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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35:28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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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

1980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范围内,按采矿工程准备程度划分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称为三级矿量(露天开采为开拓、备采二级矿量,下同)。它是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保证矿山基建与生产正常衔接和均衡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按采掘(剥)顺序和保有定额的要求,合理布置和安排矿山开拓、采准及回采工程;通过定期地对三级(二级)保有量的计算和分析,及时调整采掘(剥)工程施工进度,以保持三级(二级)矿量的正常比例。
第三条 三级(二级)矿量在地质报告提交的工业储量的基础上,按采矿准备工程竣工状况和生产地质工作所获储量升级的实际结果进行计算。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中工业储量(能利用储量)的一部份;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份;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份。其各级矿量相应时期的生产地质工作要求,已在《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中予以规定。
第四条 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三级(二级)矿量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设专人管理三级(二级)矿量。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和保有定额的制定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三级(二级)矿量的计算和监督工作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划分及保有期定额的制定
第五条 地下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开拓中段设计所规定的开拓工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系统和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控制了中段的矿体边界,具备进行采准工程的条件,则该中段以上所控制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矿井、地面运输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矿柱和按设计规定暂时不回采地段的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六条 地下开采的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和相应的采准地质工作,具备进行切割工程条件的采场(矿块)的矿量,称为采准矿量。
第七条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凡按采掘顺序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完成了各种管线及回采设备、设施的安装,具备进行回采工作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在回采过程中,如有个别矿块的地质和安全条件变化,致使回采工作中断,则备采矿量应作降级处理,待采取补救措施后,方能重新计入备采矿量。
第八条 露天开采的开拓矿量
1.在工业储量范围内,凡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开拓剥离工程,覆盖于矿体顶部的表土、岩石已全部被剥离或自然裸露及仅留有设计规定的保护岩层,并已形成了运输提升、防排水系统,完成了相应的开拓地质工作,则在该工作水平(台阶)以上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河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运输线路的保护矿柱,其矿量应单独予以计算,不列入开拓矿量内。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时,方可计算在开拓矿量内。
第九条 露开天采的备采矿量: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当工作水平(台阶)的矿体已经暴露其顶部及侧面部份,完成了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包括阶段平台上面的运输线路的架设、清理残矿或废石等工程)和相应的回采地质工作,已具备回采条件,其超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部份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第十条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切割工程的划分和露天开采开拓工程、备采工程的划分见附录一~1《开拓、采准、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及附录一~2《不同采矿方法的三级(二级)矿量划分示意图》附录一~2略)。
第十一条 合理的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是衡量采掘(剥)比例关系是否平衡的标准。各化学矿山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保有期定额,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矿山在制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时,应以保证矿山有足够的持续稳产时间和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合理衔接为原则。必须考虑矿山规模、矿体赋存、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采掘(剥)效率、掘进(剥离)能力、劳动组织等因素的影响,按附录二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生产矿山企业还应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设计新建矿山时,确定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亦应根据矿床的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矿山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矿山规模等因素计算而定。当不便于计算时,可按下述规定选取,地下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三至五年,采准矿量保有期一至一点二年,备采矿量保有期四至八个月;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矿量保有期一至一年半,备采矿量保有期六至八个月。
新建矿山基建竣工投产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量的确定,按矿山初步设计所规定的投产期的产量进行计算。其开拓矿量保有量按设计规模计算,采准矿量保有量按第二年产量计算,备采矿量保有量按第一年计算。
生产矿山的开拓延深设计,不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若改变原开拓方式,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按本条上述原则确定。
遇有以上原则不包括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可另行单独报批。
第十四条 各矿山在编制各期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制定三级(二级)矿量的升级指标,并作为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坚持用经济手段来确保三级(二级)矿量达到规定的保有期定额。

