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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8:56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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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是及早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重要策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和规范全国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

  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
  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的检测结果保密。

  七、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

  八、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九、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应组织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位受检者,并做好检测后咨询。

  十、督导评估
  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每半年将自查活动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应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同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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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和国务院颁发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破坏
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的地震。
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
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第四条 在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原则为: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灾区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按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
关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接受国务院指导。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第五条 在震后应急期,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并设立若干小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广西军区司令部负责同志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指挥部成员的增减。
指挥部各小组的职责及负责单位,成员单位分工构成,将另文下发。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直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
(三)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四)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五)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第九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十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根据受灾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的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向灾区派出慰问团;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领导机关。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并接受国务院的指导。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以抢救被埋压人员和工程抢险为主的抢险救灾;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五)根据受灾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进行紧急支援。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领导应急工作,对灾区进行慰问。
第十三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和应急工作建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有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以抢救被埋压人员和工程抢险为主的抢险救灾;组织、指挥灾区以自救为主的地震应急工作。
(五)根据受灾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进行紧急支援。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在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活动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内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活动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预报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临震应急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人员、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六)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性质、数量、位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桂政发〔1996〕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



1999年9月16日
关于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思考

蔡鸿铭


论文提要:
近年来,“信访”一词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信访工作也日益成为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信访主要类型之一的诉讼类信访——涉法信访也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化、规模扩大、层次提升的趋势。因而,法院信访体制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类信访(也称涉法信访)是目前中国最让人叹为观止的信访现象,其重点和难点主要体现在农民的重复上访问题上。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同样,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而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还有许多症结尚未解开。本文试从分析农民重复上访特点的角度出发,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展开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措施的合理思考,并最终提出系列的解决方法。
总之,现阶段的信访现象有其产生的客观性,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但信访工作作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忙而有序,从自身做起,从实事做起,使法院信访工作成为向社会各界展示我们工作卓有成效的窗口和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的加速器。
全文共10839字。

一下正文:

