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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6:46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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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第四批计划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住房已陆续建成。经研究确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根据前三批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的实践和当前实际情况,将对第四批离退休干部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交接。现就交接工
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住房验收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下同)竣工后,军队和地方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验收。军队承建的住房竣工后,由承建单位的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地方承建的住房竣工后,由上级民政部门和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省军区系统或当地最高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有争议的问题,由军地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军地双方协商修建的附属建筑项目,按照双方协议验收。附属用房拟与今后批次用房合建的,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承建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商定。住房和附属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建单位商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二、及时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
军队承建的住房验收合格并具备进住条件后,由承建住房的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对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包括易地安置联建代建住房的)进住名单,然后由部队及时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离退休干部住房不得与在职干部换住。
附属用房中的工作人员宿舍与离退休干部住房建在一起的,在分配住房时,优先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
军队承建的第三批离退休干部住房,与第四批住房建在一起的,仍按原计划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
三、做好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交接工作
军队承建的住房及附属用房交接工作,原则上与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同步进行。凡独立的干休所和水、电、暖、煤气设施与部队营区分开的楼座(包括附属建筑),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管理。交接时要办理正式手续,有关部队要将工程建设的全套技术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检查
资料,质量验收文件等,一并移交有关部门。
水、电、暖、煤气设施及住房与部队营区分不开的楼座,暂由有关部队管理。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将财政部门下达的离退休干部的取暖费、房屋维修费等有关经费如数拨给部队。房屋由部队负责维修。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产权属于中央。房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搞好离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
由军队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进住后,具备交接条件的,可实行集中交接。有移交任务的部队政治、后勤机关应及时同当地民政部门商定离退休干部交接事宜,并报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和省级民政厅(局)同意,确定交接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军地双方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交接任务。
由地方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原规定办理交接。住房验收合格并具备进住条件后,由民政部门集中向离退休干部所在的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发出进住通知书,三个月内交接完毕。
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需安排工作或转学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
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和由家属单位代建住房的以及维修私房的,在拨给经费两年内建成和维修完毕,与本单位集中移交的离退休干部一并办理交接手续。
不需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随本单位建房的一起办理交接手续。易地安置的,按照民政部门通知时间办理交接。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离退休干部,按照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后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政老字第4
号)规定执行。
对第四批离退休干部实行计划交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每年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和住房建设情况下达年度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计划。军地双方应按照交接安置任务,及时组织交接,并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分别向民政部安置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报告交接工作
的进展情况。
五、充分利用空余住房安置离退休干部
为了按照完成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纳入第四批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孀)均应按计划交接安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移交而空余的住房,应安排未纳入安置计划且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同职级离退休干部递补进住。递补对象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审定表》,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和民政部安置司,经共同审定后,由有关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对边防、海岛、特别艰苦地区及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要优先安排。
因病重住院治疗(含患狂躁性精神病的),其住房予以保留,待病情好转后再按原计划办理交接。
六、办好交接手续
离退休干部离队时,部队应按规定结清发给个人的全部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和应由管理单位掌握的经费,一次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任何部队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时交付、收取标准外经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时,除继续由部队填写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介绍信(三联单)外,军地双方组织要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介绍信回执》,按季度逐级上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
离退休干部的移交工作,由各级干部部门负责。退休志愿兵的移交工作,由各级军务部门负责。
七、做好交接安置中的思想和组织工作
各部队要教育离退休干部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顾全大局,愉快服从组织安排。所在部队领导同志要同移交的离退休干部谈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凡合理又能够解决的,应积极予以解决。对由于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老同志解释
清楚,使其正确对待。对离退休干部的遗留问题,应在交接前妥善处理完毕。离退休干部离队时,要热情欢送。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就地安置的超过军地确定的交接时间;易地安置的,从接到进住通知书之日起满三个月)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离退休干部,严格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1984〕政干字第521号)、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
移交工作的通知》(〔1987〕政离字第2号)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经反复做工作仍坚持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可采取组织移交办法。在采取组织移交前,要向地方和离退休干部本人说明情况。移交后可暂由部队代管。
八、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纳入“双拥”工作之中,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县(城)”条件之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
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和干休所(服务站)要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军地双方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密切
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好交接安置中的问题,圆满完成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
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财政部后负责解释。



