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07:31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残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省残运会及特奥会等各类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三亚争得荣誉,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运动会奖励体系,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残联《关于制定参加全省、全国和世界等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残〔2010〕38号)、《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本市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市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参加以下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一)残奥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三)全国残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四)全省残运会、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五)全市残运会、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四条 参加残奥会奖励办法。


  (一) 表彰


  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团市委、市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女运动员,市妇联将同时授予“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 奖励


  1、 奖励标准


  在残奥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20万元


  第二名:12万元


  第三名:8万元


  第四名:5万元


  第五名:4万元


  第六名:3万元


  第七名:2万元


  第八名:1万元



  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8000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3000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残奥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1份奖励。


  (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1项计算)。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发经费给予奖励。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1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1年不足2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2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与市文体部门审核申报,上报市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资金,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条 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奖励前五名,表彰、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分别为:亚洲残运会前五名奖金额依次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全国残运会奖金额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8千元。各级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奖励标准按同级别综合性运动会的50%执行。省、市级运动会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省残运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市级运动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2000元、1000元、500元。破纪录奖金按金牌奖金的30%执行,如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破纪录则按一次奖励。


  第六条 各类特奥会的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对应级别残奥会、残运会的2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2477号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你省物价局转来的《关于贫困县“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整顿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强调: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要求:今年9月1日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做好‘一费制’,将国家规定的杂费和课本合并收取。初中每学期每生115元,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小学每学期每生60元,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各地一定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实行“一费制”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尚未试行“一费制”的贫困县,要按照规定尽快试行,并且不得缩小“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二、切实加强“一费制”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收费资金只能用于课本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严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本建设等开支。

  三、对试行“一费制”出现的经费缺口,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凡属于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缺口,一律不予考虑;属于降低中小学杂费标准和课本价格形成的经费缺口,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有关规定,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确因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县,省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保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具体办法,在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危房改造等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时,应适当向贫困县倾斜。

  四、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地区的中小学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在“一费制”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执行“一费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行调查研究,并进一步研究更为妥善的解决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文号】京建租[2007]9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1-25
【生效日期】2007-01-2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和企业解决房地产经纪纠纷问题,规范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行为和处理工作,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权限

  (一)本着方便群众和首问受理的原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直接投诉和网上投诉,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直接投诉和网上投诉,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分支机构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二)市建委收到的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包括信访),转交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处理;涉及分支机构的,转交分支机构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三)对房地产经纪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投诉由其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地或分支机构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

  二、工作时限

  (四)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于30日内完成投诉调查调解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报市建委。

  三、受理范围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调解处理群众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投诉。对下列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

  1.反映非本市管辖范围内问题的投诉;

  2.进入司法判决、诉讼程序的投诉;

  3.所反映问题不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投诉;

  4.无具体投诉内容;

  5.已经调解又无新证据、新情况的投诉。

  四、受理程序

  (六)投诉人直接投诉

  1.投诉人到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投诉人讲明投诉受理程序及有关事项,要求投诉人填写《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登记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A4纸复印件(验原件)。代理投诉的,应提交投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关于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由录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录入当日视同已经通知被投诉方。对因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备案而无法通过系统通知被投诉方的,应直接对其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就投诉事由当场予以通知。

  3.被投诉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针对该起投诉提交调查说明材料(应注明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及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A4纸复印件(验原件)。

  被投诉方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已解决该纠纷的,可直接提交情况说明和解决纠纷的证据材料,解决纠纷的文字材料中应当注明“此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区县建委(房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投诉方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调解,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面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双方当事人责任。

  5.对涉及行政管理权限以外的法律问题而无法确定责任方的,或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提出终止调解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待当事人提供有明确判决条款的法律文书后判定投诉有效性及被投诉方违法性。

  6.下列情况的投诉被视为无效投诉,不记入被投诉方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1)根据投诉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投诉人不能够按照规定提交身份证明、证据材料;

  (3)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真实或不能说明问题;

  (4)被投诉方无违规行为,且经司法解决后被判定胜诉的。

  7.区县建委(房管局)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对查实被投诉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公示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问题突出的应记入信用档案系统。被投诉方未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情况或提交材料的也将被“公示发布”。

  8.区县建委(房管局)行政主管部门对调解情况、处理情况应及时录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同时应将投诉材料拍照或扫描,并输入该系统。

  (七)网上投诉

  网上投诉,是指群众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上投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诉。

  相关经纪机构接到投诉后,如于5日内自行解决纠纷并向经纪机构注册地址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提交情况说明和解决纠纷的证据材料,区县建委(房管局)应通过系统中的“直接处理”录入相关情况,进入处理程序。

  5日内如果投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投诉人可根据网络系统的提示,于7日内到区县建委(房管局)填写《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登记表》并补交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按照投诉人直接投诉的程序处理,受理后应通过系统中的“管理/受理”核对、补充、修改相关情况。

  (八)信访投诉

  信访投诉,是指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的投诉,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区县建委(房管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我市处理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工作程序,请投诉人按照规定补充材料,并按照投诉人直接投诉的程序处理。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要求

  (九)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纠纷投诉的产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企业日常内部管理中建立健全以下相应的客户服务制度:

  1.将公司内部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在营业场所公示,分支机构还应公示总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并载入经纪合同中。

  2.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回访率应达到100%,房屋租赁居间及其他业务的回访率应达到30%。

  3.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4.对投诉问题集中的分支机构,在确定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公司应对其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降级或开除。涉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如发现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每日登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系统,及时妥善处理网上投诉和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群众投诉,并按工作时限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伪造证据材料,不得采取威胁、恐吓、辱骂等其他手段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十二)区县建委(房管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待投诉群众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对管辖权限内的投诉要妥善及时地予以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敷衍、拖延;对不予受理和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十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的投诉,有关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受理投诉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展工作。

  (十四)调解纠纷时要坚持查明事实、依法办事,分清责任、处理公正,宣传法规、教育疏导的原则开展工作。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及证据材料转给被投诉方。

  (十五)受理群众对异地经营或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投诉时,应当在调解纠纷过程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违反备案工作要求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十六)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发现有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据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警示信息系统;同时,要及时向市建委进行书面汇报,并注意采取有效方式控制事态发展。

  (十七)工作中发现被投诉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八)对已处理的投诉材料要装订存档,便于日后查询。系统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并与存档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