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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05:03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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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改府 省公安厅


安徽省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改府 省公安厅




一、为加强我省印刷业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刷企业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列为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三、经营印刷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生产能力;
(三)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一致;
(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四、见申请开办对外营业的印刷厂、制版厂和复印社(店),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不论专营或兼营,均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印刷行业,凡未经过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在本《办法》发布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核发执照。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无照经营印刷业的,应一律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其承印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收入,全部没收。
七、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印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必须是受国家出版单位或持有“报刊登记证”的单位的委托;
(二)承印内部发行的非营利性的出版物,必须是受持有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核发的准印证的单位的委托;
(三)承印商标,必须是受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单位的委托。
印刷企业不得私自编印、加印和销售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纸型者图版转让给非出版单位印刷。
八、对承印非法出版物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同时,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整顿,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准重新营业。
九、对非法印刷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有价证券、计划供应票证、身份证明、保密文件和假冒注册商标等构成犯罪的,对大量承印非法出版物,牟取暴利,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各级轻工部门和国家批准的纸张、印刷机械经销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供应纸张和印刷物资。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提供这类物资。
印刷企业不得将淘汰的印刷设备转卖给无营业执照的印刷厂。
十一、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文化、轻工、乡镇企业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各方面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出版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198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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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02〕16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4个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我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地位比较高、教学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作风正派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任期从2002年起至2006年止。此次成立的是外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图书馆学、文科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其余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为了促进信息沟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联络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指导高等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3、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制订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5、完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请各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所在学校和单位应在工作量计算、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等4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一、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 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 戴炜栋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其莘  北京外国语大学            谭晶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吴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钱敏汝(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曹德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国少华(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陆经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            刘曙雄  北京大学



秘书长:  蔡伟良(兼)  上海外国语大学



▲英语组:



  组长: 何其莘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陈建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邹申(女)  上海外国语大学



      王守仁  南京大学               陈苏东(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委员:戴炜栋  上海外国语大学             申丹(女)  北京大学



     孙宏   中国人民大学              刘世生  清华大学



     王蔷(女)  北京师范大学            钟美荪(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严启刚  南开大学                张绍杰  东北师范大学



     朱永生  复旦大学                张春柏  华东师范大学



     虞建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宋渭澄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李绍山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华泉坤  安徽大学



     杨信彰  厦门大学                王守元  山东大学



     李庆生  武汉大学                蒋洪新  湖南师范大学



     黄国文  中山大学                秦秀白  华南理工大学



     李力   西南师范大学              石坚   四川大学



     李建平(女)  四川外语学院           杜瑞清  西安外国语学院



     李建利  西北大学                冯建文  兰州大学



▲日语组



  组长:谭晶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修刚  天津外国语学院             汪玉林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李强   北京大学                潘寿君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蔡全胜  大连外国语学院             宿久高  吉林大学



     徐冰   东北师范大学              许宗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纪太平  厦门大学                杨诎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俄语组



  组长:吴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副组长:李英男(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孙玉华  大连外国语学院



  委员:任光宣  北京大学                张永祥  北京师范大学



     史铁强  北京外国语大学             刘利民  首都师范大学



     林全胜  吉林大学                邓军(女)  黑龙江大学



     李勤   上海外国语大学             封敏(女)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余一中  南京大学                丛亚平(女)  山东大学



     刘永红  华中师范大学              朱达秋(女  )四川外语学院



     王仰正  西安外国语学院



▲德语组



  组长:钱敏汝(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卫茂平  上海外国语大学            魏育青  复旦大学



  委员:李昌珂  北京大学                韩瑞祥  北京外国语大学



     黄克琴(女)  同济大学             朱小安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孔德明(女)南京大学               朱危   武汉大学



     刘越莲(女)  西安外国语学院



▲法语组



  组长:曹德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徐真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许钧   南京大学



  委员:秦海鹰(女)  北京大学             唐杏英(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王海燕(女)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安少康  武汉大学



     李克勇  四川外语学院              户思社  西安外国语学院



▲阿拉伯语组



  组长:国少华(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陆培勇  上海外国语大学



  委员:谢秩荣  北京大学                杨言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蔡伟良  上海外国语大学



▲西班牙语组



  组长:陆经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刘建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丁文林  北京大学                王鸽平(女)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刘长申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陈凯先  南京大学



▲非通用语组



  组长:刘曙雄  北京大学



  副组长:岑容林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梁敏和  北京大学                丁超   北京外国语大学



     陈元猛  北京广播学院              唐建民  上海外国语大学



     戈富平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张光军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林明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联络员:贾巍  高等教育出版社             陈薇(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次昭   中央音乐学院



副主任委员:戴嘉枋  中国音乐学院             孙为民  中央美术学院



      周星   北京师范大学             荣广润  上海戏剧学院



      熊源伟  深圳大学               黄格胜  广西艺术学院



委员:丁宁   北京大学                  徐庆平  中国人民大学



   郑曙   清华大学                  孙志钧  首都师范大学



   殷会和  中央民族大学                徐昌俊  中央音乐学院



   谭平   中央美术学院                刘健   中国美术学院



   刘立滨  中央戏剧学院                梁燕(女)  中国戏曲学院



   邓一江  北京舞蹈学院                王志敏  北京电影学院

 

   李兴国  北京广播学院                刘晔媛(女)  北京广播学院



   付程   北京广播学院                嬴枫(女)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薛义   南开大学                  董雅  天津大学



   杨文会  河北大学                  高兴  山西大学



   苏和   内蒙古师范大学               韦尔申  鲁迅美术学院



   傅黎明  吉林大学                  张连贵  东北师范大学



   冯伯阳  吉林艺术学院                卢禹舜  哈尔滨师范大学



   朱小明  华东师范大学                顾惠忠  上海交通大学



   徐孟东  上海音乐学院                吴国欣  同济大学



   万书元  东南大学                  蒲亨强  南京师范大学



   冯健亲  南京艺术学院                廖军   苏州大学



   林家阳  江南大学                  吴培文  厦门大学



   胡振德  福建师范大学                张家信  山东艺术学院



   郑传寅  武汉大学                  魏谦   华中师范大学



   徐勇民  湖北美术学院                朱咏北  湖南师范大学



   唐永葆  星海音乐学院                陈群杰  云南大学



   陈勇   云南艺术学院                张春新  重庆大学



   戴雄   西南师范大学                黄宗贤  四川大学



   罗力   四川美术学院                李浩   西北大学



   白陆平  西安音乐学院                项亮   兰州大学



   康书增  新疆师范大学                贾濯非  西安交通大学



秘书:徐昌俊(兼)



联络员:张丽娜(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慰慈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知津  南开大学               崔慕岳  郑州大学



      陈传夫  武汉大学               李超平(女)  浙江大学



      王余光  北京大学



委员:刘兹恒  北京大学                  杨文祥  河北大学



   裴成发  山西大学                  徐跃权  东北师范大学



   冷伏海  黑龙江大学                 范并思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吴昌合  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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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机构字[2006]300号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按照原有规定和程序受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原有规定对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考察谈话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在《办法》实施后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各证券公司可通过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高管人员数据库中查询、核对有关信息。上述人员在公司内部发生职务调整或到其他公司任职的,适用《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四、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经理层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五、证券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六、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七、证券公司现任境内分公司、证券服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不包括证券营业部)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八、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或者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公司和人员作出处罚。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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