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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7:29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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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鲜蛋、蔬菜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调市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上报。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生猪、鲜蛋、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正常生产和肉、蛋、菜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强生猪、鲜蛋、蔬菜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是用于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当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构成。各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近郊区应不低于1:1的比例。
第三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我市副食品基地的猪、鸡场和重点蔬菜乡、村的:
(1)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2)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新品种的开发。
(3)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降低产品成本的各项措施。
(4)实施农业产业化和产加销一体化建设。
(5)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和市场波动造成的副食品生产损失的补助。
第四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市农办、市财政及各副食品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副食品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市副食品生产的总体规划,制定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各区县根据副食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提出需要扶持的副食品生产项目(重大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评估,报市农办、市财政批准后,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已确定的生产项目中应由副食品专项资金负担的投资额或补助额。
(三)副食品生产项目的投资应坚持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市、县(区)、乡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由区(县)财政部门或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和已确定的生产扶持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所需资金申请,经市财政批准并拨付资金。区县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监督项目实施。
(二)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生产项目确立之后,项目承建单位和财政部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留下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项目完工验收投产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坐扣。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影响副食品生产的基础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项目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收到补贴性质的专项资金时应列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九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资产的应借记有关财产类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第十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副食品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8月



199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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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 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3]10号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整顿端州城区车辆无序停放现象,减少车辆失窃,美化市容市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端州区道路(主要是人行道)上设置车辆(含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下同)停放场点和停放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肇庆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警、市政管理、规划、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工商等部门以及端州区有关部门组成肇庆市端州城区车辆停放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研究、协调、组织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场点分无偿停放场点和有偿服务停放场点,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划定。需在道路上停放车辆的,必须在划定的车辆停放场点停放。

  第五条 在临街单位、商铺门前设置的车辆无偿停放场点,有关单位和商铺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市容的车辆无偿停放场点,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市政管理局可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该车辆停放场点或改为有偿服务停放场点。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家经营者(以下称停车场经营企业)。经营权为5年一期,期满后重新招标选择经营者。具体招标工作由肇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肇庆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将有偿服务场点转让、变相转让经营或分包。

  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与停车场经营企业发生挂钩性的经济关系。

  第七条 停车场经营企业经营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必须守法经营、自负盈亏、连锁开发。做到标志、规章制度、收费和设施“四个统一”。

  第八条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为保管车辆购买保险,对保管期间失窃、损坏的车辆依章给予赔偿。

  第九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单次收费,也可出售月卡、季卡、年卡,一卡全城通用。

  第十条 停车场经营企业投资各个场点的固定设施,应视为城市公共设施,经营期满或中途退出经营,不能拆卸和损坏。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依法缴纳税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在事权范围内给予停车场经营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办理《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并承担有偿服务场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有偿服务场点因停车而损毁市政设施(含道路、排水、路灯、绿化、卫生设施等)应及时修复,也可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停车场经营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坚决取缔违章停放现象,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对在有偿服务停放场点停“霸王车”,破坏公共设施,阻碍合法经营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一段时期,股票市场价升量增、交投活跃,出现个别股票价格涨幅过大,成交量陡增的情况,增大了市场风险。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1.各交易所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切实承担起一线监管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加稽查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进和完善技术设施,把市场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2.不得鼓励、更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一旦发现交易所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3.对于机构大户坐庄操纵股价、利用内幕消息炒作个股、超比例持股等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从严查处。对于出现股价变动幅度过大等异常情况的个股要进行彻底清查。
4.严格控制对证券商的被动透支,对不及时补足清算头寸的证券商按规则进行处罚,从今年十月份起每月将有关处罚情况上报我会。
5.尽快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在11月1日前将值班制度上报我会。
6.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19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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