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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45:40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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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自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建立两国的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尔代夫共和国
  驻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驻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马 子 卿           侯赛因·阿里·迪第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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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
国税外[1988]338号

1988-12-12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天津等地来文反映,对依照(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其交际应酬费在按其实际发生额换算收入后是否还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限制列支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方法,是根据税法有关所得税计征原则,结合具体征管上的需要所采用的变通的计算方法,因此,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应与税法规定的按实际收入扣除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某些费用限制列支的作法有所不同。据此,现明确如下: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换算收入后,不再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
199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执请字第〔1993〕4号《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担保函的事实真相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7年4月21日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的内容说明,信用社的责任仅在于对深圳分公司的103.5万元货款实行监督支付和在什么情况下将此款退汇原单位。该函括号内的“如果交易合同不能执行款退汇原单位”应理解为如交易合同不能履行,存于127007临时帐户的103.5万元货款退汇原单位,并无信用社保证交易合同全面履行的意思表示。信用社的责任既不是代为履行合同,也不是连带责任。联系深圳分公司与贵阳云桥经济开发公司1987年4月22日签订的“出口产品收购合同中”甲方来人带全款,收到商检局品质、数量证书及铁路发运通知书后付款”,以及信用社依据函中的表示已经分四次将深圳分公司的货款全部支付,履行了保证监督支付义务的实际情况,购销合同未能全部履行,与信用社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你院应依法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深中法经临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中的错误予以纠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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