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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0:00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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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能源部

现将《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陆佑楣同志在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和《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会议纪要》(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1:能源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0〕8号文件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宣部等五部中宣发〔1990〕8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搞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 聘 范 围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试行条例》第三条、《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评聘范围。
二、职 务 设 置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应根据企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和《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聘任比例控制限额内,按照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设置。职务设置数额须在“四定”,即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的“四定”方案、职务设置数额需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试点单位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部政职办核准。各级专业职务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企业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已正式定编的单位,以上级批准的编制为准;未正式定编单位按现有职工总数的2%掌握。
三、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各级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建国以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办法另行通知)。不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现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务水平,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较突出,经考试合格,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助理政工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5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5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破格申报专业职务,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条件按《若干规定》第七条掌握;破格申报政工师的条件严格按以下条件掌握。
破格申报政工师的人员除符合《试行条例》第七条一、二、三款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中级专业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际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总结出新经验、新办法,在省电力局、矿务局、水电工程局或电管局、总公司以至本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1985年以来对所在单位连续二年以上获得省、部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等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1985年以来获得省、部“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干部”等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称号。
四、专 业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计算,以本人申报时间为截止日期。
2.对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后,取得后续学历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按后续学历申报相应职务,其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可分别计算出不同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时间与申报职务相应学历规定年限的比值,求其和,其值等于或大于1的即为符合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其计算公式:
原有学历期间 取得后续学历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1
原有学历申报中(高)级 中(高)级专业
专业职务的规定年限 职务的规定年限
五、评 聘 步 骤
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一般要经历准备、评审、聘任、总结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掌握政策规定。
(2)组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各级评审组织。
(3)拟定定岗、定编、定员、定责和职务设置方案并上报核准,按职务设置进行增资额测算。
(4)根据《试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要求,拟定本单位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
2.评审阶段
(1)进行动员,明确评聘政工专业职务的目的和意义,宣传有关政策规定。
(2)本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业务工作总结及与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
(3)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推荐。考核中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将申报人员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分解成具体相关的因素进行定量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专家、领导三方面测评排队,作为推荐、评审的重要参考。
(4)评审组织按《试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3.聘任阶段
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核准的职务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4.总结阶段
(1)对聘任后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晋升情况和未晋升、未聘任的情况,分别按照职务档次、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等进行统计分析。
(2)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对评聘工作的意见并做好未评聘人员的思想工作。
(3)上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书面总结等材料,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验收。
六、聘 期
聘任的政工专业职务都要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一般三到五年。
七、评审权限与评委组成
1.部成立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没有高级政工师评审权限的企业单位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
东煤公司、电管局、水电总公司可成立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云、贵、川三省电力局可成立联合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
华能集团公司、省电力局、机械局、矿务局、工程局等企业单位可成立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没有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的单位,应上报评审。
2.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组织,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党、政、工、团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注意评委合理的年龄结构,中级职务评委中高级政工师不应少于三名。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首届评审组织也可选聘熟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他系列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评委。
评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三年。
拟任高评委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先报部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获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方可任高评委。中评委的组成由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按此方法办理。
3.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报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政工师评审委员会报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小组审批。
电管局、东煤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省电力局、矿务局、工程局、机械局可根据情况批准具备条件的所属基层企业单位成立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
八、几 个 具 体 问 题
1.因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或1988年1月1日以来因犯其他各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首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在此以前受处分的,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态度及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其能否参加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在上级主管单位核定的政工职务设置数额和下达的增资额幅度内,正式受聘在企业干部编制岗位上直接、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人,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者,可以按要求参加相应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聘用期间享受本专业职务待遇,任职期满未被续聘的,不保留本专业职务待遇。
3.1990年4月10日《试行条例》下发后,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或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原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保留原资格,原则上不再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规定要求评审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返聘继续从事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原单位或返聘单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4.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自行评聘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企业单位,应按《试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九、组 织 领 导
部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由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部政职办负责。各企业单位的评聘工作由其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进行。领导小组应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
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由干部(人事)、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企业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是调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各单位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工作中的透明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评聘工作中要发扬风格,讲究奉献,用实际行动做好表率,树立政工干部良好形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自始至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完成。
本办法由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2:能源部人事劳动司关于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部政职办于1991年3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召开了试点单位工作座谈会。会上,代表们就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现将研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通知如下:
一、企业中的公安保卫、武装、监察、信访、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干部管理等部门,不列入评聘范围。如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了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停薪留职的人员不得申报政工专业职务。
三、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中,专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
四、按规定的比例限额设岗确有困难的试点单位,可考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应控制在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的7%以内;中级专业职务应控制在40%以内。实际聘任不能突破中宣发〔1990〕8号文规定的比例限额。
试点单位的按需设岗方案,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部政职办核准。
五、计算政工专业年限的截止日期为1991年6月30日。
六、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政工专业工作年限。
七、经组织选送(带工资、算工龄),脱产参加党校或大专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培训学习的政工人员,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为政工专业工作年限。
八、不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同志,凡经过党校累计培训一年以上的,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可按高中学历对待。
九、“已经取得思想政治教育高等《专业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部的统一考试。”和“参加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举办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班学习或没有参加函授班学习而直接参加函授班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以免考《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课程。”另外,
同时具备以下三条者,可免考相应的课程。
(一)参加了由省部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有关学习、培训班等,系统学习了本次考试课程(每课程授课时间不少于80学时);
(二)具备大专水平;
(三)有毕业或结业证书。
十、尚未毕业的“五大生”(包括自学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可免考相应的课程。
十一、《中共党史》与《中国革命史》不能相互替代;但学习过《中共党史》和《中国近代史》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者,可免考《中国革命史》。
十二、需要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政工人员,因语文原因参加部统一组织的考试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试。
十三、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工人员,申报同档次政工专业职务,可不再参加部的统一考试;申报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应参加部的统一考试。
199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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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六、将第十、十一条分别作为第十一、十条。

