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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5:17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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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

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
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废止理由: 已被《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委(计经委、生产办公室):
近来,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确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措施。为保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企业关停后被精简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决定,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
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已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中被精简的职工,比照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有关对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职工的规定实行待业保险。
上述关停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为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确需待业保险基金扶持的,可按照1990年3月23日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劳电明发〔1990〕1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劳动部门要全面了解掌握关停企业情况,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被精简的职工及时办理待业登记,按照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及有关费用,并根据待业职工特点和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转业训练,扶持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对关停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是一项有利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各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关停
企业精简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请随时报告给我们。



19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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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思想,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讲座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要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西部大开发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法律实施的工作,努力创造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南。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建设健康、有序、优质地进行。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和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必须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推动西部大开发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依法进行服务。
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为西部大开发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维护稳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参加反分裂、反颠覆、反渗透斗争,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问题破坏祖国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行径,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国家安全。
突出打击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涉毒、涉枪、涉爆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工作,努力保持西部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活动,保障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骗税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犯罪,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积极参加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解决治安突出问题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减少不安定因素。
三、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西部地区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环境
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密切关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各类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配合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明确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突出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工程发包承包中的贿赂犯罪,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犯罪。严肃查办负有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认真查办贪污、挪用国家补贴给农牧民的资金和粮食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吞、挪用国家扶贫救灾款物的犯罪案件。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树立西部大开发良好的法治形象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积极推动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枉法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利益的犯罪,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要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从大开发一启动就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案后预防与超前预防、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完善预防工作机制,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廉政勤政宣传,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送法进企、送法进校、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形成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阔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积极探索符合西部大开发特点的预防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认真研究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西部大开发的实际,提出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类市场主体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协调发展。在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同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的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报酬和收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认真研究西部大开发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搞好地方立法。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使犯罪者依法得到惩治,创业者依法得到保护,改革者依法得到支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七、加强与西部地区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依照国家间司法协助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在高检院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签署的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加强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暴力恐怖等跨国跨境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贸往来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西部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与相邻国家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交往途径,建立会晤机制,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八、实施素质工程,大力加强西部地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推进西部地区检察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加强对在职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检察官脱产接受法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计划地招录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的检察院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培养和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深入开展争创“五好”基层检察院活动,确保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注重培养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抓紧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今后3年内,西部地区的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要配备一名35岁左右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文明执法。不断强化内部制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持之以恒地抓好“九条卡死”办案纪律的执行,认真落实“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禁利用检察权吃拿卡要。要努力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讲究办案方法,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财产,注意维护市场主体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加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加大专项扶持和援助力度
为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经费补助的力度和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的扶持力度,对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实行倾斜政策。要有计划地安排东西部地区检察干部异地挂职和交流。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发展,在教育培训、侦查协作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帮助和支持。
十、加强领导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水平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抓好宏观指导和协调。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具体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分类提出工作要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要深入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西部大开发中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和注重解决西部大开发中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检察机关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人大、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部署、要求,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实干的精神,抓住机遇,奋勇开拓,真抓实干,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3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2005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殡葬管理“十五”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


按《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考核,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


(二)清坟工作目标(20分)


1、制定清坟规划;(2分)


2、完成应清理的“三道两区”内新旧坟任务;(10分)


3、辖区内本年度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3分)


4、《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三)加强骨灰管理工作(10分)


1、成立骨灰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5分)


2、按照《梅州市骨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执行。(5分)


(四)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与管理目标(10分)


1、制定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规划;(2分)


2、推进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年度目标(8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目标(10分)


1、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安排经费;(2分)


2、加强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8分)


(六)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5分)


2、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2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分)


(七)管理机构(5分)


1、成立县、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镇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八)规章制度(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九)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5分)


1、宣传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先进典型;(3分)


2、革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2分)


三、考核时间、办法


(一)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组织考核;


(二)由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殡改办公室;


(三)市殡改办公室在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火化率达标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的副县(市、区)长和民政局局长黄牌警告,并通报全市。


五、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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