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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25:32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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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一、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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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地开发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中共商洛地委、商洛地区行政公署


中共商洛地委、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山地开发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商发(1998)34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精神,加速山地资源开发,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省内外客商来本区投资,大好山地综合开发,发展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特制定山地开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对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的山地开发工程主要包括:未开发治理的“四荒”地、疏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已开发治理或正在开发的经济林国、林、牧场和农业企业以及水利工程。 第二条山地开发项目的拍卖、租赁、入股、承包的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50-100年。 第三条凡外来客商依法取得山地开发工程使用权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所有权方不得随意撕毁合同。确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占用,应根据已使用年限和投资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条鼓励外来客商来我区承租和购买山地,进行综合开发,并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对于外来客商开发山地兴办企业,除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从企业有收益之日起免交所得税三年。 第五条外来客商在本区内兴办各类生产性农业企业、农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享受商署发(98) 1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外来客商来本区投资开发主导产业,兴办龙头企业,除享受省上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势产业基地工程建设收入、农业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农机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三年。苗圃、采穗圃、菌种场收入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 第七条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向我区转让农业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除按商订合同兑现外,可在产生经济效益后,提取新增利润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外来客商在本区内购买国有、集体农产品加工企业产权或部分产权或购买国有集体工商转产企业进行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龙头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1.购买资大于债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共一次性付款的,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20%;竞价拍卖的可在成交价基础上优惠20%。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可先付45%资金,其余部分在两年内付清。 2.购买资债相当企业的产权,一律按零资产收购,实行人随企走,债随资走,承担原企业的相应债务。 3、购买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零以上的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由新企业上交所得税的超基数部分逐年偿还。 4、有净资产或本资产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外,可以借给改制后的新企业连续使用五年,并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收取占用费。 第九条凡农业企业出售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评估、验资、交易等费用,按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土地测验费、管理费,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外来客商在本区内反本租赁经营亏损的国有和集体的农业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第十一条外来客商在本区内兴办开发性农业企业,年度内吸收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退还三年,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近还五年。 第十二条对于牵线搭桥引进外来客商投资办农业企业或直接引进资金的,由受益方按实际引资金额或所办企业中外来客商投资额给中价人提取2-3%的酬金作为奖励。允许受益方向中介人提供引进资金、技术的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凡外来客商来本区投资购买山地使用权、兴办以主导产业为主的农业企业,其合同公证、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实行“一厅式”审批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对资料手续齐全的三日内审批注册完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和“吃、拿、卡、要”。如发现此类情况,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原则,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山地经营者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对于故意制造意端,刁难敲诈、勒索外来投资者或本区内投资者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乡村和村民小组要教育村民切实遵守合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侵犯投资者利益,凡有违犯者,县乡要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宣传、广播、文化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区外投资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宣传报导。大力宣传区外投资者大搞山地开发,发展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精神风貌、致富经验,以加快我区山地开发步伐。 第十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外来客商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坚持制止以各种方式对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农业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保护外商投资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委农工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等


