峡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批发站
   济源市医药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医药公司
   郑州医药总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
山东省 山东省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南批发部
   山东省缁博医药采购供应站
   枣庄医药站新特药公司
   东营市医药公司新特药经营部
   山东潍坊医药采购供应站
   山东省烟台医药采购供应站新特药公司
   滨州医药站第一批发部
   山东省人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
   济宁医药站
   德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展销部
   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医药采购供应站
   荷泽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山东省莱芜医药采购供应站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泰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
新疆 新疆医药公司
维吾尔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自治区
——————————————————————————————————
海南省 海南省医药公司
   海南省医药总公司三亚医药公司
——————————————————————————————————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省 湖北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医药公司宜昌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荆沙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恩施医药站
   湖北省黄石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十堰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咸宁市医药公司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医药公司
——————————————————————————————————
广东省 中国医药(集团)广州公司
   深圳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医药公司韶关采购批发站
   佛山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惠州医药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茂名新特药公司
   江门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汕头医药采则供应站
   广东省肇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湛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兴宁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
   广州市医药公司
——————————————————————————————————
江苏省 江苏省医药公司
   南通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医药药材总公司
   江苏省淮阴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盐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无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医药公司镇江采购供应站
   泰州市医药总公司
   宿迁市医药总公司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省 云南省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曲靖地区医药公司
   云南省医药公司下关医药站
   昭通地区医药公司
   保山地区医药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
   红河州个旧市医药公司
   思茅地区医药总公司
   临沧地区医药公司
   楚雄州医药二级批发站
   昆明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
山西省 山西省医药公可药品站
   临汾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阳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晋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忻州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长治医药公司药品部
   运城医药公司药品站
   大同医药公司药品站
   太原医药药材公司
   晋城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吕梁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
湖南省 湖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转站
   株州市医药公司
   湘潭市医药公司
   常德市医药公司
   邵阳市医药公司
   娄底地区医药公司
   永州市医药公司
   彬州市医药公司
   怀化地区医药公司
   湘西自治州医药公司
   衡阳市医药公司
   长沙三九医药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
四川省 四川省医药公司
   绵阳药业集团公司
   四川省医药公司西昌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南充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泸州医药站
   四川省雅安医药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自贡市公司
   攀枝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广元采购供应站
   乐山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巴中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达川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德阳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宜宾医药采购供应站
   资阳市医药有限公司
   遂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成都市医药公司
——————————————————————————————————
贵州省 贵州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地区医药公司
   遵义地区医药公司
   安顺地区医药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西南州中西药公司
   六枝医药采供站
   毕节地区医药公司
——————————————————————————————————
西藏 西藏自治区医药公司
自治区
——————————————————————————————————
安徽省 安徽省医药公司
   安徽省阜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宿县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滁州市医药公司
   马鞍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淮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黄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淮北市医药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安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蚌埠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芜湖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合肥医药采购供应站。
——————————————————————————————————
内蒙古 呼和浩特医药采购供应站
自治区 包头医药分公司西药采购供应站
   东胜医药采购供应站
   临河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海医药分公河
   集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赤峰医药集团公司
   通辽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兰浩特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扎兰屯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海拉尔市医药药材支公司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采购供应站
——————————————————————————————————
陕西省 陕西省医药公司综合业务科
   西安市飞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宝鸡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咸阳医药站
   汉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站
   安康地区医药公司城区分公司
   渭南市新特药站
   铜川市医药站
   商洛地区药材公司
   延安医药采购站
   绥德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科
——————————————————————————————————
浙江省 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国药公司
   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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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5〕16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平凉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全管理,明确维护保养责任,进一步规范消火栓的建设与使用,确保灭火抢险用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设置的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
  第五条 在原有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新设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城市什字路口、商业密集区、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区、高层建筑周围、城区干道、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一律设置城市公共消火栓。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安装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设置时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九条 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下式二出水消火栓。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上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条 选用的市政公共消火栓必须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易碰撞地段应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建成后,由市建设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所建成的公共消火栓进行测试。
  第三章 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养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迁移消火栓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由供水单位实施。迁移后,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除灭火救援需要外,未经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
  第十九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方面的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非消防用水需启动消火栓时,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按实际用量缴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三)偷盗消火栓及零部件;
  (四)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因突发性事故外,因停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全日值班制度,发生火灾时,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要求值班室人员增加水压,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四章 市政公共消火栓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五条 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对消火栓的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每年定期油漆消火栓一次,无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井内污水及杂物。
  第二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日常维护保养经费及水损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自行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当场或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法》和《实施办法》,行政供水监察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办法进行处罚裁决。
  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单位承担,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由婺城区政府委托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区政府不得按建设项目设立临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按职责权限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各区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每年10月31日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对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年度征收工作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条 申请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向有权限的政府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红线图;
  (三)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提交环评报告;
  (四)未列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改委(局)、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明确用途、未经合法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结果应及时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符合以下条件改变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应当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公布的调查结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属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应组织发改、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修改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向项目单位出具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同级政府维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含)或维稳部门认为情况复杂、社会稳定风险大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级政府应按照《金华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金华市区廉租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决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方式从报名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公证机构应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 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各级政府应提供产权房屋用于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 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一)根据提前搬迁的天数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以外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金政〔2002〕56号)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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