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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4:05:05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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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外汇资金风险,提高外汇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二、外汇负债总额加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三、外汇流动资产〔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内的外汇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流动负债〔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内的外汇负债〕的60%。
四、外汇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总资产的25%。
五、三个月以内可变现的存放、拆放国内外同业外汇资金、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占款、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和外币现钞之和不得低于总资产的10%。
六、对一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外汇放款、投资、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50%折算)及其它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30%。
七、外汇股本投资总额(信托性质的股本投资除外)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与法定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差额。
八、向任一股东单位或出资单位提供的外汇放款、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及其它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股东单位或出资单位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股份金额或出资金额。
九、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60%。
十、净存放、拆放境外一家金融机构或境内一家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十一、各类外币有价证券(蓝筹债券和政府债券除外)占款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除外)外汇总资产的25%。
十二、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外汇融资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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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

(文市函〔2006〕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队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

一、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 “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围绕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新的政策法规确定培训内容。2006-2008年处在文化体制改革期间,要重点对新录用执法人员的政策、法规、程序等方面进行培训。

坚持分级分类,面向基层,注重实效。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市场门类,分级分类进行,重点培训对象为市县级执法人员,重点培训内容为网络文化、娱乐和音像管理方面的技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重视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知识结构的系统化和知识更新。

二、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目标是:使全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等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基本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加强。

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刑法》有关条款;《信访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等;新修改、发布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音像、演出、娱乐、网络文化、艺术品及电影等市场的特点,确定2006-2008年度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有关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熟练运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制作标准的执法文书;掌握网络文化管理有关的法规和知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熟练掌握并运用音像市场管理法规及盗版音像制品鉴定等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影市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其他与执法相关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每年举办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也要每年组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培训班,要把培训重点下移到基层,以适应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努力落实规划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建立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底之前,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年度的培训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二)建立高效实用的培训运行机制

要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思想理论学习与业务技能提高相结合,建立高效实用的培训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机制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行书面考核与执法考核相结合。集中培训结束应当进行书面考核。文化部将开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基础知识考核题库。同时,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制定具体标准,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大力表彰学习积极分子,要将培训、考核结果与任免、使用结合起来,促进培训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限制与废除死刑需要一个渐进的进程

     杨涛


《新京报》3月15日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大会新闻发言人的邀请,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德国商报记者问:上周人大开会时曾就死刑问题进行过讨论,请问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如果是的话,打算在什么时候取消?温家宝回答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复核权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85个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政治、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许多国家走过一个缓慢的历程。在英国,从1861年起就废除了除谋杀罪和针对国家的犯罪以外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全面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这一过程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在俄罗斯,早在1917年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作出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但此后又恢复了死刑。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立了“死刑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的原则,1999年,在加入欧盟的压力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冻结”了死刑适用,但是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目前,俄罗斯有80%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因此,俄罗斯在立法层面上能否最终废除死刑还得静观其效。
因此,死刑的存废就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和经济、文化问题。在我国谈及死刑的废除,就不能不考虑我们的主流民意和我们国情,不能走在他国背后亦步亦趋。在我国,当前大多数民众都不能接受废除死刑,并且当前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水平也跟发达国家有相当差距的情况下,因而,在我国废除死刑并不具备现实条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死刑的问题上无所作为。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引导民意,逐步改变民众对于死刑的看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可以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这包括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司法适用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实体层面上,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今后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将“罪行极其严重”界定为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的:“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死刑只适用于暴力性侵害生命的犯罪以及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且在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将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和哺乳期的母亲排除在死刑的适用之外。
在程序层面上,可以考虑:一是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两次将部份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省一级法院,形成了现行的“二元制度复核体制”,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极易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因此有必要改变现行死刑复核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这一点我们也正在实行;其二是要完善有关死刑的证据制度,使得死刑案件要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过程和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
此外,在司法层面上,实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也是大有作为。首先司法者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其次,司法者在对具体的案件中,必须对事实与证据严格把关,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事实,全面考虑。
谚语云:“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呼吁立即废除死刑,勇气可嘉,但却是缘木求鱼,并不具可行性。因此,我们不妨先从“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做起,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逐步跟上国际社会的潮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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