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等



一、审批、发证管理原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和厅字〔1999〕15号文件精神,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先后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以后,内地人员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律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
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因公前往香港、澳门以及签发因公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批、发证工作。我市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外
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
(三)有关因公赴港澳的现行规定基本不变,国家对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仍将采取从严掌握政策。因公前往港澳从事公务活动,仍实行配额指标管理,市外办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所分配的指标进行审批。
市外办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审批和发证工作中既要按章办事、严格管理,又要做到简化手续、快捷方便。
二、审批范围及受理对象
由市外办负责审核、审批并办理《通行证》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务活动的本市人员为: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在深注册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形式企业的人员。
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务院港澳办或市外办签发《通行证》。
(二)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从事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凡在香港停留30天以内的(含30天)、在澳门停留20天以内的(含20天),由市外办在其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和签发《通行证》。
(三)因公派往香港、澳门工作、就读、任教、合作研究、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往来香港、澳门或需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上、一次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经市外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和签发《
通行证》。
(四)因公派往香港、澳门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举办展览等非经贸活动,由市外办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或征求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同意后签发《通行证》。
(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正职领导干部(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赴港澳,经市港澳事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报市委书记、市港澳事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央,获准后办理《通行证》。
(六)副市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赴港澳,先征得所在领导班子正职的同意,由市外办分别报市委书记、市长和市港澳事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任务批件,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七)各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区政协主席因公临时赴港澳,经区主要负责人和市外办审核后,分别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批,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任务批件,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各区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因公临时赴港澳,经区主要负责人和市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各区正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经区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八)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因公临时赴港澳,先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外办分别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批,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任务批件,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副局级干部因公临时赴港澳,经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市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正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赴港澳,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九)市属一类企业正职负责人因公临时赴港澳,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一类企业副职、二类企业正副职和其他人员,由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赴港澳公务车司机和客、货运车司机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供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有关批文、驾驶执照及有关报批材料,由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一)在深圳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暂住户口人员申请因公临时赴港澳,须提供有关商调函、行政介绍信或劳动合同、暂住证、《劳动用工手册》及《社会保险手册》,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供担保,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二)中央各部、委、办、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东省地级市驻深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赴港澳,其户口和工作关系均在深圳者,可凭其上级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其他人员由其驻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
一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行政关系、户口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深圳的外地人员因公赴港澳,由其行政关系或工作关系所在地办理,我市一律不予受理。
(十三)军队人员因公前往港澳,按军队系统的规定办理。
(十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澳,由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分别办理《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发放和签注
(一)《通行证》的发放。
《通行证》是发给内地因公赴港澳人员的身份证件。其发放办法为:
1、《通行证》分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发给中央和地方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发给其他人员。
2、因公派往港澳任职、工作(常驻、合作研究、就读、培训、劳务)人员,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有效期五年48页本的《通行证》。
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由市外办负责签发有效期两年32页本的《通行证》。
4、《通行证》在香港和澳门的换发和补发,分别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审批后,向外交部驻香港和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申请办理。
(二)《通行证》的签注。
发放《通行证》的同时,必须办理签注。签注是发给内地赴港澳人员前往港澳的许可证明。市外办按授权范围负责办理《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
1、签注的分类
(1)一次往来香港、澳门的签注,指在3个月内赴香港或澳门一次,停留一般不超过5天。
(2)二次往来香港、澳门的签注,指在3个月内赴香港或澳门二次,每次停留一般不超过5天。
(3)多次往来香港、澳门的签注,指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多次往来香港或澳门,每次停留一般不超过15天。
2、签注的办理
(1)因公临时往来香港、一次在港停留不超过30天(含30天)以及因公往来澳门、一次在澳停留不超过20天(含20天)的访问签注,由市外办负责办理。
(2)因公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或澳门的签注,由市外办负责办理(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5天)。
(3)因公赴港澳任职、工作(常驻、合作研究、就读、培训、劳务)、6个月以上多次赴港澳、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上(不含30天)、一次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签注,由市外办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理。
(4)驻香港或澳门人员需在港或在澳延期签注的,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审批后,由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办理。
(三)有关签发《通行证》及赴香港、澳门签注的细则,由市外办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制定并下发执行。
五、审批、发证管理要求
(一)对副市级以上市领导因公赴港澳实行统筹协调管理。由市外办“市领导出访专办小组”根据出访任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市领导出访的报批、办证和证件保管事宜。
(二)严格控制8人以上团组因公赴港澳。8人以上团组须提前预报,市外办根据出访任务、性质和人员组成情况进行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意见或取消出访计划。
(三)对赴港澳参展、办展、培训等团组实行统一协调、归口管理。组团单位须在年初向归口部门上报计划,由归口部门汇总把关审核后统一报市外办,市外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团组不予批准。
(四)对赴港澳招商活动实行年度统筹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要求市和区前往港澳进行招商活动需有计划且每年不超过一次;计划外的赴港澳招商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商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五)对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发放实行严格控制。
1、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
2、正局级领导干部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确有业务需要的,须先报市外办审核后,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在深圳工作不足半年的暂住户口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按规定分别实行集中管理。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赴港澳《通行证》由市外办集中管理;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通行证》由各主管单位人事保卫部门集中管理。凡不按规定集中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禁持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利用周末、节假日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对在报批办证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如申报人员身份与实际身份不符、在境外活动情况与实际申报情况不符、在境外期间出现违纪违法等现象,市外办将根据《广东省外事系统因公出国(境)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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