第三章 三级(二级)矿量的统计计算与呈报
第十六条 为掌握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各化学矿山企业应随着各期采掘(剥)及探矿工程的竣工,及时修正地质资料,计算三级(二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和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应包括三级(二级)矿量计算图(一般开拓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500~1∶1000;采准、备采矿量计算图比例为1∶200~1∶500)和三级(二级)矿量计算表(一般应包括矿块、面积、体积、矿石体重、品位、矿量等参数。)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 三级(二级)矿量计算成果,半年汇总一次,并填制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同时应附有同期三级(二级)矿量分布图和采掘(剥)工程设影图或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构成完整的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的表式见附表,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1.本期掘进(剥离)地段地质简况;
2.本期采掘(剥)工程竣工状况和三级(二级)矿量变动情况;
3.本期开拓(剥离)、采准、切割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期末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与下期生产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中段(台阶)接替、下降速度的关系等;
4.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5.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三级(二级)矿量综合计算成果,应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第二年元月三十日前报主管机关(一式两份),重点化学矿山企业抄报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开采的固体矿床,对于液体矿、气体矿以及水溶法开采的矿床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机关并抄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二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期定额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
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必须满足下列不等式:
T1≥T≥T1 ……①
即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T应小于或等于已生产中段(台阶)的服务时间(开采年限)
附录一~1
开拓、准采、切割(备采)工程划分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 │全面采│1.脉内运输平巷;2.天井;│1.切割平巷(槽); │(1) 单一
地 │1.竖井、斜井、平│矿 法│3.人行道; 4.放矿漏斗; │2.扩漏斗。 │脉内平巷
│ 峒、盲竖井、盲│ │5.电耙峒室. │ │开拓时,
下 │ 斜井; ├───┼───────────┼────────┤脉内运输
│ │房柱采│1.沿脉联络平巷;2.天井;│1.切割天井 │平巷可划
开 │2.中段石门、中段│矿法 │3.溜矿眼; 4.电耙员室。│2.扩漏斗。 │归开拓巷
│ (探矿)穿脉; ├───┼───────────┼────────┤道内。
采 │3.中段运输平巷、│ │1.脉外天井; 2.脉内运输│1.凿岩平巷; │
│ 通风平巷; │分段采│平巷; 3.脉内天井; 4.分│2.切割天井; │
│ │矿 法│段平巷; 5.通风平巷; 6.│3.拉底平巷; │
│4.井底车场、绕 │ │人行小井; 7.联络平巷; │4.放矿漏斗。 │
│ 道、盲井上下部│ │8.电耙巷道; 9. 溜矿井;│ │
│ 车场; │ │10.溜矿眼。 │ │
━━━━┷━━━━━━━━┷━━━━━━━━━━━━━━━┷━━━━━━━━┷━━━━
续表
━━━━┳━━━━━━━━┯━━━━━━━━━━━━━━━┯━━━━━━━━┯━━━━
开采方式┃ 开拓工程 │ 准 采 工 程 │切割工程 │备 注
│ │ │(露采为备采工程)│
━───┼────────┼───┬───────────┼────────┽────
│5.通风井、联络井│浅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内│1.拉底巷道; │ (2)表中
│压风机房、装载峒│深 孔│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所列采矿
地 │ │矿 法│天井; 3.人行道; 4.溜矿│4.放矿漏斗。 │方法仅为
│6.疏干巷道; │ │眼。 │ │化学矿山
下 │ ├───┼───────────┼────────┤目前常用
│7.主溜井、检查 │深孔留│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的几种,
开 │ 井、充填井; │ 法│天井;3.脉内天井;4.凿岩│2.放矿漏斗; │各矿山企
│ │ │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业若采用
│8.水仓、水泵房、│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其他采矿
采 │ 矿仓、机车库、├───┼───────────┼────────┤方法时,
│炸药库、卷扬室、│小中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拉底凿岩巷道; │可将其三
│室、翻罐笼峒室、│留矿法│峒室;5.电耙巷道;6.联络│3.切割平巷; │级矿量各
│机修室、变配电室│ │平巷;7.溜矿眼。 │4.切割槽。 │期工程划
│地磅室、候车室、├───┼───────────┼────────┤分方法报
│调度室、医疗室。│低分段│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分段平巷; │主管机关
│ │崩落法│天井;3.分支溜井;4.分段│2.第一条进路。 │审定.
│ │ │穿脉;5.贮矿平巷;6.放矿│ │
│ │ │溜井。 │ │
│ ├───┼───────────┼────────┤
│ │有底柱│1.脉内运输平巷; 2.脉外│1.凿岩巷道; │
│ │分 段│天井;3.分段穿脉;4.贮矿│2.联络道; │