一 、法院信访工作的范围——诉讼类信访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迅速飞速和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冲突成为必然,日趋增多的各类信访活动就是其主要体现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增多的大规模群体性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引发了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使我国的信访工作和信访制度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纵观近几年来的信访情况,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呈现倒金字塔形的增长趋势。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数量逐渐增多,类型趋向多样,规模日益扩大,层次越来越高。 数量逐渐增多可从历年的信访接待数字反映出来; 类型趋向多样表现在涉法信访、涉拆迁信访、涉土地承包信访、涉土地补偿信访、涉农税信访等等,已经从以前的相对比较单一发展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在以前的信访主要是信访人个人的匹马单枪,如今的信访大有渐成集团之势,几人、十几人、几十人;层次越来越高表现在赴省进京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赴市、县上访更是司空见惯,并且由于上访人员的增加,已经影响到国家“两会”的顺利召开和一些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 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获得经济自由后开始关注社会生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也与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和言论民主分不开。 求决类信访目前在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大到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气的维修、邻里纠纷甚至家庭矛盾,都会找政府信访部门,以求解决。
诉讼类信访(也称涉法信访)是目前中国最让人叹为观止的信访类型,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审判终结的案件中,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有关机关投诉, 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颇有中国特色的是,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这种状况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司法权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机,另一方面信访人的各种心态也十分耐人寻味——他们往往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
二 、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农民重复上访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农村开始进入快速变化的转型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突出,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影响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近几年来,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而涉法信访的比例高达40 %以上。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同样也就解决了一大半。而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还有许多症结尚未解开。农民涉法信访问题说到底就是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近年来,农民涉法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负担加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侵害农民利益;乡镇基层干部作风粗暴,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违法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等。
(一) 主要特点
1、法律意识差,整体素质低。信访人员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其中文盲或半文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通常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2、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有的上访已成习性,并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诉倾向。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这些人长期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人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以乞讨或捡破烂为生,在法院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还有的专门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实际上已经成为职业上访者。如利津县北宋镇四图村赵某以“诉讼大王”、“上访老户”、“学法守法用法公民”自居,自1995年以来,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10余件。在此期间不断向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市中院、省高院等部门上访,将诉讼上访作为一种乐趣和嗜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3、多数上访者情绪激烈、言行偏激、举动异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他们串联、聚集,拉横幅、穿状衣,下跪、哭诉,静坐、示威,围堵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大门,拦截领导干部车辆,围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有的以自杀、自焚、跳楼、爆炸等相威胁,也有的谩骂、攻击甚至伤害接访人员。这些人虽经各级各部门耐心地反复做工作,但仍屡访不止,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他们耗费了接待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正常信访工作受到很大干扰。
4、产生重复上访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大多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裁判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部分产生重复上访的刑事案件是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其中多数是针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 原因分析
1、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农民重复上访形成的根本因素。 我国进行普法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着参差不齐等问题,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既无法律知识,又不咨询专门法律人员,仅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结果造成败诉的不利后果,其中个别当事人在败诉后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不停地进行重复上访、上访。并且很多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片面认识,是造成重复上访案件发生和增多的又一原因。 司法不公现象总是个别的,许多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总是正确合理的,但由于群众缺乏具体法律知识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过高要求或者片面认识,不可避免地把许多原本正确的案件当成错案,甚至想当然的将这种情形归结为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所致,而且不考虑具体情况(如对生效的判决已批转执行但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执行而仍上诉反映法院不予执行等)、不问处理方式的阶段性(如在上诉期限即行上访要求处理等),稍不如愿就走向上访这条路。
2、风险意识差、无证据意识是重复上访形成的次要原因。 申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风险意识,滥用诉权,仅凭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不考虑自己和对方证据情况,而以群众评理模式进行盲目的诉讼,加之个别职业道德较低的律师为收取高额代理费,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造成部分当事人盲目行使诉权,不仅造成败诉后果,而且需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败诉后进行反复申诉和上访。如被拆迁人董某,因其一8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问题,按照其本人计算,房管部门应补偿其拆迁补助款1000余万元,借3万元作诉讼费进行起诉,要求房管部门进行巨额拆迁补助赔偿,不但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且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败诉后反复重复上访。
3、司法机关的裁决、处理不公正,司法权威下降是涉法信访的另一主要原因。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应有的权威性目前尚不具备。当前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过高,而由于司法体制的制约,以及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诚信意识尚未普遍形成,当社会和公众的诉求通过诉讼未获满足时,便失去对司法的信赖,转而寻求法外途径。目前我国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这是不容否认和回避的。对司法机关而言,一件错案在所办案件中的比例可能很小,但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反映。因案件久拖不决、裁判错误而形成的涉法上访比重较高。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导致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民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司法机关在地位反差较大的当事人之间能做出公正裁决,对司法机关存有不信任心理,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对方,把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接待人员的解释当作“官官相护”的借口,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而不断纠缠。这类当事人在涉法上访中也有相当比例。
4、程序瑕疵,法律文书质量差是形成重复上访的一个诱因。法院审判活动中,因法院人员少,案件多等因素,在案件开庭审理中,不重视审判程序,经常出现案件承办人一人审理,合议庭的其他成员中途退庭或者根本不到庭,虽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但败诉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到处上访,要求对案件抗诉再审。部分申诉人抓住个别判决文书质量差的弱点,以文书中出现病句或错字等问题而反复申诉。
