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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8:29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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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重点援助,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使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协助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县区、镇(乡)、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镇(乡)、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岗位,包括废墟清理、卫生防疫等岗位,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公益性岗位,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援助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3848”以上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登记失业1年以上或“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四)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失地农民和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汉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岗位开发计划审定申报单位,岗位开发类型及数量,并书面通知到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应作为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援助对象中聘用。各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实行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在全市下岗失业人数之和的20%以内,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申请与安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安置公告的范围和条件,填报《汉中市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登记表》。

2.社区审查,乡镇审核。在接到个人申请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调查核实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并签署意见。

3.县区复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4.确认公示。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确认申请人资格,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申请人员名单通知所在社区公示1周。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可在县区公示确认的对象中聘用。

6.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招聘,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并按省厅核批的数量、条件,由市、县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安置程序

1.公益性岗位聘用,采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聘用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3.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根据各自的择岗意愿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填报择岗申请。

4.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岗位数量,对申请人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5.劳动保障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

6.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五章 上岗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另行发放。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程序申报和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直接划拨至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按有关规定发放到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确定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上岗考勤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缺岗情况,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补充。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处理。

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政策,通过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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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郭旺生


  如果涉嫌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也应予以驳回。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一般商标的保护规定。商标法律将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制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其目的在于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不同种类、不同服务仍可能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予以审查认定是否驰名商标:
  1、侵权人的商品与服务与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不同种类,要求跨类保护。
  2、未注册驰名商标,但权利人认为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3、涉及利用驰名商标进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证明其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有证据证明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个可以通过做广告来达到)符合上述条件即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笔者经常听人说,“这个公司这么出名了,为何还做广告?”,这有营销的目的在里面,但还有一点就是他们希望保持公众的关注度,熟知度,这是保持商标驰名的重要举措之一。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州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仍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着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的财务票据,原始凭证杂乱,白条子入帐等不规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我州财政增收节支、税收征管和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严格票据管理,规范使用票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票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票据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对强化财政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解决财政增收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票据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票据的使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对票据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严格财务票据的使用,依法领购、使用相关的票据。会计入帐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合法票据。除此以外,其它票据均属非法票据,一律不得出具或接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更不得作为原始收付凭证入帐。
三、各级各部门违规出具非法财务票据或接受无效票据入帐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程序。各会计核算单位入帐的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并简要说明支出事由,再经单位财务主管领导签批后才能支付入帐。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做到及时、完整、真实、规范、合法。
五、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州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领购、出具票据或接收非法票据入帐的,严格按《会计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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