│ │崩落法│平巷;5.放矿溜井;6.放矿│3.放矿漏斗。 │
│ │ │眼。 │ │
│ ├───┼───────────┼────────┤
│ │无底柱│1.分段平巷;2.放矿天井;│1.回采进路; │
│ │分 段│3.通风或人行天井; │2.切割拉槽。 │
│ │崩落法│4.联络道。 │ │
────┼────────┼───┴───────────┼────────┤
露天开采│1.出入沟、开采沟│ │1.备采剥离; │
│2.上部剥离 │ │2.清理剥离残留体│
━━━━┷━━━━━━━━┷━━━━━━━━━━━━━━━┷━━━━━━━━┷━━━━
T1,而大于或等于新中段(台阶)所必须的开拓时间T2。
其中: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服务时间以公式②计算:
Q(1-S)
T1=——————(年)
Qo(1-P) ……②
式中:T1——生产中段(或中段已开拓部份)的服务时间(年)。
Q——生产中段完成开拓工程及必要的采准工程后所具有(控制)的工业储量(万
吨)。计算时应扣除开拓过程中的副产矿量和本中段暂不回采的保护矿柱的
矿量。
S——设计开采损失率(%)。
Qo——设计规模原矿年产量(万吨/年)。
P——设计开采贫化率(或混入率)(%)。
2.新开中段开拓时间以公式③计算:
V2 V'2
T2=——+——(年)
J2 J'2 ……③
式中:T2——新中段所必须的开拓时间(年)。
V2——新中段开拓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V'2——新中段开拓非连锁性工程量(立方米)。
J'2——非连锁性开拓工程年综合掘进效率(立方米/年)。
3.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以公式④计算:
T3
T=f1T2+——(年)
12 ……④
式中:T——开拓矿量保有期定额,(年)。
f1——已生产中段与新中段的超前接替系数。其值系考虑征税不均衡情况,新旧中段
衔接转移的必要时间,新中段开拓工程的不可预见因素,设备安装所需的时间,
生产地质工作所必须的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取1.15~1.25。
T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二、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
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3≥t3 ……⑤
即采准矿时保有期定额T3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T3。
其中1.新采场(矿块)完成采准工程所必须的时间以公式⑥计算:
V3
t3=————(月)
J3·N ……⑥
式中V3——采场(矿块)内采准工程总量(立方米)。
J3——采场(矿块)采准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采准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⑦计算:
T3=f2t3+T4,(月) ……⑦
式中T3——采准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2——新旧矿块之间的超前接替备用系数,参照f1确定。
t3——新采场(矿块)的采准工程时间(月)。
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三、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
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4≥t4 ……⑧
即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T4应大于或等于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t4。
其中:1.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时间,以公式⑨计算:
V4
t4=————(月)
J4·N ……⑨
式中t4——新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完成备采(切割)工程的时间(月)。
V4——采场、矿块、分面、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总量(米)。
J4——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综合效率(立方米/日)。
N——采场、矿块、分段、分层备采(切割)工程月实际工作天数(日)。
2.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以公式⑩计算:
T4=f3t4(月) ……⑩
式中T4——备采矿量保有期定额(月)
f3——新旧采场、矿块、分段、分层间的超前备用接替系数, 参照f2确定。
t4——同前。
〔注〕当生产中同时采用多种采矿方法时,全矿三级矿量保有期定额的确定,应按各种采矿方法所占出矿比例,加权平均求出综合定额。
附录三 三级(二级)矿量实际保有期计算方法
一、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开拓矿量×(1-损失率)
开拓矿量实际保有期=————————————————————(年)
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能力×(1-贫化率)
二、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采准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三、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
计算期末保有采准矿量×(1-损失率)
备采矿量实际保有期=——————————————————————————(月)。
当年月平均计划产量或月平均设计能力×(1-贫化率)
〔注〕1.当矿区(矿井)年计划产量超过设计能力时,按年计划产量计算,未达到设计能力时,按设计能力计算,开采末期的矿区(矿井)按当年计划产量计算。
2.当用年计划产量计算时,一、二、三季度的保有期用当年计划产量,四季度(年末)保有期用下一年度的计划产量计算。
3.损失率、贫化率(混入率)系指设计指标,或当年采掘技术计划的综合损失率和贫化率(即当不同开采地段,其矿房、矿柱用不同回采方法回采时,其损失率和贫化率应加权平均计算)。
附录四 掘进(剥离)工程超前量或滞后量计算方法
一、按采掘设计,分别计算出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和备采(切割)系数,即设计的开拓、采准、备采(切割)工程量分别与相应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之比。
二、用实际保有和各级矿量与定额确定的保有矿量之代数差,乘以相应的开拓系数,采准系数、备采(切割)系数,即得出超前量或滞后量。

