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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23:58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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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
1996年12月27日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及其他新形式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电影发行和放映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讲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发展电影发行、放映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电影发行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需的发行经营资金;
(四)有符合要求的影片仓库、试片放映室、检片维修等设备和设施;
(五)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影放映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放映球幕、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片的单位和省属放映单位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放映35毫米电影片的单位向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放映16毫米电影片的单位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影放映单位,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的,还应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电影发行许可证、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年检,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影发行单位和自行购买电影片放映权的放映单位,应从发行或放映之日起提前5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四川省电影片公映登记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期限内发行和放映。

发行或放映16毫米电影片按省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发行、放映或广告宣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三)不得发行、放映非正常渠道提供的和未办理四川省电影片公映登记证的影片;
(四)电影广告、宣传品应与其电影片内容相符,不得欺骗和误导观众;
(五)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
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和营业性放映;部队(含武警)系统的放映单位对外营业性放映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省举办供内部观摩的电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第十七条 电视台播放电影片,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放映性生理知识等内容特殊的电影片,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场所和观看范围内放映。
第二十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售出电影票后,须按预定的场所、场次放映。
第二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决定的,电影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版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未经电影片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发行和放映。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
(二)非法复制电影片的;
(三)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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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造成轻度成灾的,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中度以上成灾的,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森
林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森林病虫鼠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
(二)虚报或隐瞒森林病虫鼠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监测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0月15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建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5月10日,城建部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直属各工程局:
现将《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组织实施。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是对建设工程概、预算制度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从根本上改变决算超预算的不正常状况,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住宅商品化创造条件。
第二条 经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适用于有标准设计的各类住宅工程。

第二章 包干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的内容包括:
①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费用
②国家规定的独立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③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制定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的依据:
①各类标准住宅设计图;
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取费规定;
③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
④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方案,以地区或城市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制订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实事求是,做到国家和建设单位不增加投资,施工单位有利可得。包干价格要因地制宜,数据准确,简明适用。
第八条 凡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在开工前要将包干价格一次包死,取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第九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包干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共同维护设计文件,坚持按图施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变更一方负责。
第十条 平方米造价包干的主要形式有:
①组合式。即将各种类型的标准住宅,分为基础和主体两部分,主体部分又分成各种形式的组合单元,并分别测算出基础和各组合单元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执行时“对号入座”,按需要进行组合。
②综合式。即不分组合单元,按不同的住宅结构如砖混、内浇外砌、混凝土大墙板等确定平方米包干的价格。
③对采用非标准设计的住宅工程,可以参照标准设计的包干价格进行换算调整,调整后的包干价格,也一次包死。

第三章 包干价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时要预测多种价格指数,适当留有余地,因建筑标准变化,原材料调价或工资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包干价格时,由原审批单位据实测算后统一调整。
第十二条 住宅平方米包干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业建筑和公用建筑等不适宜实行平方米包干的工程,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概算包干,包干的系数和方法,亦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论采取哪种包干方式,都要在开工前将造价一次包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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