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5:36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月14日 财企〔2002〕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和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为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的高度来认识改革的意义,做好本系统的贯彻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要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各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有关评估管理职能,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所属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工作,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所属单位、评估机构的关系,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通知》的精神制定有关细则,做好核准、备案、抽查及有关统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制裁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各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对有关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
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山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黄山风景区和黄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监察、财政、招管、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对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过程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具体的有关产权进场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三)对产权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
  (四)建立和管理产权进场交易当事人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
  (六)对区县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申请,办理产权进场交易报名,对产权进场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或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按规定方式组织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活动,出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凭证;
  (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
  (三)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四)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五)见证产权交易过程,协助交易双方产权交割;
  (六)将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进场交易的主体资格材料报市招管局备案;
  (七)履行市招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转让方确定信息披露及产权交易方式;
  (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产权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依法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招管、国资、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招管、国资、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
  (三)对招管、国资、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产权进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方应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准予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三)产权转让方案;
  (四)转让资产明细及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转让方办理产权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产权转让公告在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期间,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转让公告及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报市招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成交意向后,转让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者自行终结,也可以由转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公告。再次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征集的受让方情况,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交易中心确定交易方式,并报市招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按照确定的产权交易方式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市交易中心见证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与转让方办理结算、交割。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在合同订立7日内,将交易合同和交易确认书副本报市招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财政、招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产权进场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一)转让方故意隐瞒产权标的真实情况牟取私利的;
  (二)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三)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场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予以通报批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委托除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根据《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表彰活动在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点办负责。

第三条考评表彰活动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考评表彰对象为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涉及市重点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市各级各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

第五条考评遵循“分类清楚、导向明确、指标硬化、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一章 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分值
计分方法








15
主要领导挂帅,副职分工负责。定期研究重点项目服务工作。
5
落实到位得5分,不到位酌情扣3-5分。

成立工作机构,有专责工作人员。
5
有且运作顺畅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定工作措施(有正式文件),狠抓落实。
5
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40
有完整公开的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主动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或培训,靠前指导业务办理。
10
无工作指引扣3分,无服务规范扣3分,业务咨询及指导不到位扣1–4分。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实行靠前服务、跟踪服务、服务承诺等,积极协助到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5
收到服务方面的投诉每次扣5分。

主动牵头或积极配合解决项目遇到的问题。
15
牵头不力,配合不积极,工作皮沓拖拉的酌情扣分。








15
优化项目审批及管理流程,精简程序,快捷高效。
5
在流程、程序上按部就班,不思改进的酌情扣分。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方法,突出工作实效,不拘泥于条条框框。
10
灵活办理手续,助推项目快速推进的得满分。否则酌情减分。








30
认真落实市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审批手续,责任范围内的项目手续办理无延误。
15
手续办理及时快捷,未出现差错得满分。不认真推行审批“绿色通道”的每项次扣2分,手续办理被投诉的每次扣5分。

市委、市政府、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市重点办明文要求解决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责任问题处理无延误。
15
对要求解决事项未能及时处理和反馈的,视情每项次扣1~5分。

合计
100

100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组织领导得力
15
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建设协调推进会议。
5
落实到位得5分,不到位扣3-5分。

成立工作机构,有具体工作队伍,安排专人负责。
5
有且运作顺畅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定工作措施(有正式文件),狠抓落实。
5
措施有力,工作落实的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协调问题及时
10
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工作。
10
责任问题提出1周内没启动解决的,每项次视情扣2~5分。

解决问题有效
30
责任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10
按完成比率计分(涉及问题10个及以上的以10分为基数,10个以下的以5分为基数)。

年度征地拆迁任务100%完成。(代建或管理部门不考核此项,该项分数并入下一项)
20
以市拆迁办绩效考核数据为依据。

工程完成优良
35
所属(管)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所属(管)市重点项目如期开工、竣工。
30
按年度计划完成比率计分(所属项目有5个及以上的以30分为基数,其它以20分为基数)。超额完成计划的,每10%加2分,上限10分。项目每推迟1个月开工、竣工扣2分。

所属(管)市重点项目无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
5
一般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信息报送如期
10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10
每迟报、错报、漏报1次项扣1分。

合计
100

100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前期工作扎实完善
20
积极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及时提供或补充报批材料。
10
每少办一项扣2分,拖延办理每项扣2分。

及时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认真执行征地拆迁程序。
10
未办手续扣5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每次扣5分。

工程建设优质高效
60
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100%。项目如期开工、竣工。
50
按年度计划完成率计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每10%加2分,上限10分。项目每推迟1个月开工、竣工扣5分。

无质量、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
10
一般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10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协调问题积极主动
10
及时向有关部门、镇街反映自身无力解决的问题,主动配合各级各部门对各类问题的协调处理。
10
反映问题不主动、不真实,配合处理问题不积极的酌情减分。

报送信息如实如期
10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节点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
10
每迟报、错报、漏报1项次扣1分。

合计
100

100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先进个人由各部门、镇街(园区)及建设单位在内部评选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先进事迹。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十条市重点办在每年11月下旬布置评选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考自评。一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类别,按照第六、七、八、九条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考自评工作,并填写相关报表及材料;二是总结本年度实施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管理协调和建设的做法、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二)互考互评。市直相关部门对各相关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对各相关市直部门和所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各相关市直部门、属地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进行交叉互评,填写相关报表及评价、推荐意见。

(三)综合评选。市重点办在汇总各单位自考自评、互考互评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掌握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候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等服务保障部门,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市重点项目代建和管理部门、各镇街(园区),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先进个人若干名,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获表彰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表彰奖励: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迹的;

(二)隐瞒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收到举报投诉,存在违法乱纪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撤销表彰奖励由市重点办会同市监察部门核实后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撤销后,收回表彰证书、奖牌及奖金,2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