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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9:00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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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的催收和管理,确保“帐销案存”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了了解全行已核销呆帐贷款的催收和管理情况,请各分行填写《交通银行已核销贷款分类表》和《交通银行已核销贷款追索情况表》,并于今年7月底前报送总行(填报数据截止时间为1995年底)。

附:关于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的意见
呆帐贷款核销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正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为了切实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管理,尽可能减少我行信贷资产的损失,现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的分类管理
“帐销案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继续追索银行应有的权益,其前提是材料齐全、债权清晰有效。对此,各级行应提高认识,从呆帐贷款核销工作开始,就要建立健全呆帐贷款核销的档案及台帐,做到材料完整,数据准确,逐笔核销,逐笔立卷归档。在此基础上,再对已核销呆帐贷款逐
笔甄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为银行债权确已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追索的;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总行专函通知不再予以追索的。档案保存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类为银行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一方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企业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银行债权应依法获得补偿的;以及其他可继续追索的银行债权等等。对此类已核销贷款,必须有专人保管档案,登记
台帐,切实加强管理。
二、加大力度,继续对银行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已核销呆帐贷款进行追索
对上述第二类已核销贷款,要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检查债权时效情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银行债权的延续和有效。
2.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变化情况,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金蝉脱壳”,悬空银行债权。
3.通过法律等手段,依法收回银行应获清偿的资产。
4.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收回贷款,减少银行损失。
要建立已核销贷款追索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凡玩忽职守导致银行债权丧失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要严格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不得在帐外设立小金库。对收贷有功人员,可按正常途径给予奖励。
三、要把已核销呆帐贷款管理工作作为整个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检查并总结上报
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的管理是信贷资产监控的延续,各级行要把对已核销呆帐贷款的追索清收作为信贷资产监控的内容之一,认真进行布置、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初要将追索清收情况向上级行报告,管辖分行汇总后及时向总行报告(统计报表表式见附)。管辖分行要加强对辖属行的检查
督促。从1996年起,总行将把已核销呆帐贷款的追索清收工作作为今后信贷检查的内容之一,以确保“帐销案存”工作落到实处。
附表:一 交通银行已核销贷款分类表
填报单位:______分行 ___年度 单位:万元,万美元
-----------------------------------------------------------
| | | | | | | | | 核 销 金 额| 归 属 |
|序号|借 款 单 位|企业性质|贷款种类|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日期|核销日期|--------|-------|
| | | | | | | | |币种|本金|利息|第一类|第二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1.本报表属年报,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已核销贷款分类情况逐笔填报。
辖内行一式二份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集
中后转报总行;管辖分行,直属分行一式一份上报总行。
2.第一次上报时,应将历年已核销贷款逐笔补报。
3.“归属”中“第一类”为银行债权完全丧失,无法进追索的;“第二类”为银行债权
仍合法有效应予追索的。
4.“企业性质”:按全民、集体、股份、联营、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乡镇和私
营企业等填列。
5.“贷款方式”:按“信用”,即信用贷款;“担保”,即信用担保贷款;“抵押”,
即实物(权益)抵押贷款等填列。
6.“贷款种类”: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方股本金贷款;债券项下垫款;
对外担保项下垫款(包括以贷代垫)等填列。
附表:二 交通银行已核销贷款追索情况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分行 ______年度 单位:万元,万美元
---------------------------------------------------------
| | | | 核 销 金 额| | | |
|序号| 借 款 单 位 |核销日期|--------|本年度收回数|历年收回数|银 行 债 权 落 实 情 况|
| | | |币种|本金|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1.本报表属年报,每年1月20日前将第二类已核销贷款的追索情况逐笔填报,应与“已核销贷款分类表”上报情况相一致。辖内行一式二份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集中和转报总行;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一式一份上报总行。
2.“银行债权落实情况”:按“已于 年 月 日发函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债权已转移到…”等实际情况填列。



19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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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200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伟平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第四条中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技术中心”修改为“市节能监测中心”;第(五)项修改为“对企、事业单位节约能源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第六条中的“市标准计量局”修改为“市技术监督局”。


  三、第十条中的“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由其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遵循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改善立法机关的精神,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兄弟省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情况,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除进一步健全1980年已经
成立的法制委员会外,再设立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工作机构。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共九人到十一人。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专职委员按分工参加各委员会为组成人员外,再遴选部分有业务专长、有事业心的人员为组成人员。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各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各委员会按照分工,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三)法制委员会对需要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统一制定计划,进行综合研究;其他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草拟有关的法规草案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交由法制委员会综合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制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负责组织讨论,提出报告。
民族委员会对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自治条例,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四)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议、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研究,对其中被认为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国家法律、法令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执行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198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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