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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5:58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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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并先在北京市试点。现将《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期将召开试点分行座谈会
,研究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具体方案,请各试点行认真做好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
1994年5月
为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推动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及原则
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各行的有利条件,开拓信用卡市场,防止和减少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为确保信用卡业务联合顺利进行,各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行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拓信用卡市场;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五家银行联合制定的信用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排他行为;
(三)自觉抵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分歧,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互相谅解的原则,按照有关办法,妥善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对有损于其他银行的行为,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不执行有关
规定且不听劝阻的银行,各行可采取联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业务联合资格的措施加以制裁。
二、试点城市、发卡种类及授权限额
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暂定在北京市,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开。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范围内,五家银行开始互相代理人民币万事达(MasterCard)和威士卡(VISA)在北京的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为便于经办业务人员识别和操作,各行发行的

人民币信用卡的种类统一为金卡和普通卡。卡片底色为金颜色的即为金卡;非金颜色的为普通卡。金卡和普通卡在不同行业消费、取现的授权限额统一规定为:
行 业 金卡 普通卡
消费限额(元)
1.民航 10000 8000
2.宾馆、酒店,服务、文娱场所 6000 4000
3.铁路、运输部门 4000 3000
4.商店、商场 3000 2000
5.其他 2000 1000
取现限额(元)
6.取现点 1000 500
持卡人支取现金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
三、取现点和商户管理
各行应积极发展取(存)现点和特约商户,并认真做好对取(存)现点和商户培训、辅导及宣传工作。各行要按照统一条款的协议(另定)同自已发展的取现点和商户签约,并负责向取(存)现点和商户提供受理信用卡所需机具、统一格式的凭证(格式另定)、带有各行信用卡标记的
标识和止付名单等。各行必须将联合后发展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及原有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全部向其他银行开放,受理其他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实现取(存)现点和商户共享,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排斥其他银行的业务。实现信用卡业务联合前,对已发展的商户,各行要共同
商讨归属问题,原则上由先签约行收单,特殊情况经过协商也可由商户结算户所在行负责收单;实行信用卡业务联合后,对新发展的商户,由发展行收单,对此各行必须执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各行均不得上门抢单。各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回扣比率,对原由各家银行签约的商户,其
回扣比率统一按最高标准执行,最高标准达不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比率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各试点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展的商户名单寄送指定汇总行,由汇总行汇总后分别通知各试点行。商户名单内容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单位类型(工、商、餐饮等)、签约时间、开户行。
四、手续费用及佣金分配
持卡人在商户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及在同城范围发卡行系统内存取现金,均无需支付因用卡而附加的费用,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以下,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10元;在异地或跨系统支取现金,须支付1%手续费。

各行员工卡跨系统存取现金不享受免费优惠。为使发卡行和收单行在信用卡业务联合过程中共同受益,暂将取现手续费和商户佣金收入的分配比率定为:发卡行得取现金额的0.5%或签单额的0.8%,其余部分均归收单行。持卡人跨系统存款的手续费收入暂不分利润。各行应执行人民
银行规定的信用卡磁条格式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逐步实现POS共享。各行间暂互免POS及其网络费用。
五、授权方式及止付名单的发放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发生万元以下的授权业务,应通过本地电话或电传办理(电传的格式另定);对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应使用授权单(格式另定)通过传真机办理。各行间互免授权电话、电传及传真费用。各行应在业务联合前交换授权电话、电传号码、授权值班时间及授权
负责人等资料。信用卡止付名单要统一编辑发放。各行应在每旬6日(遇节假日顺延)的17:30前,把止付卡的卡号及接收止付名单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增减变动部分或全部)报送主办银行或有关单位;该单位负责汇总、印制和分发止付名单,最迟应在三天内向取现点和商户等
单位寄出。发送及印制止付名单的费用,由各行按所发止付卡号占止付名单页数及所需册数分摊。
六、资金清算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暂按同城票据交换的方式进行。各行均要指定一家支行(或办事处)接收他行提交的单据,办理信用卡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具体办法是:收单行收到商户或取现点交来的单据后,应按发卡行分取现单、签购单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金额分别填制两联
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在装封的签购单和取现单上;再按取现汇总金额的0.5%,签购汇总金额的0.8%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传票摘要栏要注明取现单和签购单的笔数、金额,将借方传票留存冲减手续费回扣总额,另两联贷方传票随签购单等一并提出
与各指定行清算资金。
七、风险控制
为防止和减少信用卡业务风险,各行间要不断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堵塞可能出现的业务漏洞。发现持卡人大额透支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各方应密切配合,共同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各行要定期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不良持卡人
是指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超过一个月、存款信誉不佳,用卡动机不纯的持卡人。第一次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全部)的时间,定于今年4月5日前,名单内容包括:不良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后,各行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新发现的不良持卡人名单寄送指定牵

