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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销售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04:58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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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销售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销售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12月30日,国家经贸委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列入该目录的计量器具包括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落后产品(淘汰电能表目录见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7日印发了“关于淘汰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落
后产品的通知”,明确对国家明令宣布淘汰的计量器具,各单位一律不得生产、进口。
关于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库存的DD28型单相电能表等淘汰产品的销售问题,考虑到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决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库存产品,允许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销售。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一律不得销售淘汰
产品。

附件:淘汰电能表目录
单相电能表:DD28、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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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征收机关在受理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申报数据审核不严和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按规定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二)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审核
  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清单及代征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及缴纳税款数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每月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小于其每月发票开具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
  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不断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
  三、各地地税征收机关、国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传递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以确保总局按时进行稽核比对。
  四、地方税务局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止向其发售货物运输业发票,追缴已售发票和欠缴税款,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五、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对其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金额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进行比对,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低于对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查实,并作相应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自受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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