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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5:35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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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1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十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贯
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
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城镇各类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
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镇各类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及帐册、表卡等反映产
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镇(乡)以及未设镇的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产
权产籍管理,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私营、私人所有的房屋和宗教
团体、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
  第四条 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设定房屋抵押、典
当、担保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不能分割的,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五条 授权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我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
的组织实施。
  各级房屋产权监理所主管各自授权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办理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房屋抵押、典当、担保等他项权
利登记;
  (三)实施房屋地籍图的测绘、补测;
  (四)依法核发、审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五)依法处理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的行为;
  (六)按时准确做好产权产籍统计报表;
  (七)建立和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产权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
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填发。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
法凭证。房屋产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印发、涂改或
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和二年一次验证制度。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
验证手续。
  第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
  (一)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二)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籍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所
载姓名为准;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取得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
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其
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下列房屋,不予登记发证: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登记发证房屋技术规范的建筑;
  (三)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房屋产权转移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旧城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商品房未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
  (五)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六)其它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一、二项,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
  (一)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取得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
无主房屋,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代管。
  第十八条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按规定不能分割的外,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批准,可
以分割。
  第十九条 房屋权证遗失,权利人应及时向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登报
声明作废,一个月公告无争议后,补办新证。
  房屋权证损坏,权利人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并交还原产权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
项权证》才能进行下列行为:
  (一)申请改建、翻建、修缮房屋;
  (二)申办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转让、赠与、交换手续;
  (三)办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手续;
  (四)出售、出租、抵押、典当。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和变更,必须自取得、转移和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按下列
规定交验有效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加层的房屋,提交建房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划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平面图、质量鉴定书、消防审查鉴定书、抗
震审查证明等。
  改建、扩建或加层的房屋同时还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买卖契约、契证;
  (三)受赠与的房屋,提交原产权证、契证和经公证机关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
书;
  (四)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和有效的继承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
  (五)分割、析产的房屋,提交原产权证,分割、析产的协议书和经公证的证明或人民
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
  (六)职工在房改中购买的住房,按房改的有关政策办理;
  (七)合并、兼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书面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
  (八)产权人更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交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应交验
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九)拆迁安置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和补偿安置协议书;
  (十)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买方凭买卖合同、契证,申请办理权属
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三条 合资合作修建的房屋,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的各种批
准文件后,由合资、合作修建的各方按照协议确定产权份额,分别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开发新建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建房[1992]
239号文件规定办理权属备案登记,领取商品房屋权属证明书。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并持规划、市政园
林、消防等部门同意,审查验收合格证明和物业管理合同文本,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的预售和预售后的期货转让,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凭规定的证件向
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屋灭失或倒塌已丧失使用功能的,其产权即行终止。原产权人应向市房
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证。

              第四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称他项权利,包括将房屋产权设定的抵押权和典权。
  房屋发生抵押或典当,应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核准后,发给抵押权人或典权人他项权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允许转让,或者
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
  (二)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
  (三)已出租的公有住宅;
  (四)未经同级政府批准允许抵押的公益事业用房;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十条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应当交验抵押或典当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评
估报告书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他项权利终止时,应向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授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
产籍管理设施和制度,加强产籍管理工作。
  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完整的房屋产权档案,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管
理,建立房屋产籍档案室,运用微机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应按照《房屋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测量,准确真实的
反映房屋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房屋产权人为宗立卷。卷内文件的排列应按照房屋产
权变化的时间为序。
  第三十五条 房屋产籍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计划、规划、用地、抗震、消防、绿化、人防、白蚁防治等有关批准或审验文件;
  (二)登记申请书、权证存根、房屋产权登记的图、表、卡、帐、册、契约、契证、公
证书、判决书等反映房屋产权来源的证件;
  (三)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搜集的产籍资料,如私房改造和“文革”接管产的产籍
资料,落实房产政策的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房屋产权档案,应按照行政辖区或街道、门牌和房地丘(地)号建立,房
地丘(地)号应依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籍管理人员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发出的一个月内按照准确、完整、
系统、完全和有效的归档原则,完成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产权的取得、转移、
变更和注销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使房产权属、房屋状况与产籍资料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档案属专业性档案,必须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如果发生丢失或
损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查阅房屋产权档案,应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档案保护
费用。
  查阅房屋产权档案,严禁勾划、涂改和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复制和摘抄。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其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转移、
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房地产评
估价格5%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和利用非法手段,欺
骗登记机关,骗取房屋产权证的,一律无效,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吊销其《房屋所有权证》,
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法印制、仿冒、涂改、
伪造房屋权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列入房屋产权验证范围,逾期没有验证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失效,
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责令其重新申请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授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售商品房价格1%至2%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罚款收入按规定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阻碍、辱骂、殴打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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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
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87年8月29日

关于印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师司[2003]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直属师范大学:

现将《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培养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请及时把实施本方案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反馈我司。



附件: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

(试行)

本方案适用于招收高中毕业生,修业三年,培养大学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高等学校。

一、 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本专业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小学教师。

具体要求如下: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较宽厚扎实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懂得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进行小学教育科研的初步能力,具备从事小学多门课程教学和课程开发的能力,同时在某一学科方向上有所专长;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艺术鉴赏力。



