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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5:38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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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打假办发[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进一步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净化农村特别是春节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2年1月至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目标
  各地要将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作为2012年一季度打击侵权假冒的重要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原则。以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等商品为重点整治品种;以与制售假冒伪劣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密切相关的“黑作坊”、“黑窝点”,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市场执法检查,强化刑事打击。

  严肃查处与农村市场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惩一批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黑作坊”、“黑窝点”,曝光处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识假辨假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整治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生产源头执法。
  1.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黑窝点”;严格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印制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重点整治品种标识标签的行为(新闻出版[版权]、工商部门)。
  2.严格审查重点整治品种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黑作坊”;加强重点整治品种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质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部门)。

  (二)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1.加强线索排查,深挖销售假冒伪劣重点整治品种的“黑窝点”;加强重点整治品种的重点市场和销售门店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仿冒重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查处侵犯在农村热销的重点整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加强重点整治商品的商标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
  3.加强农村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4.加强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农村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商品配送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商务部门)。

  (三)突出加强刑事打击。
  以专案集群战役等形式集中打击假家电、假食品、假日化用品、假农资犯罪,加大案件线索发掘力度,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的作坊、窝点和不法企业,摧毁重点整治品种的产供销产业链;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及重点整治品种涉嫌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部门)。

  (四)加强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等宣传。
  根据农村特别是春节期间市场特点,开展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关注度,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农民诉求,接受举报投诉,针对农村市场商品常见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指导农民安全、科学消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二)加强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联络员定期会商沟通,研判本地区整治形势,通报案件线索、协调案件查办和联合执法行动等。各地区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有关部门通报公安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要迅速出击,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春节前,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检查组督查各地区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3月底前,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整治总结,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领导小组汇总报告、并通报各地整治情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托“12315”、“12365”、“12358”、“12316”、“12312”、“110”等热线电话,认真接受农民群众和权利人举报投诉,建立快速核查、处理机制,果断、迅速打击查实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打压农村市场制假售假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机关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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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增派护士赴阿拉伯也门工作的换文

中国 阿拉伯也门


关于中国增派护士赴阿拉伯也门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5日)
             (一)我方去文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默罕默德·卡巴布阁下
尊敬的部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再增派六十二名护士和二名炊事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医院工作。

 二、上述增派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事宜均按中、也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三、本换文作为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补充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也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种 汉 九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对方来文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大使阁下:
您好!
  仅指出:您的1981年10月31日的来文如下:
  1.贵国政府同意派遣62名护士、两名厨师来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大医院工作。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工作的生活待遇按照1981年5月31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3.您的来文为80年11月28日两国政府在萨那签订的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补充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我荣幸地代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完全同意您的来文内容。并祝两国之间的友谊更加发展。
  请接受崇高敬意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长
                       默罕默德·艾哈默德·卡巴布
                           (盖章)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区县、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任务,加大富民政策的创新和组织实施力度,富民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市的富民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005年11月)

为推进富民工程建设,确保各项富民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实现富民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富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创新富民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方法,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富民工作步伐,确保在2007年,顺利实现“两个率先”目标。

二、组织管理

1、工作制度。承担年初下达富民目标分解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会办、分析报告和检查考评工作机制,完善富民情况的月报、季报定期报送工作体系,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季度进展情况,每季度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2、督查管理。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季度定期检查、重点问题调研和会商评议等方式,对各项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的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3、考评奖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组成的富民工程考评小组,负责全市富民工程的考评。富民工程考评每年一月份进行,通过总结考评上年度富民工作,评选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奖励。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富民目标、富民政策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对象:承担富民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计分方法

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考核实行计分制。计分方法为:

1、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1)目标类计分:基本分+责任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90%以下不得分。

责任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6分,
完成130%以上得18分,完成150%以上得20分,完成90%以上得8分,完成90%以下的
不得分。

(2)政策类计分:根据各单位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或全面组织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文件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单位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2、区县政府

(1)指标类记分:基本分+名次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的,基本分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

名次分: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值分别进行排名记分,第一名20分,第二名16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2分。

(2)政策类记分:根据各区县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了市委、市政府宁委发〔2003〕6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区县政府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3、考核计分依据

以市发改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和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奖励

根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县得分情况和责任人的考核情况,结合目标奖励的名额分配,评选出南京市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富民工程先进单位和富民工程先进个人。

1、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目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立功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2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1个;先进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4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2个。

2、对区县政府按指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在区县政府中立功单位评选2个,先进单位评选4个。

3、对责任人的考核实行报批制,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考核审批程序产生候选人。评选先进个人30名,其中,区县13名,牵头单位11名,责任单位6名。

附件: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附件:

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季度)

填报单位:

序号 富民政策(目标)的内容

1、实施进展情况
2、主要工作举措
3、存在的问题
4、措施和建议


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汇总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传真83639515)、市统计局综合处(传真83639438),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njfg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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