附表
三级(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截止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19 年 半年报
┏━┯━━━━┯━━━┯━━━━━━━━━━━━━━━━━━━━━━━━━━━━━━━━━━━━━━━━━━━━━┯━┓
┃矿│ │工 业│ 开 拓 矿 量 │ ┃
┃ │ │ ├───────┬───────┬─────────────────────────────┤备┃
┃ │矿区名称│储 量│保有量(万吨)│保有期(年) │ 采 准 矿 量 │ ┃
┃ │ │ ├───┬───┼───┬───┼───────┬──────┬──────────────┤注┃
┃种│ │(万吨)│ │ │ │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备 采 矿 量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 额 │实 有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保有量(万吨)│保有期(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 额 │实 有 │定额│实 有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累计超(+)或欠(-):1:掘进量 米,其中:开拓 米,采准 米,切割 米;
2:剥离量 立方米,其中:开拓 立方米,备采 立方米:
企业技术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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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不法行为、引导社会方向等多重功能。本文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发展历史以及在我国的适用,对该制度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一向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在某些特定领域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面对此类情况,国家在特定领域中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局限,通过立法或司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及发展在各国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究其原因,是该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功能与制度的判罚标准难以衡量。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致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致害人的惩罚。 其不仅具有传统私法的补偿性功能,而且更突显其惩罚致害者及鼓励受害人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在Huckle诉Money一案中的判决。该案的原告是一名印刷工人,他在政府对《北布瑞顿报》的一次搜查中,被错误地拘禁了6个小时,为此他提起了诉讼。陪审团认为被告的行为非常粗暴,遂判决原告得到300英磅的赔偿,而原告的周薪只有一个几尼。此例一出,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认可并纷纷效仿。