二、 课程设置原则

1、时代性与前瞻性

课程设置力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反映当代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趋势,贴近国际教育改革和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前沿,体现新的教育理念。

2、基础性与专业性

课程设置力求体现高等专科教育的基础性,同时要紧密结合当今小学教育课程改革的趋势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针对小学教育专业的特征,力求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提高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3、综合性与学有专长

课程设置力求根据现代科技发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综合化的趋势,强化综合素质教育,加强文理渗透,注重科学素养,体现人文精神,加强学科间的相互融合以及信息技术与各学科的整合;同时,根据小学教育的需要,综合性教育与单科性教育相结合,使学生文理兼通,学有专长,一专多能。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课程设置力求根据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要求,既要科学地安排文化知识课和教育理论课,又要加强实践环节,注重教育实践和科学实验,重视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5、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课程设置根据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提出基本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课程设置与时间安排

本专业课程设置由必修课、选修课、教育实践等三部分组成。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观察、教育调查和教育实习等。

本专业学制三年,全学程共156周,其中教学活动(含考试)106周,教育实践10周,寒暑假30周,机动10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集体教育、军训、劳动教育和课外社团活动等)。

(一) 必修课

必修课是本课程方案的主体,是对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主要途径。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大类课程。

1、公共必修课

本类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对大专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和基本文化素质教育的课程,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思想品德修养与师德、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信息技术基础、体育等。

2、专业必修课

本类课程是对大学专科学历小学教师进行专业教育的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教育类课程。主要有基础心理学、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学生心理辅导、现代教育制度与思想、课程与教学论、班组管理、教育研究方法基础、现代教育技术、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设计、少年儿童健康教育等;第二部分为文化通识类课程。主要有大学语文、大学数学、自然科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音乐、美术等;第三部分为小学教师职业技能类课程。主要有教师口语、书写等。第四部分为学校课程,由各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自主确定有关课程。



(二) 选修课

选修课是本课程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必修课基础上的拓宽、提高,是发展学生专业特长的重要途径。选修课分为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两大类。

1、专业方向选修课

本部分课程是提高学生某一专业方向学科素养的课程,共设有中文与社会、数学与科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六个方向。要求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要选修一个专业方向的课程。每类专业方向选修课为744学时,除规定课程外,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开设该类专业方向的其他课程。

2、任意选修课

本部分课程是拓展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完善知识结构的课程。课程设置表中不列出具体课程名称,由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相关课程,供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任意选择。



(三) 教育实践

教育实践是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理论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等方面的综合实践课,是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必要环节,对于学生了解小学教育,熟悉小学学生,巩固专业思想,培养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初步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等具有特殊作用。教育实践的时间为10周,其中教育观察、教育调查等4周、教育实习6周。教育实践要贯穿于三年教学过程的始终。



本课程方案课堂教学总计为2650学时,周学时为25学时,其中已规定的课程共计2238-2292学时(公共必修课702学时,专业必修课1008学时,各专业方向选修课分别为744学时),其余358-412学时,由学校安排任意选修课和复习考试。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设置与学时数

公 共 必 修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序号
课程名称
学时数
序号
课程名称
学时数

1
毛泽东思想概论
54
1
基础心理学
54

2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54
2
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54

3
邓小平理论概论
54
3
学生心理辅导
36

4
思想品德修养与师德
36
4
现代教育制度与思想
54

5
法律基础
36
5
课程与教学论
54

6
形势与政策
(108)
6
班级管理
36

7
体育
144
7
教育研究方法基础
36

8
大学英语
216
8
现代教育技术
54

9
信息技术基础
108
9
大学语文
90




10
大学数学
90




11
自然科学基础
72




12
社会科学基础
72




13
音乐
72




14
美术
72




15
教师口语
36




16
书写
36




17
少年儿童健康教育
36




18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设计
54









小计
702


1008

必 修 课 学 时 数 合 计
1710





1、中文与社会方向 2、数学与科学方向

课程名称
学时数

课程名称
学时数

汉语基础

文艺概论

写作

儿童文学

古典文学

近现代中外文学

中外影视作品赏析

中外文明简史

中国近现代史

人口、资源与环境

小学语文、历史与社会教学与研究[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语文、历史与社会)]

学校课程
90

54

54

54

54

54

54

90

54

54

72







60
高等数学基础

现代数学概论

数学实践与科学实验

科学、技术与社会

物质科学

生命科学

地球与空间科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

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与研究[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数学、科学)]

学校课程


180

72

72

54

60

60

60

54

72





60

小 计
744

744






3、英语方向 4、音乐方向

课程名称
学时数

课程名称
学时数

综合英语

英语视听说

英语阅读

英语写作

英语时文

英语歌曲与表演

小学英语教学与研究

[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英语)]

学校课程


270

108

90

54

72

36

54





60
声乐

合唱与指挥

钢琴与伴奏

电子琴与手风琴

民族器乐

乐理与视唱

儿童歌曲创编

中外音乐简史及名作赏析

舞蹈与唱游

音乐艺术概论

小学音乐教学与研究

[含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解读(小学音乐)]

学校课程
72

54

126

72

36

72

36

72

54

36

54





60

小 计
744
小 计
744



5、体育方向 6美术方向

课程名称
学时数

课程名称
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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