199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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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知所属,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有关规定,以确保此项工作在北京地区的顺利实施。
二、各家商业银行要将各自总行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备案。
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市经委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四、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
附件: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6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各双重领导科研单位,各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总局于2000年1月13日至16日在杭州召开了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对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总局原则同意这个《意见》。现将《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
  附件: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科学技术部

附件: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0年3月)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决定》精神,中央又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领导参加的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现就贯彻《决定》及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重要意义

  1、学习和贯彻《决定》是当前环保科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要深刻领会中央确立的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个主题,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选择;既是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突破口,也是解决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同样是跨世纪环保事业发展的关键突破口。

  2、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重点内容。《决定》提出了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决定》为环保系统下一步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发展环境科技,解决环境科技体制问题提供了办法和措施。

  二、环保系统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形势及面临的问题

  3、第三次全国环保系统科技工作会议以来,环保系统的科研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环科[1997]209号),坚持“两个面向”,即环境科技面向环境监督管理,面向污染治理与改善生态环境,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适应市场的能力有所加强。1998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九五”期间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规划》(环发[1998]106号)中,提出了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适应环保事业发展和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系,即建立以总局重点实验室为依托的科研体系;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工程设计与技术开发体系;建立社会化的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体系。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已批准建设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和5个工程技术中心,直属和地方环境科研机构中三个体系的建设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打下了基础。

  4、目前环境科研院所在总体布局、知识结构、人员素质、装备、院所管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阻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主要表现为:现行的科研院所运行机制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没有完全形成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仍然有一部分环境科研机构游离于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之外,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的研究院所“小富即安”的思想较为浓厚,科研和产业化搞不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科技与“两个面向”脱节的问题;总局直属科研院所中部分机构或专业重复设置,科技力量分散,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未能形成合力;地方环境科研机构中独立的院所过多,机构设置重叠。除部分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有一定实力外,相当一部分院所力量较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较少,科技创新能力差;科技队伍中骨干力量老化,缺乏优秀的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经营人才。

  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实践已证明,率先改革,积极从事环保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或为政府的环境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持的院所,才能赢得主动和发展。反之,将无法在竞争和改革中生存。

  三、明确定位,全面推进环境科研院所改革

  5、明确任务。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总体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在继续,一些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解决这些问题,要靠发展环境科学和技术。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各级政府迫切需要一支科研队伍,针对已面临和即将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开展全面、系统的研究,为政府的重大社会和经济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和遏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供控制目标、政策、法规、标准、控制措施和技术等全面的支持。因此,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环保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一支精干、高效和高水平的环境科研队伍,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并开展关系国家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科技活动;承担并开展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科技活动,为防止和解决新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并开展保证政府环境监督执法的科技活动;承担有效监测、监督国家大气、水、生态、核环境状况以及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科技活动。其功能主要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满足政府对环境科技的需求。

  6、明确定位。按照科技部统一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决定》中关于社会公益类研究单位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所属研究机构明确定位,尽快形成改革方案并启动实施。

  环境科学研究是社会公益性研究,环境科研机构总体上讲是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但由于不同层次环境科研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同、基础不同以及面向市场的能力不同,其定位有所不同。对具有较强环保技术开发与工程能力,或在发展环保产业方面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机构,要鼓励其集中力量,提高水平,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对主要从事环评等科技咨询服务的科研机构,要转制为环境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直接面向市场;对主要承担为政府实施有效环境管理研究的科研机构,由于其研究成果是为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服务,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研究成果不能在市场上转化,科研单位无法从市场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应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运行和管理。

  四、建立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7、按照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以及总局关于建立一支高水平、有特点的国家级环境科技队伍的要求,结合我国未来环境科技需求和科技队伍现状,进一步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为:

