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01:56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5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4年,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粮食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05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66万亩、总产82万吨的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粮食是安天下的战略物资,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我市是粮食主销区,抓好粮食生产对于稳定粮食供求、确保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各地要把发展粮食生产摆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抓好粮食生产的着力点放在保护耕地、依靠科技、改善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上来。要认真落实好“米袋子”县(市、区)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检查和服务,把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今年,我省将全面取消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继续实行订单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粮食最低价收购等支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墙报、制作发放粮食生产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及时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狠抓计划落实。各地要把粮食生产的指导性计划细化,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降,保障粮食生产的用地需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优惠政策措施,对近年来休耕、闲置的耕地,要鼓励农民进行复垦、复耕,恢复粮食生产。特别是当前要千方百计落实早稻面积,力争达到30万亩,比2004年增加1.5万亩。同时,通过间作套种等措施,着力扩大旱粮、杂粮种植面积。
四、推广实用技术。要紧紧依靠科学进步,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实施“粮食丰产技术推广工程”和“种子工程”,加快高产、优质粮食品种的推广。组织推广优质低耗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甘薯、马铃薯脱毒技术,抛秧、旱育秧及水稻免耕栽培等粮食增产增效技术,推行高产高效耕作模式。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开展技术推广服务,采取蹲点包片等形式,抓好示范推广,提高科技入户率、技术到位率。
五、改善生产条件。要继续推行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实施“沃土工程”,努力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坚持防旱排涝“两手抓”,抓好重点旱片治理、节水灌溉和低洼地、内涝田的排洪排涝设施建设,改善耕作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六、落实种子储备。全市按36.8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储备应急种子,并按照重新调整确定的市级9万亩、县(市、区)级27.8万亩(见附表)落实储备任务。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种子储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储备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种子按时入库。
七、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粮食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农业、供销、交通等部门要竭尽全力,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运、储备和供应工作;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筹集、调度,加大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春耕生产的资金支持;工商、物价、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联手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急农民之所急,帮农民之所需,为粮食生产提供优质服务,力争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粮食生产“一稳二增一提高”的目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物料,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或苫布覆盖等形式进行堆放,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三)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超量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
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核查其异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无《回执》,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主动与加工企
业主管海关联系。经核实执行情况正常后,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上述有关单证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应按规定由经营单位交付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如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保证金转税或转罚款。有内销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征缓税利息。保证金数额不足或因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
位主管海关负责协助扣划税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附件一:

海关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__海关:
我______(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 )委托______
(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______。我们保证遵守《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
愿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
|商品编码|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
地址: 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1、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
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附件二:

海关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__海关:
你关区内______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编号______),我关已同意
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______),现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如下:
----------------------------------
|实际进口料件|实际出口成品|内销情况|走私违规情况|合同结案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______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1999年5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