头行,由牵头行汇总后于每月七日传真通知各行。
八、风险责任划分
发卡行和收单行对信用卡业务联合中的风险损失,应本着“谁用卡,谁付款”的原则,友好、妥善解决。凡属持卡人转借、转让信用卡,领卡后未及时在签名栏签名,遗失信用卡未挂失或各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挂失责任时间内及其它违反信用卡章程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
负责;凡能确定和找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风险,应由发卡行负责追收欠款;确实找不到持卡人或持卡人及担保人无力偿还的风险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的责任:
1.未经发卡授权,受理了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
2.受理的卡已于七天(不含当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
3.压印的单据无法辨认发卡行;
4.超过消费或取现限额未经发卡行授权;
5.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单形式避开发卡行授权的;
6.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
7.受理的是打洞、剪角或注明作废字样或涂改、伪造的无效卡;
8.收单行接到商户(取现点)提交的单据,已超过签单日二十天;
9.没有持卡人签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
10.商户其他违反受理信用卡协议和操作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二)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1.持卡人挂失次日24点以后,但卡号刊登在止付名单七天(含)之内;
2.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
3.信誉不佳的持卡人诈骗银行资金;
4.有效卡被冒用,在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受理方(包括受理行和特约单位)责任的;
5.止付卡经发卡行授权后出现风险的;
6.其他应由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九、缺陷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发卡行发现单据有缺陷时,可以向收单行查询,收单行必须认真及时答复(查询、查复书格式另定);单据有问题,其责任应由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时,发卡行可在退票理由书(格式另定)上填明退票理由办理拒付。收单行不接受被拒付的单据时,发卡行应列举详细理由再次
拒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发卡行三次拒付均未被对方接受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各总行派一人参加,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参加)裁决。联席会主办行作为仲裁委员会牵头行。仲裁委员会每季末25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开一次会,沟通业务联合的情况,处理各行业务纠纷。对仲裁委
员会做出的决定,各行必须服从。仲裁费用按每笔500元收取,由责任方承担。
十、截获止付卡、伪冒卡的奖励
商户(取现点)截获止付卡、伪冒卡后,收单行应将其收回,剪角后以信件交换的形式送发卡行;发卡行按止付卡50元、伪冒卡100元付给收单行费用,由收单行负责对商户的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挂失、紧急取现和退货款
挂失、紧急取现服务及大额转帐结算业务,暂由各发卡行自行办理。商户退货款不得支付现金,可使用退货单(格式另定)由财务部门集中办理,具体办法由试点工作小组制定。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确定牵头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总行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牵头部门。各试点分行要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试点分行要有一名处长(经理)参加领导小组,规划、组织和协调
有关工作;工作小组由各分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1995年1月31日前,各分行应将参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电话:8217658,传真:8217345。
十三、上报方案和办法
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根据本《意见》于1995年6月10日前,向牵头部门上报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方案和有关办法。



19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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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于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迪尔玛·罗塞夫于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罗塞夫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罗塞夫总统还出席了中巴企业家研讨会和首届“中巴高级别科技与创新对话”。

  三、双方签署了涵盖政治、防务、科技、水利、质检、体育、教育、农业、能源、电力、通信、航空等领域的合作文件。双方对访问成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将进一步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在会谈中回顾并积极评价中巴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巴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各自地区及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上升。中巴关系日益具有战略内涵和全球意义。双方一致表示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推进两国关系发展。两国将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加强战略互信。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立法机构、政党、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推动建立更多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

  五、双方高度重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在统筹协调两国各领域合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双方落实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表示满意,并强调应继续加快落实这一计划。双方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巴西举行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并适时召开有关高委会分委会会议,相信这将推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进一步落实。

  六、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巴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对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增长表示满意。二OO九年中国成为巴西主要贸易伙伴,二O一O年成为巴西主要外国投资来源国之一。近年来,巴西对华投资逐步增长。双方一致认为应就两国贸易、投资结构及双边贸易多样化问题加强对话。中方表示愿推动企业扩大从巴西进口高附加值产品。巴方重申将根据中巴《共同行动计划》中有关条款,迅速处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承诺。双方表示将通过企业间合作,扩大并拓展相互投资,特别是在高技术工业、汽车、能源、矿业、物流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巴方欢迎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于二O一一年上半年率企业家代表团访巴,推动双边贸易多元化及相互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七、双方认为,两国企业间开展对话对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两国企业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双方对在访问期间召开企业家研讨会及中巴企业家委员会会议表示祝贺。