(二)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及现状

  17世纪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等传统民法领域。至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的广泛兴起,以及众多具有危险潜在性的产品大量投入市场,大量产品侵权案件不断涌现,传统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功能难以对不法行为起到规制的作用,该制度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逐渐被引入产品责任领域。但在近年来,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都有被限制应用的趋势[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5,第196-247页]。

  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国家,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一向将填补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强调赔偿额与损失额的相等。但是由于诉讼成本、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等证据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政策等原因,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完全、真正的赔偿。而从根本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惩罚威慑,相比补偿性的价值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出发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出发点在于致害人(违法人)的所得。并且两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的,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并且赔偿的数额要收到严格的控制。美国法院常常表示,任何惩罚性赔偿均应限制,使其与补偿性赔偿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因此,我国1994 年1 月1 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试水。此后, 1999年《合同法》第113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 条、第9 条、第14 条等规定, 被学界广泛解读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而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和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大胆突破。

  鉴此,本文试就我国进一步引入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制度构想等问题提出浅见。

二、我国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作为一种维护并促进人类社会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发展的一种手段,必然是一种回应时代诉求的法,应从本国的时代背景和人的全面发展去寻求其存在的终极价值。自1978年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渐进式”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随之也出现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就需要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解决。

(一)惩罚性赔偿必要性的经济分析

  说惩罚性赔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的学者可能不以为然,认为中国《民法通则》、《消法》及《解释》的相关赔偿制度已经足够了,不需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是如今我国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制假贩假异常猖獗以及其它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中国不但有民法的传统规定而且也有《消法》的双倍赔偿制度以及《解释》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样的多重保护也无法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让那些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侵权者重视中国的法律。《资本论》中有这样一段名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829.]。

  任何违法者在违法之前都会衡量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违法成本超过违法所得利益,则理性人不会选择损人害己;而如果违法成本小于——甚至远远小于违法利益所得,则会对违法者产生激励。违法成本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是损害赔偿成本,损害赔偿成本=损害赔偿额追究责任可能性,追究责任可能性由预防措施、受害人起诉激励及执法力度等因素决定。那么当损害赔偿额过低以及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过小时,厂商违法效益的收益就会加大,这样厂商就会选择违法。

  在当下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双倍赔偿还是《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以现在的经济水平衡量,其违法被追究的可能性太小了。相对的,违法者的违法利益无限可能的大。这一切就导致了当今社会“黑心商人”的泛滥,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违法手段层出不穷。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提高损害赔偿成本,直接的达到提高违法成本的目的,同时间接的提高了被害人追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很好的达到我们期望的遏制违法的目的,杜绝这些不法行为的一再发生,而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惩罚性赔偿必要性的法理分析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承认一种制度主要看它是否为符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即是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功能和价值。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不是尽善尽美,但是从其价值方面分析,其确实符合了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从其补充价值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使法律的调整及于民、刑之间的空白地带,同时又没有否定两者分离的思想。可以很好的结合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调整功能和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性,使民事的调整方式和手段具有足够的惩罚性、威慑性,从而使赔偿落到实处,使违法者真正受到惩罚。不至于使公权力更多的干涉私法领域。

  2、从公平、正义价值方面看。在现代社会中,在新的经济现象下,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了动态发展着的公平平等原则。正如赵汀阳先生所言:“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上海:三联书店,1994.]因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违反民事责任的等价、公平原则,因为法律要求不法者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和其预期可得的违法收益基本相当的,有多大过错,就给多大惩罚,因此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倒是补偿性赔偿“损害多少就补偿多少”,貌似公平,却在客观上出现“以一定的价格买得损害他人的权利”的问题,实质上很不公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性损害赔偿打破了一般补偿性赔偿的形式公平,而更趋向于追求公平的实质内涵。

  3、从社会本位方面看。考查法律发达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近代法的权利本位———现代法的社会本位[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21.]。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伴随着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此起彼伏的冲突和抗争。现代民法既注重个人权利又注重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为社会本位法制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独立地位,而只是在此基础上把个人还原到社会中,从而使独立的个人附上社会人的角色。即它是在强调权利的同时,注重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而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赋予受害人足够的维护权利的动力,促使其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人的功能,从而使加害行为得到更为理想的惩罚与遏制,维护社会和平。

(三)惩罚性赔偿是社会的需要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的生活方式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当某个人的不法行为在损害其他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针对那些实际上已经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恶意行为,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通过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威慑,来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好地促进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惩罚性赔偿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合发[2005]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及外派劳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本地区企业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

  二、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为辖区内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等信息,公安机关可视情限制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1至5年内不准出境。

  三、各驻外经商机构不得为企业向驻在国(地区)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出具确认意见。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上述企业须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严禁其到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参与赌博、色情活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机构或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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