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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7:57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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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国检务〔1995〕207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捷克使馆经商处获悉,捷克政府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1995年初,捷克修改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国被列入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目录。从1995年1月1日起,捷克开始对部分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经向捷克海关总署了解,若中国商检部门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G.S.P CERTIFI OF ORIGIN,FormA,就可享受减免征税的优惠。

普惠制税率以双方协议关税率(中捷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为基础,视商品减免100%或50%,但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不在受惠商品之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捷克签证,暂沿用前捷克斯洛伐克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暂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受惠国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50%;具体计算时,执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原则。证书用英文填写。

  二、请各签证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以便统一办理对捷克的注册备案。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对捷克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及退证查询工作。

  请各签证避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捷克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抄送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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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2006年6月21日与世界银行签署了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的《贷款协定》和《赠款协定》。贷款和赠款总额为3000万美元等值。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项目、顺利达成项目目标,我部制定了《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技术援助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3167 010—68553168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下的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贷、赠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6月21日同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及《赠款协定》而实施的中国经济改革实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下的所有子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是本项目的执行机构。
财政部通过其国际司以及设在该司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关于本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子项目从立项到实施以至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三)监督和指导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统筹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五)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是指负责执行子项目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议书及有关协议规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活动类别和支付方案编制子项目季度用款预算表(见附2—7);
(二)编报本单位子项目提款报账申请书(附2—2)、费用报表(附2—5、2—6)、摘要表(附2—4)和资金类别控制表(附2—8),配合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核算工作,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及时确认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下达的债务金额,并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做好对账工作;
(四)依据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使用项目贷(赠)款资金并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五)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六)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子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照其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或转赠协议,同作为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本级非财政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签订《子项目实施协议》;
(二)按照本地区子项目的建议书及有关协议规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活动类别和支付方案组织编制子项目季度用款预算表(附2—7),报送财政部;
(三)组织编报本地区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书(附2—2)、费用报表(附2—5、2—6)、摘要表(附2—4)和资金类别控制表(附2—8),配合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核算工作,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及时确认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下达的债务金额,并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做好对账工作;
(五)依据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使用项目贷(赠)款资金并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七)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成立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子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购人员和具备英文工作能力的财务人员。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将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及工作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子项目建议书审查、汇总和编制子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中期调整计划和子项目进度报告;
(二)负责子项目的计划执行;
(三)接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四)建立、管理及保存与子项目有关的所有业务档案,包括但并不限于财务档案、采购文件等;
(五)保持与子项目成果确认人的日常沟通,组织和参加子项目的成果鉴定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委托管理本项目的专用账户及账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款报账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款报账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二)根据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季度提款预算表,向世界银行报送项目季度用款计划;
(三)根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各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情况,及时核实债务状况;
(四)配合财政部国际司组织实施相关的项目培训、项目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分类
第九条 本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统还资金、自还资金和赠款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的子项目执行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的资金类别,子项目分为:全部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A类)、全部使用赠款资金的子项目(B类)、一半使用赠款资金、一半使用自还资金的子项目(C类)、全部使用自还资金的子项目(D类)。
各子项目执行单位在申请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子项目类别。
第十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子项目执行单位或者子项目执行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地方政府部门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 赠款资金是指向地方政府提供的,不需要子项目执行单位偿还的英国国际发展部赠款。
第十三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资金金额三分之一的配套资金。部分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子项目执行单位缴纳的管理费;
(五)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子项目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拟申请的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项目的实施能够通过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中央政府确定的改革发展战略的实施,其目标应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
(二)子项目的设计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
(三)本部门、本地方的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四)B类、C类子项目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其项目目标还应当有利于实现减贫或者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对子项目的每项活动提出明确和可测度的最终产出及成果指标:
