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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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
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商先办字[2005]29号
我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教育即将结束。为确保教育活动善始善终,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保证了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和效果。从部先进性教育总结大会后,各单位出差出访事项请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不再会签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
二、根据中央要求,为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我部各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暂时不撤,在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中,临时抽调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上班。如有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将继续抽调部分人员配合工作,请有关单位支持。
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束后,原下发给各单位的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各组联系方式不再使用。新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下:
组织协调组:仇 炜65197299;
综合文件组:张保远65197573;
宣传简报组:张律律65197244;
后勤保障组:张剑英65197098;
督导联络组:王寒香65198827。
四、请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商先办字[2005]22号)要求,做好本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文件、简报的立卷归档工作。
特此通知
商务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组织编制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相关表格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申报工作,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我委(环资司),过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http://www.gov.cn/zwgk/2012-03/22/content_2097736.htm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
http://www.gov.cn/zwgk/2012-03/22/content_209773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4〕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宿迁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规范拆迁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平抑房价、调控市场的作用,运用社会保障方式,向城市被拆迁户中的弱势群体提供适当住房,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北至运河南堤,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通湖大道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民住房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售价的原则,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综合统筹每年的拆迁量和需安置户数,确定年度安置房开发建设规模。
第三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选址,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人防费、新墙体改造费、教育附加费等行政事业规费。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小区必须有完善的公共配套和公共设施,有中心景区和绿化广场。套型面积为45、55、65平方米左右三种套型。
第六条 按照规划设计“三高”、建设施工“三化”要求,认真执行规划设计要求和基建程序。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禁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价格的确定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屋售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及税后利润等八项费用构成,税后利润控制在3%以内。每期工程价格由物价、建设等部门控制确定,在工程发包时予以明确,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的组织申购、确认、选号、看房、选房要在监察部门、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购房代表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整个程序公开、公正操作。
第九条 拆迁安置销售对象为在我市具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拆迁地,在市区无其它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弱势群体:⑴城市低保对象;⑵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困难家庭;⑶拆迁补偿费低于4万元的被拆迁户。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对使用一处私房而户口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一户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2)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拆迁补偿协议;(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无其它住房证明。
第十二条 拆迁户购房申报资料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收集,统一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购房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定期在《宿迁日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分配实行抽签定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或明显残疾的居民。 购房人凭批准文件和抽签确定的房号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协议,在缴清房款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并收回其所购的拆迁安置房。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审核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户,应向市国土部门申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进行拆迁收购。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小区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供特困家庭或在宿打工的外地劳务人员租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24日起施行,宿政办发〔2003〕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