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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9:51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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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全市水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国家、省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机遇,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进一步加强民生水利建设,继续打造安全水利、环境水利、资源水利、文化水利和法治水利,促进人水和谐,全面完成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提供有力的水利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投资12亿元。完成水利建设土方2700万方,其中疏浚河道1200公里,土方2500万方,加固堤防100公里,土方200万方,配套小沟以上建筑物2000座,兴建防渗渠道200公里,改造中低产田3万亩,建设高效农田5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万亩,治理水土流失6平方公里。除险加固小型病险水库24座,全面完成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完成4.2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导宝应、高邮、仪征三县(市)60万人实现联网供水。全年开采地下水控制在6000万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不超过250立方米,沿运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36立方米/万元,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220升/人日。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救大灾”,扎实做好各项防汛防旱工作。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把防汛责任落实到每一段堤防、每一座水闸、每一处险工患段。及早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对影响安全度汛的工程隐患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处理措施,及早消除度汛隐患。修订完善各类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和防台风预案,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加快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加大社会动员与组织力度,全面提升对洪涝、干旱、台风、水污染等突发性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二)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南水北调金宝航道治理和里下河水源调整工程、长江镇扬河段三期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催批工作,力争尽早批复实施;如期完成长江镇扬河段六圩弯道6号~7号丁坝岸段应急护岸工程;抓紧实施水利血防工程;加快乌塔沟分洪道工程建设,完成沿江高等级公路桥,开工建设乌塔沟东闸、河道二标段项目;组织实施南水北调高水河整治;实施高邮北澄子河、宝应宝射河、江都老通扬运河等工程项目,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加快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小水库除险加固24座,全面完成我市小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实施幸福河等城市防洪工程。
(三)扎实开展农村水利建设。一是推进区域供水和饮水安全工程。仪征市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宝应新增联网供水28万人以上,高邮新增联网供水14万人以上。仪征市完成4.2万人饮水安全项目,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49.66万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二是实施农村河道疏浚工程。加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疏浚县乡骨干河道1500万方、村庄河塘1000万方,基本完成 “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省级验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扬州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意见》,切实抓好河道长效管护工作;三是完成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项目。推进高邮灌区、宝应灌区、江都沿运灌区、江都市季刘河小流域治理和吴桥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确保3月底前完成;四是抓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项目区建设。重点县宝应和项目区高邮、江都、仪征、邗江等地,要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五是组织实施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项目;六是推进水源工程和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浚深当家大塘310面,增加蓄水量300万方,改善丘陵山区农田灌溉条件。更新改造小型泵站500座,恢复和提高小型泵站灌排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水利管理。逐步建立体制健全、机制合理、法制完备的现代水利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二是水资源管理。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三条”红线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深入推进八大高耗水行业节水行动,确保完成年度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的目标。三是水工程管理。严格河湖的水域管理,严格河湖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江河湖泊的健康生态。四是水行政管理。加强水利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水行政审批,加强审批项目建设监管。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活动,坚决制止和查处非法取水及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五是水价管理。认真学习宣传《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深化水价改革,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工作。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水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利建设、管理及改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精心抓好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规划审批、计划安排、资金落实上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水利事业加快发展。
2、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策,切实增加水利投入。要按照公共财政使用要求,确保当年本级财政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要继续收足用好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认真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土地出让金纯收益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水利建设的政策,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3、科学制订规划。要进一步完善水利现代化规划,理清发展目标,健全水利现代化指标体系。要精心组织编制“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突出发展重点,落实发展措施,为扬州水利持续快速发展提供科学保障。修编完成扬州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积极推进城乡统筹。要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做好以县为单位的农田水利综合规划、《2011-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和《县(市)区域供水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水利项目编制工作,储备一批水利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以便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增强水利发展后劲。
4、强化目标考核。2010年我市水利建设任务重,投资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市政府确立的水利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晰责任主体,落实考核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农村河道疏浚和区域供水工作强化考核,定期通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等情况。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将提出整改意见,仍不能完成的,相应扣减市级补助经费。













主题词:水利 工作 意见 通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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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登记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登记暂行办法

 

临政发[1999]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登记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建设项目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试生产产品工艺档案、各种管理性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和声像档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并搞好重点工程档案登记。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导。


  第二章 文件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各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单位要按合同、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档案工作,在档案业务方面接受档案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要负责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工作,要对各施工单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对竣工档案质量负责。除应做好自行施工项目的档案工作外,还应负责接收、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的竣工档案,经审查符舍要求后移交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档案的编制份数、编制要求和移交时间。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把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形成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文件整理、立卷、归档,并按时向建设单位整理移交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现场施工指挥机构应有一名工程负责人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与工程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大中型建设项目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安全保护,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档案管理部门要统一档案管理制度,接收、催交、分发、保管和提供利用工程建设期间全部档案,督促、检查。
  指导各有关方百文件形成、积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参加设备开箱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搞好档案的收集、分类。
  编目和系统整理,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各承包、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现场施工档案,搞好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和提供利用,对已形成的档案清点、核对、修改、补充,编制竣工图,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将所形成的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工程竣工档案或其复制件副本,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第三章 竣工档案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档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成员单位,派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严把竣工档案质量关。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政水利工程(道路、桥梁J函洞、索道)、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重要民用工程、环保工程、人防、抗震、防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开发区建设工程等,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要先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合同书、保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时,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必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参加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到货开箱验收,收集整理设备随机文件;参加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要限期整理。
  第十八条 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时,在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要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评价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3。项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5。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件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二十二条 竣工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9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归档的文件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等标准。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清洁,用纸规范,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绘制。保密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X X 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为70mmx50mm。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监管的规定,结合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特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登记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项目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市档案局、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名单对档案登记工作部署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属项目由市档案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指挥机构填写“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县属市重点莲设项目由所在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口监督填表,并及时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每年汇总登记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共分三种,项目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动态表于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填写,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于项目档案预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项目档案正式验收登记表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填写,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每年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动态表。市档案局对登记表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登记情况及时组织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搞好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二)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未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四)、(五)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所售或赠送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实施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 府[2003]47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中的资金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条件:
  贷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并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二)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有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可行性项目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贷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在贷款所在地有城镇常住户口;
  (五)能提供可变现的有效抵押(质押)物或信用反担保,也可采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为第三方担保;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带备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到其户籍所属居委会盖章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将居委会同意推荐的申请表及资料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盖章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申请人将以上资料及申请表提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担保审核意见;
  (五)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
  (六)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即与申请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小额贷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组织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在担保机构按
经办银行规定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条 各方职责
  (一)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会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对贷款资金使用特别是微利项目贷款实际用途、项目、经营状况及借款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要及时做好担保基金的资金安排,开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按担保基金的使用进度,安排好资金的拨付。
  (三)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对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推荐审核。
  (四)借款人责任:
  1、保证贷款申请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严格按贷款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
  3、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执行时间从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http://www.zhaoqing.gov.cn/govinfo/bulletin/sq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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