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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06:16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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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六)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进行安全审查。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生产运行或安全管理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

(七)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拟建项目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八)在总体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重点开展下列设计文件的安全评审:

1.总平面布置图;

2.装置设备布置图;

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

5.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

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

7.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

8.应急系统和设施。

(九)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分析,积极应用HAZOP分析等方法进行内部安全设计审查。

(十)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在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安全质量。设计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编制设计竣工图,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地下管道、阀门和设备等地下隐蔽工程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十一)在投料试车阶段,设计单位应参加试车前的安全审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为安全试车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建立和落实设计回访制度。在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以内,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回访,了解装置开车及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和现场对原设计的修改情况,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十三)设计单位应结合国内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努力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

四、安全设计实施要点

(十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十六)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位置;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阶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低处设施或场所的措施。

(十七)建设项目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50%。

(十八)承重钢结构的设计应按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相关规范要求,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确定采用的安全等级。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十九)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二十)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应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

(二十二)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二十三)装置区内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把满足装置安全平稳运行作为安全设计的目标,努力消除工程设计中潜在的事故隐患。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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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按期发挥工程效益,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201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十二五”期间,每年投入2.3亿元,用于建设4条大河、30座重要城市(镇)及20条重点灾害河流的应急防洪工程建设,以提高我区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已全面启动,山洪灾害防治、重点水库通讯预警等各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也启动在即。我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将步入前所未有的建设高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各级防汛抗洪减灾应急能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抓好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加快、扎实、科学地做好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强化设计、审定、施工、竣工、安全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指导,严把质量关。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运维经费,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早日建成并发挥效益。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按期尽早发挥工程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点应急防洪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国家制定中央投资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应参照国家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不足部分各级政府自筹,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并参照有关规程规范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流域防洪工程项目,按以上原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中央、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计划批准下达后,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研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年度实施项目计划表)。
第五条 各地(州)、县(市)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经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审查批复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 各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及相关前期工作程序编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确定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管理程序下拨资金。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区后,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按相应程序核定后及时拨付到建设单位,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不得滞留或挪用。
第八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及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以政府文件出具承诺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项目计划确定的、前期工作通过批复的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内容实施,不得用于计划外和前期工作未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拆借、挤占建设资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批复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汇总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等。
第十三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过程接受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三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建档保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并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报告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工程质量,责任人和监理人要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设单位应提交质量保证金,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返工工程量不计入总工程量。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运行


第十九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30号令)和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水利厅或委托项目区地(州、市)水利(务)局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及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推动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项目建成以后,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由项目区县(市)地方财政承担。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及县(市)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的审计、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建设资金、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洪项目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核减下一年度该地区或县市投资额,直至整改完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全军无委办公室,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国际电联已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确定为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IMT-2000)核心频段,并已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我国也正在对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技术体制、标准进行研究,并积极考虑其频率规划和相关技术试验。为保证我国相关频率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运营商按时开通服务,决定清理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核心频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1880-1900MHz、1920-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内分配的频率,其频率使用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底,期满后无条件收回,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分配。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原邮电部电信总局仅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厦门七城市使用1895-1900MHz/1975-1980MHz建设无线接入系统;批准中国联通公司仅在天津、重庆和成都三城市使用1890-1895MHz/1970-1975MHz建设无线接入系统,上述批准的频率使用有效期均截止到2002年底,期满后无条件收回,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分配。
为避免用户误解或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对上述频段无线接入系统的市场宣传、刊登广告、销售过程中和每月收取通信费用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将使用截止期限告知用户。
因用户不知情而与用户产生经济纠纷,由运营商自行负责。
三、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不再办理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对已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上述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CKD和SKD)的进口审批手续,各运营商停止销售上述频段的无线接入终端。
五、各运营商须制定退网日程表及相关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自2002年7月1日起,各运营商须开始退网的宣传工作。
请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商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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