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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36:17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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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6-10-16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得敷衍了事。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努力净化文化市场。

二、取缔奖钱、奖物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各地要用一个月的时候集中清理取缔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奖钱、奖物、奖励内部消费(包括分卡、数字游戏)等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动员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各类有奖电子游戏设施。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赌博活动,由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对业主、经营者按聚众赌博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便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忆、公安部治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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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现将《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地震局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修订。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陈建民局长、刘玉辰副局长的亲自指导下,《防震减灾法》修订的各项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国务院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审议列为力争2008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针对相关部门对法律修订案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部门协调。由震害防御司(法规司)负责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沟通,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展《防震减灾法》修订案的审议工作,力争上半年通过国务院审议,报全国人大。下半年,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做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
  二、部门规章(1件)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暂定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之能够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应用、共享等予以规范。由监测预报司负责起草,于上半年完成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震害防御司(法规司)负责审核,年底前报局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
  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工作的要求,抓紧工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献计献策,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根据当地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加强立法可行性研究,确定立法项目,加强与当地人大、法制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推进地震系统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
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199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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