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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0:22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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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2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

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

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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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分流人员共2500多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2000年7月将有1300余人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这些人员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学习培训,又改善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的人才资源。做好这些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专
业和特长,积极向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部门以外的单位推荐,努力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能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依据学习成绩和表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要对参加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进行考核,对平时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对极个别表现不好,无故缺课旷课,不能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经领导集体讨论,可以自行择
业。
三、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从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或岗位要求的分流人员中选用。
四、支持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参加西部大开发。有些学成后的分流人员正是西部地区短缺的人才,各部门要本着“个人自愿,组织联系,对口安置,协商确定”的原则,与地方用人单位具体商定调动事宜。
五、鼓励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分流人员也应增强竞争择业意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
六、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后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听取分流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理。对安排难度较大的人员,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把个人愿望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珍惜组织推荐的工作机会,自觉服从
组织安排。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定向专业培训的学历确认,按所在学校发给的证书和有关通知精神掌握。分流人员的学习培训时间,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属于哪种学习培训方式,就执行相应的学习时限。凡超过学习时限的,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待遇。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尚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分流人员的管理工作。明后两年还有1200多名分流人员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为将来推荐安排工作打好基础。
九、对目前还没有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对个别分流人员,既不参加统一的学习培训,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帮助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到2000年底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今年是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最后一年,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切实巩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



2000年6月21日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区)财政局:

  为了解和掌握安徽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财办监〔2010〕20号),我办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时间和方式

  此次专项调研对象主要是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和负责初审工作的财政部门,以及与退税工作相关的地方政府、国家税务、公安、工商、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调研将采取实地抽查企业和上报退税工作总结等方式。重点抽查市、县(区)有关单位和企业我办另行通知。

  二、调研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本辖区再生资源企业分布情况、户数、企业经营主要类型(如一对一企业、两头在外企业或其他类型),2009年10月1日以来经营品种及其数量、金额;

  2、企业申报材料质量情况,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类型、剔除的环节、材料退回或不予受理的告知形式等;

  3、截止9月底财政局已审核上报我办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金额和我办已批复再生资源退税金额及退库情况;

  4、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二)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2、申报企业虚假申报、骗取退税资金等违规行为成因及其影响分析;

  3、再生资源企业对地方经济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种类、形式,及其产生的影响;

  4、政策到期后延续优惠政策的方式及其建议。

  (三)审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1、现行三级审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初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2、审核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配合情况(包括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

  3、审批资金是否能够及时退付,与免税优惠政策相比对企业带来的主要影响;

  (四)其他方面问题及建议。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纳税人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七)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十一)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初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调研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内企业退税工作情况,积极配合我办开展此项专题调研工作,确保我办调研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财政局应结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即将到期的现状,增强政策的敏感性和敏锐性,分析、总结该项退税审核审批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审核程序、完善优惠方式的建议。

  (三)各财政局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退税工作总结报送至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安徽专员办联系人:倪武、程娟;

  联系电话:0551—3502318、3502319;13515607913

  EMAIL:caizhengnw@yahoo.com.cn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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