(一)课题研究类的项目应当能够形成针对实际问题的可操作的政策思路与最终研究报告,向有关机关正式报送并得到政策制定部门积极的反馈意见;
(二)方案研究类的项目应当能够形成可供直接纳入操作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正式出台;
(三)能力加强类项目与人员培训类项目应当制订对受训人员的收获进行评估的指标和方法。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不得就纯粹的学术研究、没有明确政策目标及受益对象的研究以及纯粹的人员培训提出子项目申请。
第五章 子项目的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编制中、英文版子项目概念书(文件格式见附1),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将审查合格的子项目概念书提交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部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应当将世界银行及英国国际发展部对子项目概念书的意见通知子项目申请单位,并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子项目申请单位编制中、英文版本子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预算表(附1—5)与采购计划表(附1—6)。
经财政部同意,子项目申请单位可以要求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部就子项目建议书提出完善意见。子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子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央单位应当通过其预算编制部门向财政部正式申报子项目建议书。地方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正式申报。
财政部应当将子项目建议书提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对世界银行签发不反对意见信的子项目,按以下规定同子项目执行单位或子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
(一)与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子项目执行协议》。
(二)与使用自还资金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使用自还资金的,由财政部与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
(三)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使用赠款资金的,由财政部与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赠协议》。
对于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自还资金子项目,财政部应当以等同于世界银行的原贷款条件转贷给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或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低于100万美元的子项目,财政部可以在《子项目转贷协议》中缩短转贷期限。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项目法律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子项目实施过程中,子项目执行单位需要对资金类别、支付比例、提款签字人、重要项目活动等实施协议与转贷协议等文件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磋商,由财政部向世界银行提出协议修改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束前六个月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磋商,由财政部向世界银行提出项目延期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上半年(年度)进度报告及下半年实施计划。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每半年调整一次采购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子项目实行成果确认人负责制:
(一)在子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成果确认人,由成果确认人负责对子项目的每一项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执行质量和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由成果确认人对咨询专家任务大纲、咨询专家评选结果、中期报告评审、最终报告评审、研讨会成果综述、出国培训考察报告签字确认后办理提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子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子项目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聘用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
(二)培训、考察、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
(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
经立项确定的上述资金类别未经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不得自行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子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子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子项目资金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贷(赠)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子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自查,保证提款报账切实控制在项目合理开支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提款报账:
(一)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签订子项目(赠款)执行协议或者子项目转贷协议后,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子项目成果确认人签字真迹、提款签字人签字真迹和单位公章印鉴一式三份报送财政部。
(二)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报账前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将子项目(赠款)执行协议或者子项目转贷协议、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季度用款预算表(附2—7)报送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
(三)申请提款报账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提交文件、表格及原始单据(具体要求见附2)。提款报账申请书和费用表格等文件需由提款签字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对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进行审查。提款报账申请符合要求的,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收到材料并在世界银行资金到达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本项目贷(赠)款资金并向子项目执行单位下达资金类别控制表。
提款报账申请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退回申请并向子项目执行单位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提款报账的原始单据凭证。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原始单据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出国(含出境,下同)考察或者培训的,应当在项目执行的上一个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出国考察(培训)计划。中央部门子项目执行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考察(培训)计划应当附有考察(培训)大纲、日程及预算表。
子项目执行单位需要对考察(培训)计划的出访国家、出访人数、出访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财政部重新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下的出国考察、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应当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报送考察(培训)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项目中研讨会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子项目建议书确定的金额内据实开支;超过开支标准或者总额超过2万美元的预算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将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出版等途径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除外。
公开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应当注明属于“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成果。
第四十条 使用赠款资金和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在实施期间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财政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项目法律文件明确上述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子项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世界银行及财政部报送项目完工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严重违反有关项目文件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应当责令子项目执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和纠正。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作出恢复、暂停或者终止子项目执行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子项目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下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世界银行相关采购规则及有关项目文件的规定。具体采购管理规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子项目建议书编制相关材料与表格
2.提款报账相关材料、表格
3.出国考察培训相关材料
4.完工报告样本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教育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
994〕39号),我部在总结近年来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今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了《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意见》的精神,
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

