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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6:41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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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9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哈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哈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哈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
  中哈国界第一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山脊线上。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东南约6.6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哈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木孜他乌山35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89.0米高地)、30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18.6米高地)、33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31.0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一个鞍部,位于中国境内乌勒30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42.0米高地)以北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3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59.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33.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谷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河源,然后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喀拉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08.0米高地)西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5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45.0米高地)以东约3.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秋巴尔塔布勒加山17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舒巴尔-塔布尔嘎山1781.8米高地)以南约10.0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东北约9.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99.5米高地)东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3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11.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2公里。
  从第四界点起,国界线顺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再顺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别列则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以西约5.8公里,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东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莫赫纳塔牙山18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65.8米高地)以南约3.4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2.4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克森阿什奇克真山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克森阿什奇克真山脉山脊线上的1416.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71.4米高地)南偏东南约8.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20.1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0.4公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16.0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七界点起,国界线顺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59.0米高地)东南约1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7.4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西南约6.2公里,中国境内46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9.3米高地)东北约9.0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2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4.8米高地)以南约4.0公里。
  从第十界点起,国界线先溯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南支流(左支流)的水流中心线,然后沿旧河床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旧河床的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19.8公里,中国境内塔斯特倍山(原苏联地图为塔斯托别山)703米高地西北约29.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6.8米高地)以北约4.9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9.4公里,经过4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阿克多窝拉克山7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布谷拉克-托别山746米高地)西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93.9米高地)以东约1.4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先溯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东、西两条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沙雷托罗果衣山25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托洛盖山2594.0米高地)以南约13.5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先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西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沿冰谷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5.4公里,中国境内38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823米高地)以西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6.7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37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8.8米高地),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30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9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42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82.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255.9米高地)西南约8.2公里。
  第十六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61米高地)以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库尔托别小火山13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92.6米高地)南偏西南约5.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啬巴他斯山27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沙克帕克塔斯山2716.6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1.3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7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44.9米高地)、布凯阿苏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布博凯-阿苏山口)、库孜贡塔斯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库孜贡塔斯山口)、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27.5米高地)、哈巴尔苏山口,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切库山2431.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8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7公里,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西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萨拉纳依山22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阿巴依山2190.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0.0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拉斯塔依嫩扎塔斯山)大体向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19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8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朱万托别山219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如安托别山219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然后转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6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1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1.0米高地)以东约1.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以南约8.2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顺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北约6.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9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29.5米高地)东北约15.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7.1米高地)以东约5.4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4.1公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乔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加曼奇山9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热曼什山900.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1公里,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5公里,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北约8.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以东约7.4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3.8公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北约8.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南约5.6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1.2公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国塔城市通往哈萨克斯坦巴克特镇的公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以东约1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1.9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8.9公里,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1.3米高地)以东约7.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东南约15.5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2.5公里,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额敏河(原苏联地图为艾灭里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西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东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5.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8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3.8公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干河(原苏联地图为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95.5米高地)东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以南约11.6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7.1公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察汗托海河(原苏联地图为察干-托盖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93.3米高地)东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43.3米高地)东南约7.0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0.3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小路(原苏联地图为土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2.0米高地)东南约3.9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1.7公里,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东北约3.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2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无名谷谷底中心线与汗乔尔路中心线的相交处(在原苏联地图布尔干渠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南约2.4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一无名干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北约9.2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以西约5.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偏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以西约1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的相交处东南约7.8公里。
  从第三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加曼铁列克特河(原苏联地图为铁列克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8公里,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北约1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10.6公里。
  从第三十五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克彼利河的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七界点。该界点在6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以西约15.6公里,中国境内95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2.5米高地)西北约4.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4.1公里。
  从第三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红线与铁列克提河(原苏联地图为库萨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东北约13.2公里。
  从第三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7.4公里,至第三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8公里,至第四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8公里。
  从第四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71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14.0米高地)西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北约22.7公里。
  从第四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9.3公里,至第四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84.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2公里,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6公里。
  从第四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9.2公里,至第四十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6.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以东约30.9公里。
  从第四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13.8公里,至第四十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3.6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2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8公里。
  从第四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四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哈铁路接轨处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以西约4.9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19.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南约3.2公里。
  从第四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7.3公里,至第四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的谷底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2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2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64.7米高地)东南约9.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9.0米高地)以南约9.8公里。
  从第四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谷底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至第四十七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上的喀拉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处,位于中国境内1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北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8.1米高地)西南约10.1公里。
  从第四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56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52.4米高地),至第四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24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1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33米高地)东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以南约13.1公里。
  第四十九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贝徒哈门34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5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69.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依斯普勒山3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9.0米高地)西南约8.0公里。
  从第四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桑的克塔斯山37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2.0米高地)、麦里其其格山口(原苏联地图为他尔拉乌勒山口)、琼可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比留克山口)、库克托木(原苏联地图为郭克套山口)、巴散斯克(原苏联地图为巴斯坎山口)、3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90.0米高地),至第五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北约8.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1.8米高地)以东约14.3公里。
  从第五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喀赞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崆郭罗鄂博山)山脊线大体西南行,至额勒森布勒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克别山口),再大体转向东南行,经德木克达坂(原苏联地图为郭克苏山口),至第五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上的41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2.0米高地),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山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南约1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62.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贝尔套山3900.1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