  八、双方强调了继续加强航空领域合作、特别是公务机及支线飞机合作的重要性,深化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巴西航空工业公司间的伙伴关系。

  九、双方认为,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在巴西“加速增长计划”框架下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认为,在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有利于南美一体化的项目中开展合作非常重要。巴方十分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巴西高速铁路项目投标。双方认为,两国在二O一四年世界杯和二O一六年奥运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立伙伴关系具有潜力。

  十、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达成的谅解表示满意,承诺将在上述领域加强对话,以促进两国食品农产品贸易安全顺利发展。双方对批准首批巴西企业对华出口猪肉表示祝贺,并同意推动巴西禽肉和牛肉企业的注册进度。双方承诺尽快完成所有规定程序,以便将巴西明胶、玉米、巴伊亚州和阿拉戈阿斯州烟叶、牛胚胎和牛精液、柑橘类水果和中国梨、苹果和柑橘等新的产品列入双方进出口商品清单。本着这一精神,双方一致认为应制定共同战略,提高双边贸易中农产品的附加值。

  十一、双方对两国在财金分委会框架下的合作,特别是两国财政部门和央行间的合作进展表示满意。上述合作旨在加强双方在宏观经济政策、货币合作、金融稳定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上的交流与对话。双方重申愿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深化在财金分委会中的沟通与交流,包括加强两国金融机构间的接触,以便扩大双方合作领域。为此,双方对两国金融机构申请在对方境内开设相关机构表示欢迎。双方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圣保罗证券期货交易所达成的合作谅解表示满意,强调这对进一步加强两国资本市场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双方积极评价在相互投资领域的合作,认为有关合作推动了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双方重申将继续推动两国企业开展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拓展投资领域。

  十三、双方强调,两国在科技和创新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愿就创新领域政策和规划加强对话,进一步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对此访期间召开的“中巴高级别科技与创新对话”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在对话中,双方围绕创新政策、农业科技与食品安全、纳米科技、可再生能源、信息通信技术和空间科学等主题进行了探讨。巴方表示愿在巴西举行第二次对话。

  十四、双方重申愿促进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农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合作。双方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业研究院在北京设立的联合实验室在此访期间揭牌表示祝贺。

  十五、双方重申高度重视空间领域合作,表示愿继续扩大和丰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两国有关部门将推动03、04星按计划完成研制,并根据两国航天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中巴航天合作规划,就继续开展合作启动磋商。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与投资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推动两国公共和私营部门加强接触,并鼓励设立相关机制,推动中国和巴西有关企业建立合资和技术伙伴关系。考虑到两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双方表示愿在现有中国企业对巴投资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多样化,推动巴西通信领域及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双方对中国通信企业同巴方在此访期间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祝贺。

  十七、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能源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并对此访期间成功召开中巴高委会能矿分委会第二次会议予以积极评价。双方表示愿意进一步深化在石油贸易及融资、油气勘探开发、电力、能源装备、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以深化双方在环境领域及绿色经济项目方面的合作。双方欢迎两国在矿业及相关基础设施、矿产品加工等领域继续扩大合作。双方还表示愿进一步探讨开辟能矿合作新领域。

  十八、双方重申愿深化教育交流,重视两国学生、教师和学者交流,并支持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巴西高等教育人员促进会间的合作。为此,中国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将同巴方联合组织并举办首届中巴大学校长论坛。双方对在巴西建立孔子学院表示满意,并重申将继续对在中国推广葡萄牙语教学以及在巴西推广汉语教学予以重视。

  十九、双方一致同意探讨在对方国家设立文化中心,并尽快商定在巴西举办“中国文化月”和在中国举办“巴西文化月”的时间。双方强调进一步开拓和加强两国在创意经济和文化产业等领域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

  二十、考虑到中国举办了二OO八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并将主办二O一四年青奥会,巴西将承办二O一四年世界杯足球赛和二O一六年奥运会、残奥会,双方认为开展体育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在体育领域就大型国际赛事的筹备与组织工作开展合作,分享经验并签署有关谅解备忘录。此外,双方还同意加强运动员交流,促进体育合作和两国体育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双方认为旅游合作潜力巨大,承诺推动旅游交流,加强旅游市场管理,鼓励对旅游行业的投资,促进开展旅游教育和人员培训合作。考虑到两国人员往来数量预计将增加,双方一致同意加强两国领事、移民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研究进一步简化签证、居留等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服务,为促进双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双边人员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继续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在本国境内对方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双方表示愿在二O一O年成立的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委会框架下,推动双方军事和防务合作迈上新台阶,并对此访期间双方签署防务合作协定表示祝贺。

