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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59:59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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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1993-6-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

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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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证监发字[1998]6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6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1950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二、省分院就死刑上诉案件所为判决,不改当事人曾否依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均以经由省法院核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宜。
三、关于审判问题(包括死刑案件)之呈与否,如省府无相反之表示,可不经省府,由省院与分院分别为之,以省手续。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有关机关拟定中,关于检察部门省、县建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署已有决定。
五、前太行人民法院就安阳、新乡两市房屋问题向前华北人民政府提出之专题报告,本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移交档案中查寻无着。如目前尚有待于指复,可由你院再将原文抄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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