5、涉法信访的低实效状况是农民重复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现有的信访工作格局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体制“瓶颈”正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障碍。第一,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信访效率低下。全国尚未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具体工作无规矩可循,处理信访事项的随意性大,信访地位遭到相当程度的“矮化”。第二,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将信访立案比喻为彩票中彩。第三,信访工作人员是流动性大,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要。少数信访部门同志的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对群众涉法信访怀有抵触情绪,甚至认为上访人员是无理取闹, “不老实”、“爱闹事”,对群众递交或邮寄过来的信访材料,也常常是简单地附上便函、盖上公章一转了之,使信访部门成为只起材料转递功能的“邮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转化成了疑难案件。
6、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处理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粗暴方式从反面增强了当事人誓不罢休的决心。据统计,当前信访案件中,80 %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 %以上是基层应该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但是对于基层政府组织可以大有作为的涉法信访工作, 一些地方不是积极解决问题,反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围追堵截”上,结果堵不胜堵、截不胜截。上访农民为了对付各级政府的“围追堵截”,多采取半夜三三两两出村,然后以组或村为单位联合行动,集中包车,半夜出发赴省、赴京的办法。这种情况具有经常性,大大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 法院信访工作体制的改革——践行司法为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各种热点问题不断反映到审判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处理好群众普遍关注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类司法问题,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法院信访工作的使命感。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复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立案,是密切联系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司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审判工作全局,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 些值得借鉴的实践改革措施
1、洛阳某法院建立了“信访稳定巡回法庭”。“信访稳定巡回法庭”由监察室、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和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其职能包括:一、处理涉法上访案事件的复查、审理和息诉停访工作。二、及时召开由案件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参加的听证会。三、让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
  “信访稳定巡回法庭”有着独特的工作方法。其对信访案事件实行流程化管理,做到“三定五个一”,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审理期限,交办案件突出一个“快”字,查处案件明确一个“实”字,结案归档体现一个“严”字,卷宗管理做到一个“细”字,处理信访注重一个“效”字。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要求院领导亲自接访,亲自落实。凡涉及信访的全院干警,必须积极配合该庭工作,发现有推诿扯皮者,不管职务高低,坚决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2、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不服生效裁判而上访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负责接待处理。 过去,由立案庭“一揽子”承接信访接待,由于接待人不是案件承办人,对相关案件具体情况不明易使接待缺乏针对性,说理不够充分,也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只判决不接访的“两张皮”怪圈。因此,竹山法院决定对该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书、决定书,当事人而不服上访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负责接待处理,对申诉无理的,负责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直到当事人不上访、不申诉、服判息访为止;认为申诉有理的,由原合议庭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涉及执行环节申诉上访的,由执行局负责接待处理。
同时,竹山法院还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院领导负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信访领导接待制度和首访接待制、包案责任制、归口办理制、责任追究制等五大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年终责任制考评扣分,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万年法院推行诉前风险提示制度。日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推出诉前风险提示制度,将风险告知前移,将诉讼、执行置于“阳光”下。针对有的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对法院有不满情绪的情况,万年法院将风险告知前移,即在当事人起诉前由立案庭告之受理案件收费情况、执行过程中收费情况、诉讼中举证风险责任、执行中风险责任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退费、能否退费。诉前风险提示制度推行后,使前来起诉的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诉讼风险、执行不能的后果,而自行决定是起诉还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通过诉前风险提示制度运行,当事人缠诉现象、涉法上访的明显减少,司法权威逐渐提高。
(二)解决方案
信访这一现象,有它产生的社会土壤,既不是一天之内产生出来的,也不可能短时期内就完全消除,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信访理念,既要看到信访形势的严峻性,又要看到信访其实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促进,要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由怕信访转变为欢迎信访,分析信访,解决信访,主动同访。
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首先,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 做到司法公正, 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稳定, 司法将会更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公正,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口服。其次,必须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地位的宪法规定。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因而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法院必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理顺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级法院应尊重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必须根除依赖思想。
2、加强信访立法,提高信访实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人心,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内容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虽然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去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但立法仍有一定的滞后性,严重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在信访机构的设立上,应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建立“大信访”格局。为加大对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访机构的编制, 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3、加快规范步伐,健全信访机制。
(1)把信访工作作为重要事项来抓。分析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这个前提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审监庭庭长直接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同时,将信访工作纳入各级法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的信访问题,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一是完善信访接待网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分管院长协助抓,涉案庭室密切配合,审监庭统一管理的信访接待新格局。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访必果的效果。围绕信访接待工作的特点,逐步完善以院长接待日为龙头的信访接待网络。除此之外,对群众来访要求领导接见凡属合理的,院领导均亲自接待,接待时真诚相待,生人熟人一视同仁,使有理、无理的信访都能及时公正妥善处理。
二是落实信访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落实到法院干警的岗位责任中,形成以院长领导、审监庭为调控中心,以纪检监察和各审判庭广泛参与的、紧密联系其他信访部门的立体信访网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上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成员包案制,责任到人,一包到底。各庭室还应设立专、兼职信访员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报告上级交办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2)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信访部门要善于从农村发生的各种执法活动、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将有关信息汇总分析,有重点地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将矛盾纠纷就地及时调处化解。第二,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机构人员和相关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 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各级信访机构应将农民涉法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 便于各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实行重点案件判后回访制度,对涉法信访可能存在的涉农案件,承办法院应当在案件宣判后及时回访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理由,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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