  从第五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过康喀达巴罕(原苏联地图为喀赞-达坂山口),至第五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407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6.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1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48.0米高地)以西约8.3公里,中国境内34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2.0米高地)西北约5.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57.0米高地)东北约7.6公里。
  从第五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行,先至无名河,然后顺该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霍尔果斯河(原苏联地图为热兰德河、乌尔坎卡赞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再沿卡赞库里湖水面中心线并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五十三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公路交叉处8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公路交叉处)东北约8.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3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6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9.2公里。
  从第五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穿过中国霍尔果斯(原苏联地图为尼坎齐)居民点和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居民点之间的公路,至第五十四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6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1.7米高地)东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2.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五十四界点起,国界线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五十五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伊犁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50·64土路交叉处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3.0米高地)北偏东北1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79.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0.4公里。
  从第五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30.8公里,至第五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1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北约1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北约10.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2.2公里。
  从第五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2.2公里,至第五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特奇勒干山160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特克勒干山1601.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0公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一支脉的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2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北偏西北约6.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7.4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24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56.4米高地),然后沿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的山脊线大体向东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该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2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55米高地)以西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1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2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3.0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卡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沙尔诺海山35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诺霍依山3555.8米高地),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哈桑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0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15米高地)西南约8.1公里,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819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24.0米高地)以南约4.3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山坡上行,然后沿沙尔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阿尔钦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卡拉盖雷山口)、阿克库龙的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库龙的山口),再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17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8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7.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33.9米高地)以北约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1.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7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国界线顺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南行,至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与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衣尔门第河与卡拉苏河交汇处西南约7.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36.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4.4公里。
  从第六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三界点。该界点在特克斯河南弯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北约4.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987.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6公里。
  从第六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4公里,至第六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莫盖托里盖山(原苏联地图为诺霍依-托勒盖山1853.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7公里。
  从第六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8.3公里,至第六十五界点。该界点在18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以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2.1公里,至第六十六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9公里,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南约9.7公里。
  从第六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溯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先至该河河源,然后沿冰谷上行,至第六十八界点。该界点在山脊线上的42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5米高地)以西约10.7公里,中国境内40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0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7.0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
  从第六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灭里几阿纳依内山岭)大体向南行,经过阿拉阿依格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拉阿依格尔山口)、44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26.0米高地),至第六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624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全苏地理协会100周年峰62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7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69米高地)以西约6.8公里,中国境内55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8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2.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7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南约10.7公里。
  从第六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至中哈国界终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继续进行谈判,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解决中哈国界线从第十五界点至第十六界点、从第四十八界点至第四十九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边界山脉的分水岭和界河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以河流为界地段沿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行。分水岭、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以及据此划分的河流中岛屿的归属,待中哈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界河均为非通航河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包括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鹏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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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交流服务行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原则)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交流服务。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事局对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审批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审批需要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
(四)指导和监督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
(五)处理人才交流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条件)
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设立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还须具备办理工商登记所必需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程序)
市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市级组织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在本市的中央、外省市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区、县级组织和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其中申请设立
事业单位性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还须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其中申请设立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在领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年检制度)
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非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年检,由市和区、县人事局进行;对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年检,由市和区、县人事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条 (变更和终止)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原申请设立程序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一)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招聘人才;
(二)接受择业人员的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
(三)为用人单位、择业人员提供人才供需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举办与择业有关的各类培训。
市和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办理市和区、县人事局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举办)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需举办全市性或者行业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日的15日前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三条 (提供信息和据实介绍的责任)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择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情况负有核实的责任,并应当据实向有关各方介绍。
第十四条 (收费规定)
非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核定。
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和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据实中介、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营利性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民事赔偿)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因不据实介绍择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情况,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场所、设施进行违法活动,扰乱人才交流活动的正常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处罚程序)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予以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解释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发〔2005〕7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使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发挥好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在推进跨越式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把握情况、科学决策、实施领导、指导基层提供服务。信息服务应当坚持多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分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职能的科室)是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机构明确、人员齐备、纵横完整的政务信息网络和反应灵敏、优质高效、协调运转的运行机制,保证政务信息渠道畅通。
第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力量采集、整理、编辑、报送政务信息,并根据需要开展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对外聘请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知识全面、业务熟练、遵纪守法等基本条件。下级政府和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名单应当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三章 采集和整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采集应当坚持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的原则,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区县、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等;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涉及本区县、本部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领导了解的信息。
第十一条 采集政务信息应当以本级管辖的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的信息为主体,并通过专题信息调研和借助上级政务信息网络或其他信息平台等形式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力求信息采集形式和内容多元化。
第十二条 采集信息应当实事求是,喜忧兼用,防止以偏概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保障信息采集真实性的相关制度,确保采集的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采集信息必须及时,保证信息的参阅价值。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信息的采集,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必要时应当连续采集。
第十四条 采集的信息应当进行整理和加工,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信息整理要以提高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深度为目标,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努力做到情况清楚、分析有力、预测合理、建议适用。
第四章 编辑和报送

第十六条 采集整理的信息应当进行编辑,核准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力求文字简洁,言简意赅。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以适当的形式,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
(一)对可供领导了解、下级参阅的政务信息,应当编辑专门的刊物,印送领导和下级参阅;
(二)对不宜在更广范围传递的敏感信息,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编辑专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如有必要,抄送有关单位;
(三)对专题调研信息,应当根据专题调研的目的,编辑专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如有必要,抄送有关单位;
(四)对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采取先核后报、边核边报或先报后核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向领导报告。如有必要,需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五)对在上级政务信息网络或其他信息平台采集的信息,根据信息反映的内容,编辑印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参阅,并注明来源。
第十八条 下级政府和部门负有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职责,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重要的政务信息报送上级政府或部门。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上报必须经过审批。
(一)一般动态信息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重要信息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函〔2004〕60号)要求审批报送。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工作系统,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网络化、现代化,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归档制度。编辑、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证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务信息目标任务。市级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按照按月通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下列情况的,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的;
(二)报送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瞒报的;
(四)泄漏秘密的;
(五)半年之内没有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年应当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贡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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