附: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技能开发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全面贯彻《劳动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意
见》),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下,一个包括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竞赛、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咨询与指导等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已逐步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促进新型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体落实《纲要实施意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法制建设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一)要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职业技能开发法》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力争1995年修订颁布《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等规章以及《关于设立“中华技能大奖”试行办法》、《在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性文件,并抓紧起草《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年内上报国务院审议。争取1997年底前出台《工人考核条例(修订)》。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法规制度的建设,把职业技能开发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到2000年建立起国家与地方、部门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法律、法规体系。
二、加快职业分类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作。
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
资格工作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工作。1995——1996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建专家队伍、开展社会调查、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价、确定职业分类名称、定义及职业资格标准,争取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同时,要着
手制定或修订部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到2000年,初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以适应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宏观调控,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规律有序运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职业技能开发“九五”规划和2010年设想。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技工学校和其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
,要通过职业需求预测,面向劳动力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要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高培训效益;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具备条件的,可向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提供师资和教学、实习场地等方面的服务。
(三)要通过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服务,开设职业咨询与指导课程,对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咨询与指导。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整顿,使培训按照市场规律
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把技工学校办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
(一)技工学校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布局和专业设置,把技工学校办成以培训中、高级各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职前职后培训相衔接,并与整个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
要,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到2000年每校在校生数由现在的420人增加到500人以上。
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中组建一批高级技工学校。到2000年全国高级技工学校要达到50—60所,每校年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要达到200人以上,办学规模达到900人。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应积极举办高级技工班。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师资队伍建设。要制定规划,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要特别注意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到2000年,技工
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文化理论课教师6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和相应的技能要求。同时还要努力解决好教师职称、工资待遇、住房、医疗和进修等实际问题。
(三)要积极争取国家通过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和解决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校办产业减免税费问题、高级技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立项问题,以及毕业生待遇问题;继续推进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的改革,使之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
五、积极推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工作。
(一)《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推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工作。
企业职业培训工作应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目前应加强在岗职工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要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评聘与管理工作,总结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经济,宣传他们的业绩,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富余人
员转岗转业训练,为实现“再就业工程”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二)要重视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积极承担这些企业的培训任务。到2000年基本形成以公共培训实体为主、企业自办、联办培训为辅的格局。
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并颁布实施办法和国家鉴定所(站)的具体条件要求。对国家鉴定所(站)要严格审查
,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二)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考评员资格的具体要求,做好考评员资格培训,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三)要加快试题库建设。1995年底要完成首批确定50个试点工种的国家试题库,并逐步扩大范围。各地必须从规定的题库中提取试题实施鉴定。尚未建立国家试题库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
暂用试题。
(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的重要方面。少数行业特有工种范围、鉴定规范、实施办法、鉴定指导中心经劳动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制度。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做好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在部分工种(职业)从业人员中推行凭证开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研究
和探索这方面的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与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要逐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到2000年,要在100多个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与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评聘的综合管理。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技师资格的考核和评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活动。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学习职业技能,走岗位成才之路,增强职工职业荣誉感与敬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抓紧建立竞赛培训基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强化培训竞赛选手。劳动部定期组织全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
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活动。同时,将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基金会”和“中华技能大奖基金会”。
八、建立职业技能开发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状况,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是指导职业技能开发,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合理配置与有序流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状况,与计划统
计部门主动合作,先在县、地(市)范围进行劳动力需求预测的试点工作。
九、积极开辟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渠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业技能开发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力争设立职业技能开发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职业技能开发补助专款,保证必要的投入。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咨询服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并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校办产业,以扩大经费的来源。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统筹管理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就业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就业前培训,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转业培训。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增加对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投入。
十、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是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跨世纪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为依据,认真、严肃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措施,具体落实;要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的建设。



19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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