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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3:10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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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直党[2005]6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局)临时党委、各直管协会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分两个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在直属机关,管理局系统的10个服务中心、11个离退休干部局、13个直管协会,以及3家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列为全国第一批次,自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各厅局、监事会和5个直属单位列为全国第三批次,自2006年1月至6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现提出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的历史时期,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一道前进,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作出贡献。国资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肩负着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促进直属机关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证的重要使命。目前,从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的总体情况看,直属机关的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各级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自觉适应形势要求,积极转变观念,在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和机关后勤等工作的改革与探索中,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广大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少数党员理想信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有的缺乏改革进取精神,业务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素质和能力不相适应,有的作风浮躁,不能以身作则,群众反映不好。少数单位和部门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有的党组织缺乏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软弱涣散,很少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直属机关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广大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文件,查找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能力,在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积极进取,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直属机关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切实解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开创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具体要求是:

  (一)党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对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在本单位改革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关心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确立。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总支、支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取得新进展,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党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能力进一步提高。

  (四)改进工作,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富有成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和落实。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有新成就,党的基层工作有新进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水平得到提高。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好党员个人和党的基层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切实做到学习教育两不误。

  (二)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全面理解和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坚持正面引导为主,激发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要深入学习思考、认真查找问题、注重自我剖析、主动落实整改。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带头听取群众评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在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先进性教育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离退休党员以学习教育,提高认识为主,应视其身体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参加先进性教育,学习内容不宜过多,学习时间不宜规定过死,评议的方式可灵活掌握,具体办法由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时党委提出。流动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单位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员和其他流动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准备工作的要求,由用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使每个党员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确保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要着重解决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理想信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要通过学习教育,正确认识、分析和掌握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与党的执政规律问题,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

  (二)改革信心不足,业务素质不高。要努力学习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改革意识,积极进取,提高服务本领,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要着力解决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学习,刻苦实践,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要坚持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的党员,要解决好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国家法规、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找准工作定位,增强服务意识,在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业务工作中,保证协会规范运作,提高工作质量。

  (六)机关服务中心党组织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处理好经营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机关后勤改革,增强实力,提高为机关和老干部服务能力。

  (七)离退休干部局党组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研究离退休老同志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落实好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拓展工作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离退休党员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达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体要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八)各单位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五、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直属机关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动员、统一部署和统一培训。每批次原则为半年时间(每个单位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时间4周左右)。

  1. 制订方案。

  在完成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制订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方案报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 思想动员。

  按照国资委(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所属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要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状况,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进一步进行思想动员,使广大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组织学习。

  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制订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学习的主要方式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每个支部最少集中学习3次,确保学习效果。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小时。通过学习不断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党的执政意识,不断提高在国资委直属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与坚定性,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广大共产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要求每个党员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认真总结参加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收获,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学习,并且参加所在党委中心组学习。

  (二)分析评议阶段(时间5周左右)。

  党性分析。组织党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对照检查、进行党性分析。全面总结近年来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撰写党性分析材料。

  分析评议重点抓好7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向党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总结自己近几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等方面进行剖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四是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广泛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相互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分析材料要在中层干部范围内公示,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要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各单位还要召开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人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三)整改提高阶段(时间3周左右)。

  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抓住主要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1.党员要根据党支部反馈的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个人整改措施。经党小组讨论并报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后在本支部内公布。

  2.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党的基层组织要针对党员和干部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提出整改措施,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4.抓好整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要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时间,立即整改。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结合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巩固整改成果。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职工通报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不单设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同志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仍不改正、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各阶段结束后,须报督导组和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的下属单位、代管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本部集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后,以适当时机启动下属单位、代管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六、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当前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直属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

  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国资委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中央企业和直属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指导。

  在办公室内成立机关组,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机关组根据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的需要,下设综合组、宣教组和联络组。直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各单位党组织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要组织好先进性教育的各项活动。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

  国资委党委和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时党委以及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的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根据联系点的实际,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找出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

  直属机关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由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统一派出督导组,对直属机关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有关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

  (四)做好方案的制订、报批和总结工作。

  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和国资委党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党员干部队伍的情况分析,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安排,活动方式等,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突出特点。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机关组审核后,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

  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及启动时间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组人员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8日

   

附件1:

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次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及启动时间

  1.国资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1月中旬

  2.国资委商业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3.国资委物资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4.国资委机械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5.国资委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6.国资委石化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7.国资委轻工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8.国资委纺织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9.国资委建材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0.国资委有色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1.中汽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2.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3.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4.国资委物资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5.国资委机械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6.国资委冶金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7.国资委石化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8.国资委轻工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9.国资委纺织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0.国资委建材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1.国资委有色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2.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2005年1月20日4月30日

