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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51:47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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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国家法律和《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省人大代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监督,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检查活动、调查重大问题,或省政府领导同志现场办公,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的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应采取通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一两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认真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答复和解释有关问题;应代表要求,被约见的省政府领导(或其委托人)、部门负责人,应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省政府领导应按各自分工,每年研究办理一至几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承办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省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通报工作情况,共商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大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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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922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

  (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

  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1年8月1日起)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开展非车险自主查询调研,并督促公司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各公司要按照111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工作协调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及数据导入等各项工作。

  2、统一客户验证方式,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各公司要统一客户身份验证方式,现阶段非车险验证方式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险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货运险、意外险为“保单号码+单证流水号或者被保险人名称”。同时,要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统一客户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数据录入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的有效实施。

  3、加强内控,全面落实异议信息复核查处制度。各公司要全面落实111号文的要求,将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作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扩大到非车险查询领域。一是要将客户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作为异议信息,以区别于一般性客户投诉咨询信息,并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二是要落实监督核查责任,加强时效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及时查阅和调查处理异议信息,确保对异议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回复客户;三是对异议信息处理要实行合规管理前置,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异议信息,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所有异议信息的处理结果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统一审核,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总公司要加强对异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系统全流程监控,定期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处理结果,跟踪督办并严肃查处异议信息中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同时,做好数据信息真实性管理,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异议信息。

  4、修改完善查询链接,方便客户查询。各公司应建立方便客户查询的网站链接。一是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置“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窗口,点击进入后分别显示车险与非车险的查询链接或提示。二是将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建立链接,使客户能够通过点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设置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链接到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公司应将网站维护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5、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功能,及时上报数据,加强客户查询情况统计分析。各公司应定期对查询人次、查询内容、查询异议次数及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分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的查询情况、异议信息情况和通过异议信息反馈查处的案例等情况按照附件3-6的格式分别上报至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保监会邮箱为circ2010@126.com)。要如实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例,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保密,鼓励公司提供方便客户查询的服务。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鼓励提供少数民族语言供查询等方便客户的服务。

  7、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要设专岗专门负责制度的落实、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二是各公司要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高管的考核内容,从数据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加强考核监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客户宣传推广查询制度,鼓励更多消费者参与查询。

  (二)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及时调研、评估、跟踪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各保监局应于2011年8月对辖区内财险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时督促落实不力的公司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督促总公司整改,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同时,各保监局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异议信息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在现场检查中应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重点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69764.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1987年7月15日,劳动人事部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我部发布施行。现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这项工作刚开始起步,各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对考评、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以及核定的工种范围、比例限额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提出本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师职务名称、工种(岗位)范围、比例限额、技术(业务)考核标准。职务津贴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报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根据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沿用的名称确定。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例如,机械行业,首先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全国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全国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标准核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分别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聘任人数和增资指标,不得突破。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四、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按照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十五条规定执行。即:“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并按照行业、工种(岗位)不同,分别成立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具体进行考评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核准发证。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签订聘约。技师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
六、地方所属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工作,由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各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并经我部核定的工种范围、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有关问题的文件下发后才能进行。试点的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全年覆盖面达到大中型企业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事业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三至五个单位进行试点。机关暂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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