  七、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镇政发〔1998〕123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8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和修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文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文管部门签订保护使用合同,确定文物保护员,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文物保护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情况,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如发现险情或其他有碍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必须有利于保护文物,使用不当危及文物安全的要及时加以调整。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其使用单位必须报文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添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替换文物保护单位的造型、结构、质地、装饰、色彩等。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养,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旧”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施工中发现新的资料或文物,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妥善保护,并及时向文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异地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应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妥善保管好拆除下来的零部构件、建筑材料,严格按照原来的体量、高度、造型、结构重建。如遇特殊困难须作局部调整的,必须征得文管部门的同意,拆除、迁建费用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迁建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文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由文管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适当专项补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核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抢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当、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施工中违规操作使文物保护单位遭受重大破坏的施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文管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特 急

商商贸司函[2010]9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商务主管部门: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工作效果明显。为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以旧换新

  从各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看,一些新扩大实施的省市,还没有覆盖到所有的地、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在今年10月1日前将以旧换新政策覆盖到所有地市和区县,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

  二、强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以旧换新宣传工作力度,会同地方宣传部门和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广泛深入、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工作,持久深入地宣传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等内容,让广大消费者了解这项惠民政策,积极参与,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要在“中秋”、“国庆”双节家电销售旺季来临之际,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做好以旧换新宣传推广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行为

  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的问题,要多方联手,严肃查处。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管:一是便民利民,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发生。要加强对以旧换新商品质量的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虚高、违规促销等企业不规范行为;二是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回收的废旧家电回流到销售市场,对拼装旧家电再次流入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三是保障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发挥实效,防止“骗补”现象发生。对发现的“骗补”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的疑似“骗补”要追踪分析,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四是切实采取措施,杜绝消费者身份证信息被盗用。要规范中标企业行为,严格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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