  23.中国企业联合会 2005年1月10日5月29日

  24.中国质量管理协会 2005年3-5月

  25.中国包装技术协会 2005年1-4月

  26.中国商业联合会 2005年1-4月

  27.中国物资流通与采购联合会 2005年1-3月

  28.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05年3-6月

  29.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005年1-3月

  30.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2005年1-3月

  31.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05年1月下旬

  32.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2005年4-6月

  3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2005年4-6月

  3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5年3-6月

  35.中国华润集团总公司 2005年2-5月

  36.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005年3-5月

  37.中国三峡总公司在京单位 2005年2-5月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组人员名单

  主 任:刘晓滨(兼)

  副主任:张玉藏(女)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谢 俊(兼)

  副组长: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曹 健 中国纺织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刘占英(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 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下 设:

    (1)综合组:王晓燕(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季振宏    中国华润总公司党群工作部干部

    (2)宣教组:刘会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张海燕(女) 招商局集团(北京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品质管理部经理

    (3)联络组:刘抱一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宋光兰(女) 国资委研究室行业协会处助理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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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25日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
  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工作。


  第五条 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依法设立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独立自主办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宗教团体,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合法社团资格。


  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在坚持其宗旨,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同时,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十条 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开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基督教的牧师(主教、长老)、传道员等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有关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凡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照本教教规、教义和习惯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教职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宗教团体按本教的教规和习惯解除其宗教教职,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寺庵、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反宗教的宣传,不得挑起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的布施、奉献、乜贴和其他捐赠,但不得摊派、勒捐。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员的户籍,由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按照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宗教院校(班)





  第二十条 省级宗教团体可以申请开办宗教院校。开办宗教院校应当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对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应当妥善安排,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以由宗教团体指定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可以按照宗教传统习惯在各自家里过宗教生活。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一般在当地进行,确需跨地区开展宗教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级宗教团体可以印制本宗教内部使用的宗教经典、教义、教规等印刷品。但是,在印制前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印刷品。
  公开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涉及宗教的出版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对外交往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邀请国(境)外的宗教组织及宗教人士来访或者应邀出访,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其他非宗教组织和个人邀请、接待国(境)外有宗教背景的组织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报并接受指导。在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不得接受对方宗教方面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境)外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本省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的活动、法规。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班)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可以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不附加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的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贺州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
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辐射200 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管理区)成立以政府(管委)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同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卫生、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共青团等部门为成员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卫生、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共青团等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细则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全市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三)建立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每半年全面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净化学校育人环境,形成长效的联动机制。

(四)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五)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单位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上报一次综治安全工作信息,每半年报送一份综治安全工作总结到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管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本县(区、管理区)综治安全工作总结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八)建立健全联防工作机制。学校与当地派出所、街道、村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周边环境治理联防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幼儿园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犯罪;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加强学校治安、消防安全及禁毒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环境。

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监督,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

(三)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交通环境。

整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派专人疏导交通,并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志;严厉查处影响师生出行安全的“黑出租”、“黑校车”,加强对“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等。

(四)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卫生环境。

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排查隐患,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管,严禁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等。

(五)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教学环境。

严厉查处社会上损害师生利益的非法办学和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等。

(六)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 -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跟踪督办,按照“定部门、定学校、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研究解决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

(五)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七)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八)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并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列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三)深化“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和防控体系建设,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

(五)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指导学校、幼儿园深入开展“两个排查”,有效化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矛盾和问题,增加校园和谐因素;

(六)发挥学校教育特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园内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队伍培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八)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综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

(二)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增强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合力;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评分权数,促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定期排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隐患,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四)根据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配备校园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五)加强校车管理,认真开展校园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整治;

(六)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要落实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

(七)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学校周边“三乱”行为,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八)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福利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距离标准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福利彩票经营场所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

(二)负责加强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实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四)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时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师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推动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参与妥善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计划及时划拨;

(三)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列入总体规划;

(二)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范围并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修缮和治理危险房屋;

(四)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

(五)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促进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

(二)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等;

(三)配合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等违法营运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送学生活动,要依法加强对摩的、农用车、报废车及“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严防发生因饮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传播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协助学校及时做好疾病传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准与市场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五)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校园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严格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规范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 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打击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支持学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和倡导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举办学生专场演出,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陶冶学生的情操;

(五)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的管理;

(六)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印制活动;

(七)负责牵头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巡查,重点清查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内容的各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游戏软件;

(八)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网吧、录像厅、手机短信等传播淫秽色情的各种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周边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修;

(二)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及流动摊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违法经营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各种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和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防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严格网吧接入的手续,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对于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通知电信运营企业中止或终止其接入服务;

(三)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性药品广告网站等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专项行动,努力净化互联网络环境;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等行为,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不良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有关部门针对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领域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整治;

(二)加强学校团、队组织的建设;

(三)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

(四)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五)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村委会负责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到村入户进社区,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职责:

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稳定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一)建立健全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和各类应急机制;

(二)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建立校(园)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园)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托管;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九)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一)按规定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教育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违反本细则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一票否决,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地方有关责任人未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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