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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0:44:28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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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盲目兴办期货市场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期货交
易所和经纪公司过多、过乱,运作很不规范;二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部分属投机性质,有些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三是一些中外合资或变相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诈国内客户,造成大量外汇流失;四是地下非法期货交易仍然猖獗。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
着“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目前要重点清理、整顿现有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通知》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提出
以下具体意见:
一、对已经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审核
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对已有的期货交易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规范。在《通知》下达前,经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3年12月底前已开业的交易所,要分两类进行清理。一是大部分交易所将按批发市场进行管
理,不再冠以交易所的名称,不得进行期货合约买卖。二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少数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证监会从严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试点。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交易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
新登记注册,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审核交易所暂按以下条件掌握:
1、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额占该交易所总交易额90%以上;
2、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率月平均5%以下;
3、今年1—4月份期货合约日平均交易额1亿元以上;
4、至少具有50个会员;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通讯设施完善,标准化期货合约符合国际惯例,上市品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形成的商品价格对国内已产生较大影响;
6、地处交通、通讯方便和金融业发达的中心城市;
7、从业人员素质较高,至少有10名从事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二、严格限定期货交易的范围
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货交易为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3〕321号),对开办金融期货业务要严格控制;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从事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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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不得接收新客户和新订单,已持仓者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通知》下发前已设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全国性公司,经证监会重新审核批准,可为本系统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但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品种须经证监会认可。委托境外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受托方必须是证监会认定的交易所的结算会员。

证监会将同上述交易所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监管合作。发生实物交割时,要按外经贸部进出口管理办法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审核批准,可利用境外外汇期货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但要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各类期货经纪公司
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各地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已有144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原注册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110家公司,必须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90天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的变更登记手
续。除上述144家经纪公司之外,对已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经纪公司,由证监会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在审核期间这些经纪公司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经证监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期货业务;经审核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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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这些公司可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或转为全资中资公司,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在未批准重新登记注册前不得接受新客户。
党政机关开办的各类期货经纪公司,要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规定办理。军队系统的期货经纪机构建议由中央军委或其授权部门进行清理和登记注册。
四、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进行严格控制,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亏损单位不得从事期货买卖。盈利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主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要在财务上
对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帐务处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要定期向证监会提供客户的名单和交易情况。
五、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凡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擅自开展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交易,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各类设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登报公布。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
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已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在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期货交易中的非法套汇活动。
六、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证券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期货监管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期货市场的有关政策,搞好各部门的协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配合证监会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指定一个部门协助证监会进行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等具体工作。已有证券(或期货)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的地方,建议可由其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各地方应在1994年6月底以前将指定的部门函告国务院证券委。
尽快筹建全国期货协会,协助证监会搞好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对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解,根据证监会授权负责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证监会要与各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期货风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风险和法律意识,引导期货从业人员和客户依法从事期货交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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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老年人生活,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应当遵循辅助家庭养老,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老龄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75周岁、无固定养老收入的农村老年人(不含“五保”老人)可以申请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
  申请人年龄计算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
  第五条年满75周岁、未满9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90周岁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特殊救助。
  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由市老龄工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1的比例负担。
第三章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农村老年人申请生活救助,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等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和年龄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年龄和是否享受养老金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经初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县区老龄工作部门。
  县区老龄工作部门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准予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并报市老龄工作部门备案。
  第九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老龄工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批准享受救助的人员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管理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于每年春节前发放。
  第十二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为单位集中直接发放给老年人。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安排专人上门发放。
  老年人领取生活救助应当签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人员情况按年度进行核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生活救助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十四条享受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人员户籍迁移的,由迁出地县区老龄工作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县区老龄工作部门重新办理生活救助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举报。
  对骗取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全额追回救助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从事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批准享受或者停发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人电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人事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全国人事系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在全系统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审议通过了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



大会批准的胡锦涛同志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全国人事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切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是学习和领会好党的十七报告和党章,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上来。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



各级人事部门在全面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要认真学习报告中有关人事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人才强国战略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和党章,赋予人事工作新的任务和使命,对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人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人事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要充分运用好这一重要机遇,切实推进新形势下人事工作的创新发展。要深刻领会报告中关于人事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包括关于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关于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于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关于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关于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等重要论述。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全国人事系统干部职工昂扬的精神状态,坚持锐意改革进取,不断开拓创新,把人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既是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统一部署,按照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的、任务、方法步骤和进度安排,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研读十七大文件,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创新学习形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培训辅导与座谈交流、研读文件与专题讨论、撰写体会文章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研相结合,确保学习效果。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认真组织好党组中心组的学习,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住重点,精读细研,确保学懂、弄通,吃透精神。



各级人事部门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人事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理清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的思路,认真规划今后五年的人事工作,制定具体措施。要注重加强对人事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认真回顾总结十六大以来人事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明年的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做好年底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要不断加强人事系统自身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人事干部队伍,为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各地各部门人事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情况,请及时向人事部反馈。



                          人 事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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