  总局直属科研机构对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直属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要通过重组、改造、整合,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省及重点城市级环境科研力量较强的科研机构,也可按此原则运作。

  大部分以环境技术开发和工程为主的应用型环境科研机构,包括部分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要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确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中的工程技术部分也要按上述原则分流。

  地市级环境科研机构除少数科研力量较强外,多数以环境评价、测试服务、科技咨询等为主的院所,包括确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中从事环境科技咨询业务的部分,原则上要转制为企业性质的环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站所合一”的地市级环境科研机构应以监测业务为主。能否作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取决于自身特点和当地环保工作需求。

  8、在环境科研机构转制的同时,建立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由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环境技术创新体系和环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组成。

  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由少数经过转制后确定的直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优化重组的各类研究中心和总局重点实验室,按地域环境特色建立的大区性质的科研院所组成。拟建成一支人数少、水平高、真正能为总局提供有力科技支持的研究队伍。

  环境技术创新体系由总局环境工程技术中心和环保高技术产业孵化器组成。总局环境工程技术中心从全部或部分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环境科研机构中择优建立;高技术环保产业孵化器拟从环保高科技企业、高技术园区中择优产生。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将研究开发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通过与企业的紧密结合,

  迅速将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直接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在目前环保企业创新能力较低情况下,环境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

  相当一批现有环境科研机构将通过转制、重组、分流的方式,组建成企业性的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环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今后要大力加强的环节。在现有的环评、信息咨询等工作的基础上,向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0咨询或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工程评估、技术评价、风险评价等方面延伸和扩展,使其真正成为科技成果推广与市场化之间的桥梁,为环保系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服务。

  9、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打破部门、地方所有制,无论是总局直属科研机构,还是地方或中科院、教育系统以及其他部门所属的环境科研机构,只要有突出特点、水平高、力量强,符合总局环境知识创新体系规划和条件,均可申报建立总局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进入环境知识创新体系;凡符合总局环境技术创新体系规划和条件的,可申报建立部级工程技术中心,进入环境技术创新体系。鼓励部门、地方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环境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进入环境技术创新体系。

  五、加强对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营造适宜改革的环境

  10、总局直属科研机构的改革应根据科技资源优化、统一配置的原则制定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已确定为科技部改革试点,要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先行一步,取得经验。其他院所也要按照《决定》的精神和总局要求,做好改革方案并争取尽早实施。

  11、地方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机构的改革应按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要加强领导,明确定位,根据环保工作对科技队伍的要求,向地方科技部门反映情况、需求和建议,做好应做的工作。同时,要支持所属科研机构进入总量控制、“双达标”等环保主战场中去创新创业。

  1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十五”环境科技计划制定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和经费支持,为环境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力求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十五”是全面贯彻《决定》的关键时期,在制定“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中,要落实《决定》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都要争取将本地“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列入本局“十五”计划和地方“十五”科技计划。总局将从地方“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中择优列入国家“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并向科技部门推荐。

  在“十五”环境科技计划中,要突出国家环境目标和本地主要环境目标,找准阻碍国家和本地环保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从中提炼出重大科技需求。要突出为加强环境监督执法服务,在环保工作中发展和运用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重点,明确重大领域和重大项目,力争在关键的领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方面取得突破,带动环保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跨越式发展。

  13、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环境科研院所的转制与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才干的科技人才,需要大批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领导创新和创业的科技型企业家。要制定并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科技企业家进入环境科技创新系统。同时,要用足用好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一系列院所改革、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科技人员管理政策及改革的配套政策等,千方百计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他们的巨大潜能释放出来,让知识和成果尽快转变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转化为资本和财富,要让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富裕起来,以激励他们为环保事业创造更多的成果和财富。

  14、广开渠道,解决科技投入偏低问题。环保部门在“十五”计划中要努力争取科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增加科技投入,这是政府推动环境科技发展的重要职责。要筹集环境科技资金,支持环境科技创新。同时,必须广开渠道,充分利用社会、企业、外资的投入。环保部门也要利用环境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对科技投入,为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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