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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6:59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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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市财经领导小组2007年第四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政府主办、承办或委托相关职能工作组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的旅游促销(全市性的大型旅游促销)、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全市大型活动按照精选、隆重、节俭的原则举办。所有大型活动必须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方可举办或承办。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市政府办下设大型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办)。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统一由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大型活动组委会和大型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大型活动办在本市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大型活动经费专户,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由大型活动办负责。
所有大型活动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赞助、商业融资),都必须纳入大型活动办专户,统一核算;所有开支都必须在大型活动办统一核算,不得在大型活动办之外设立账外账。
第五条 大型活动办的财务收支活动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监督和核算,由市财政局委派市政府办的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经费实行严格预算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包括大型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各项经费支出计划,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本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和“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保障有力”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少花钱、大推介”举办大型活动的理念。
(二)各项大型活动的各个工作组,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各组经费预算,提交大型活动办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后,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复核,再经赛事活动领导小组(或大型活动组委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需要财政安排的大型活动经费,大型活动办必须将活动的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财经领导小组会批准后拨付。
(四)在各大型活动预算尚未核定前,各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后实行经费预拨,待经费总预算批准后列入大型活动支出。
第七条 大型活动除了财政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外,应积极开展市场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适当的企业赞助,企业赞助必须统一以市政府名义筹集。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应按收入计划积极筹集资金,以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因筹措社会资金无力,造成活动经费缺口,财政不予追加。
第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款时,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开支用途和金额,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送大型活动办核准付款。各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到活动办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书面告知大型活动办说明理由。
(二)大型活动的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各工作组一律凭原始单据报销,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后给予报销。
(三)大型活动的商业演艺支出,必须根据活动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规定和中纪委、省纪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演艺公司、受邀团体或个人签订演艺合同,大型活动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四)大型活动开支标准
1、 食宿费
(1)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邀请的主创、策划人员,经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可安排食宿,但标准不能超过每人每天300元。
(2)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外地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按我市相关接待标准予以安排,经费由大型活动办承担。
(3)大型活动期间,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的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活动的关键时期,经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同意可安排三餐,但每餐标准不超过10元。
2、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有关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大型活动需要到省内、省外及国外考察、出差的,按现行机关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费用在大型活动办报销。邀请参加活动的领导、嘉宾和主创、策划人员的差旅费按实报销;
3、交通费
活动期间,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专门工作用车及大型活动的租用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油料费、维修费。活动所需车辆,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油料费和司机劳务费,可由大型活动办负担。
4、通讯费
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为大型活动开支的邮寄费、网络费、固定电话费实报实销。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组委会秘书长及各职能工作组组长的手机费用按实报销,其他人员手机费用补助标准由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确定,但每人每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
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租用办公场地及车辆的租金,按合同规定按月支付。办公费、水电费及饮用水每月按实际开支报销。
6、工作人员补助
从行政事业单位抽调、借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其他待遇由原单位负担。正式活动期间的加班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加班补贴,补助经费由大型活动办负担。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专职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标准需报市纪检监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和支出报账程序
(一)审批权限
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各工作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组委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支出审批程序
在大型活动预算项目内安排的支出,由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组委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或大型活动主任)审批。没有预算安排的由经办人提出意见,工作组组长验证,经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核准后再报赛事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三)报账程序
1.各工作组具体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将原始凭据附后,并在原始凭据背面签名,以明确责任,经办人要对原始凭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2.各工作组组长对经办人的报销单进行审查签名,对报销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3.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组长对各工作组组长审查签名后的报销单进行审核,以保证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和报销标准及金额的准确。
4.经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批。
第十条 现金管理。根据现金管理规定,除支付人员工资、劳务费和差旅费外,其他支出用款达到5000元的,一律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
(一) 大型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按《三亚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采购。
(二)大型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大型活动办代为管理,并填写资产卡片,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延续以后活动使用。如需要进行处置的,按《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2007〕33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所得存入财政专户,列为下次活动的经费。
第十二条 结账和结余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各项收支结账,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结帐的支出将不再予以核销。大型活动经费收支按每次活动进行结算,大型活动结余根据情况由市财政收回或转为下次大型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
大型活动结束后,大型活动办在一个半月内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市审计部门在活动结束后二个半月内完成收支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活动收支情况(同时抄送市纪检和财政工作组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其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归档,并由市政府办代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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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供求,平抑价格,保障我市化肥市场长期稳定,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步伐,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宝鸡市化肥储备制度(以下简称市级化肥储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化肥储备委托单位和承储企业。

