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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9:09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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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195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项(略)二、关于所询问题,就一般情况答复如下:
(一)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问题的解释”和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夺公权问题的解答”之精神,如果原判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无政治权利,但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而宣告交付管制者,其虽尚有政治权利,而因其被管制,故在管制期中不能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仍有政治权利。如在宣告徒刑时同时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而在宣告缓刑时又未宣告交付管制者,不应限制其行动上的自由,但宣告交付管制者,应给予其行动上一定的限制(所谓管制),以便教育和监督。如果宣告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其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决定。因此,亦非当然不能分配其适当工作。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二)对“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取消处分”问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确有认罪悔改之真诚表现,缓刑期满时就可以根本不执行原刑,但并非“取消”对其犯罪已宣告的刑事处分。因为其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危险性,是犯罪的行为,故不能因为其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而消除原判决所给予的刑事处分,也就是说负责有刑事责任的罪过不能因其行为之社会危险性的消除而随之消除。
(三)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原判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如已叙职,自应与政府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之工薪待遇,但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则不能享受政府工作人员之工薪待遇。至于其生活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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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请示》(赣劳矿〔199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检查包括矿长在内的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矿山安全法》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实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对其
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矿山(包括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继续坚持。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1986年起对乡镇矿山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已成为对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多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看,这项工作对乡镇矿山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
作用。鉴于当前乡镇矿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大多数乡镇煤矿矿长缺乏安全专业知识,为此,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对矿山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履行对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及考核、发证等工作的职责
,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协调,统筹安排好考核发证等工作。



1998年1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是依据国务院颁布、批准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复议前置都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
3〕17号令处理的案件,应有复议前置。



19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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