  二十三、双方将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双边磋商,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双方决定就社会领域,特别是扶贫领域的政策及规划加强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建立由中国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巴西社会发展及消除饥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牵头的“社会及扶贫”工作组,并研究建立社会领域合作机制的可能性。双方还对两国卫生部加强合作表示欢迎,并愿研究建立卫生领域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二十四、双方重申愿在多边机构中保持密切协调,使其更具代表性和合法性,推动世界多极化发展,并促进和平、安全和发展。为此,双方强调在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机制中加强协调意义重大。此外,“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中国)达成共识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南非德班会议(COP-17/CMP-7)取得成功也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承诺将共同努力,推动将于二O一二年六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取得成功。该会议将讨论“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框架”两大主题。双方重申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特别是对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及人民营养保障的承诺。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相互依存,重申希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秩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民主、人权和社会公正。双方重申将共同推动多边主义发展,支持联合国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重申联合国改革的必要性,以使其更加高效、有力地应对当前全球性挑战。鉴此,中巴两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广泛改革,包括优先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中国高度重视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理解并支持巴方希在联合国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考虑到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双方表示愿继续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交流。

  二十六、双方同意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就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问题深化合作。双方重申承诺根据平等、建设性的原则开展相互评估进程,以促进世界经济强劲、持续、平衡增长。双方认为,应在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复苏的同时加强监管,以避免滋生新的危机。双方对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表示祝贺。双方一致认为,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应继续同世界经济的转型保持一致。双方建议两国主管二十国集团事务的官员继续就有关议题保持定期磋商,以加强两国双边协调。

  二十七、双方重申对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承诺,并强调二OO八年七月取得的一揽子成果,是多哈回合自二OO一年启动以来,各方经过数轮艰苦谈判达成妥协的微妙平衡。两国领导人认为,应当在维护多哈回合授权,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的关切,尊重已达成的妥协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全面、均衡的成果,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二十八、巴方高度赞赏中方作为主席国为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所做的准备工作,并预祝会晤取得圆满成功。巴方也预祝在海南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二O一一年年会顺利召开。中方对罗塞夫总统出席论坛开幕式表示欢迎。

  二十九、罗塞夫总统对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迪尔玛·罗塞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147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化,提高应对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
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为指导,以国家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按照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总要求,不
断增强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预案管理的科学性、规
范性,实现应急准备按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按预案实施,努力使
应急预案真正成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依据。
  (二)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三)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
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推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
设。
  二、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一)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可能的突发
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程
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二)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即:总体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
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
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
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
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
的行动计划。
  3.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和区县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计划,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
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是指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乡村、学
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
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组织大型活
动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
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居(村)
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与编写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附件等。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
场指挥机构、指挥位置、专家组以及各指挥机构的职责等。
  3.监测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
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医
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交通、通信、科技支撑等保障。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
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二)编写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1.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
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3.要加强与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预案的相互衔
接。
  4.要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
急能力。
  5.预案编制格式要规范合理,内容要简洁规范,措施要具体详
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编写与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一般按照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风险分析研判、
应急能力评估、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的五个步骤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编写。
  1.市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负
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写。
  2.区县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写,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
区县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3.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学
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编写。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写。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
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
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
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
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
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
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
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
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
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
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
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5.基层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组委会或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1.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备案。
  6.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
案;居委会、社区、村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
单位应急预案在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驻区县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
预案,报上一级政府或组织备案。所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均应于
举办活动前5天报送备案。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WORD格式)。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和备
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库。
  六、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统筹
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一)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
理,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应急预案管理工
作的落实。
  (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
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
和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
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
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
终考核内容。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包括组织预案培训、
演练及修订工作,督促、检查预案准备和落实情况。 
  (一)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1.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涉及公众生命
安全保障部分的宣传教育。
  2.搞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的培训,使其学会应急预案编
写、修订业务。
  3.加强领导干部应急预案掌握和启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
急响应程序和方法。
  4.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每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也
可于编制、修订预案前由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指跨
部门、跨行业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政府
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演练是指应对单一种类突发事件的演练,
一般由部门、行业主管或单位组织实施。
  2.市级、区县级综合演练要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专
项演练在报送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同级应急管理办
公室备案。
  3.综合演练应每2年组织1次,专项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基
层应急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结合大型活动可适时组织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要纳入工作规划,要制定演练实施方案并报
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演练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演练
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
门。
  (三)应急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
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2.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
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八、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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