  市级化肥储备委托单位是指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化肥承储企业指符合化肥承储条件,且已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化肥储备的时间。是指每年7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3月共8个月时间,为支持化肥企业正常生产和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承储企业按要求购进并储存化肥。

  第四条 承担市级化肥储备的企业应遵循企业储备、自筹资金、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市级化肥储备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发改委主任,成员为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农业局、物价局分管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储备化肥总量和品种结构,审定启动储备化肥方案,审定年度储备化肥贴息概算方案。

  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分管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供销社、物价局确定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化肥储备的协调和监管工作:①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量,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②对承储企业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库存、购进价格等情况进行核查;③预测化肥市场的价格趋势;④在化肥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及时预警,制定启动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监督执行;⑤定期检查承储企业的进价成本和运输成本,根据审定的概算方案研究确定对承储企业的贴息支付。

第六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储备情况报告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储企业化肥购进和储备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市级化肥储备规模



第七条 市级化肥储备总量为每年8万吨。其中:碳铵3万吨,磷肥3万吨,尿素1万吨,硫酸钾1万吨。如遇特殊年份,经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储备总量和品种进行调整。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

  

第八条 市级化肥储备企业,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市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第九条 承担市级化肥储备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化肥生产、经营资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跨省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本省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本地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且商业信誉好,无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

  (三)企业的化肥销售量连续三年在2万吨以上;

  (四)具有与市级化肥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仓储能力。企业经营场地处于交通便利的公路、铁路沿线,具有健全的经营网络和辐射带动能力。企业仓储规模不少于5000平方米,仓储能力不少于1.3万吨。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银行信誉等级优良,有筹措资金的能力,且具备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和资质。

第十条 根据企业条件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若干个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承担的化肥储备数量,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承储企业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需在企业正常经营基础上相应增加化肥生产、购进和储备数量作为化肥储备。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须按承储合同规定的时间每月均衡生产、购进一定数量的化肥,在每年用肥旺季到来之前达到承储合同规定的储备数量。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储备化肥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簿,做到帐实相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建立储备化肥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记录储备化肥进出库明细帐,做好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检验登记工作,确保储备化肥安全和质量,并努力降低储备成本。

  第十四条 在储备期内轮换市级储备化肥,应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建议,经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承储企业在保证储备量不变的条件下,可将储备化肥与自营化肥结合调运销售,以保证储备化肥不断更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化肥。

储备化肥只能用于全市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或向本市外销售。



第六章 市级化肥储备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化肥的购进价格由承储企业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并存档备案,以备审查。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在化肥市场基本稳定时期,随行就市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用肥旺季,当化肥价格出现大幅波动、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时,经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时启动市级储备化肥抛售预案。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按保本原则(购进价+运费)进行确定,由承储企业以保本价格直供供销社系统的基层网点,并建立销售台账以备检查。



第七章 市级化肥储备资金及利息补贴

  

第十七条 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吸收社会资金等途径筹措。有关银行在符合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化肥所占用的资金给予利息补贴,每年10月签订承储合同后,第二年1月底市财政先预拨1/2的贴息款给承储企业,以解决承储企业的资金问题。储备期结束后,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额进行审核,根据银行贷款、职工集资、社会筹资的数量依据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后据实支付。



第八章 承储合同及责任

  

第十九条 化肥储备的承储合同由选定的承储企业与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

  调整储备化肥品种、数量、地点,应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承储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严格履行承储合同的化肥承储企业,可继续承担下一年化肥储备任务。承储企业要求不再承担下一年度承储任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化肥承储企业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储备,擅自更换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地点,或储备化肥发生损毁、缺失的,除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化肥储备任务。

  对承储企业不诚实,不执行相关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暂停其化肥储备工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化肥储备资格,违反法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的化肥运输计划应优先安排,保障运输。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县区实际,制定本地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级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92]国管财字第3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精神、将中央国家机关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二十元婴幼儿补贴费。
  二、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三、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四、 双胞胎和多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五、 婴幼儿父母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单住各发给一年的补贴。再婚后又生二胎的,只能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六、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七、 婴幼儿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一方在职,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八、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九、 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托儿补助费。
  十、 发放婴幼儿补贴,可在"补助工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节。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通知下达前已报销托儿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婴幼儿补贴。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国管财字第328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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