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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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对科技重大事项的协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科技、教育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决定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计科技和教育重要任务及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事项。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李岚清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 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 科学技术部部长
刘积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项怀诚 财政部部长
陈耀邦 农业部部长
路甬祥 中国科学院院长
宋 健 中国工程院院长
徐荣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具体工作由秘书三局承办。办公室主任由徐荣凯同志兼任。另设一位专职副主任(副部长级)。
1998年6月2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刘育明,联系电话:2250709。
附件:
1.梅州市2009年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责任考核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190.xls
2.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月报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280.xls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梅市府〔2008〕60号)和《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5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2009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拟对梅市府办明电〔2009〕10号中的83个重点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项目调整变化等因素,删去18项因市场前景不明朗暂缓投资等方面项目,增加6个项目,列入考核的项目共7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三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重点项目均安排一个责任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市政府领导为挂钩领导,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将项目进度按附表2的表式报市重点项目办,市重点项目办综合后,报市政府,每月中旬市政府以《重点项目督办通报》的方式印发有关领导、责任人。挂钩领导每月要召集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1—2个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对所负责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本年计划建成项目建设情况;
(二)已开工项目完成本年投资计划情况;
(三)未开工项目取得国家、省路条或获国家、省批准立项(核准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四)预备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获有效推进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具体考核考评内容见附表1中“2009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底对落实工作责任制的项目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全面完成的优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这些交流和合作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及参加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这些交流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对应的体育机构单独签订一项议定书,以便在该领域更好地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通讯社,在合作议定书的框架中,互相交换文艺和纪录影片。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之间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制定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有关文化交流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并设立一个文化委员会,每三年轮流在对方国家会晤一次,提出有关文化交流项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协定的解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费克里·萨拉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