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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9:44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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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以下简称《法人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领取《法人许可证》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二、《法人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有效期为三年。证监会负责《法人许可证》的设计、印制、发放、注销。
三、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正式办理工商登记后的7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监会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发放许可证申请书向证监会申请领取《法人许可证》(正、副本)。
四、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者,由证监会收回《法人许可证》(正、副本)。但遇不可抗力经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五、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地址等,需在工商登记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法人许可证》(正、副本)。
六、基金管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证监会申请办理《法人许可证》(正、副本)注销登记,向证监会交回原有许可证正、副本,并在注销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七、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收到年检结果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到证监会办理年检登记,未经年检登记的许可证无效。经年检不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的,由证监会收回《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取消其从事基金业务的资格。
八、需要换发法人许可证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许可证到期前9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和申请换发许可证的申请书,向证监会提出换证申请。
九、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法人许可证》正本置放在营业场所显著的位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违反上述规定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基金管理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许可证,如造成许可证毁损或丢失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申请补发。许可证丢失的,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证监会可以对补发许可证申请酌情作出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决定,并责成基金管理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十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监会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补发许可证申请书向证监会申请补办《法人许可证》(正、副本)。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领取《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交纳一定的工本费。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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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收养法,掌握收养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收养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收养问题。
二、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
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三、收养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收养案件,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原审审结时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收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报送我院,以便及时研究总结。



1992年3月26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4〕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高市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各种会议所承担的任务各不相同。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中央、省驻市和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场安排及会议通知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落实,并将参加会议人员落实情况反馈给秘书长。
  (3)会议的主题报告由政府研究室负责落实,会议签到、文字材料分发等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4)全体会议一般形成会议决定。决定的起草、整理由秘书一科负责,会议决定经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根据议题随时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3)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4)讨论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件、规章以及各部门、各区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议题,由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秘书一科负责会议通知,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增加与会人员。
  (3)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送办公室秘书一科。
  (4)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5)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6)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纪要,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经整理,一般应在会后3天内完成纪要初稿,经分管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根据情况呈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时间不超过一周。
  (8)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6)研究向来市视察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7)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2、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及相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3、工作程序
  市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执行。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6)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2、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副市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
  (2)会务,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人员落实情况、记录等,均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3)会议纪要的起草、整理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4)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相关科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能由分管副市长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议题,则不必交市政府各种会议讨论。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分管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不安排讨论研究;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研究。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不讨论有关人事调配、资金调度问题,其有关的人事、资金问题由相关专题会议另行研究。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应提前一周发出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至少应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告知会议内容和相关议题,同时告知相关单位作好发言准备。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是会议通知中要求的市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得由副职或助手顶替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除确因出国或在市外开会等原因外,必须参加会议,不能与会的必须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会议组织部门(科室)备案。
  五、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所提意见必须附有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政策法规等刚性规定,做到明确具体,依据充分,背景清楚,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有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各部门汇报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科室对汇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合要求的退回重报。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方能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对经过办公室审核非涉密会议材料,汇报单位要提前分发各相关部门,以利有关部门准备意见。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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