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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9:00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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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第六十五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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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人员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行为,监督土地管理人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柳政发(1998)62号文件《柳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柳政发(1998)64号文件《柳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柳政发(1999)1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指本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本局所属二层机构人员(含公司、中心、所),以及受本局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给土地管理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行政处罚:指执法过错行为不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范围的,应根据过错人过错情况和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检讨、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原执法工作岗位等处罚。凡过错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济赔偿: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和《柳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对过错人的过错行为按损害大小,给予追究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 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过错人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理应
公正、公开。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局土地监察科负责;对过错行为的认定,由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作出;对过锗人的处理决定,由局行政处罚审查委员会作出后,报局党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在土地管理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经济责任;
1、在履行土地管理行政职责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和现金,达到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的,除移送有关机关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扣发当事人当年全年的奖金,取消当年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未达到法律法规和党纪欧纪处理的,酌情处罚。
2.违反土地调查登记规程,弄虚作假,造成错发、重发土地权利证书,或者故意拖延不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取消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全年评优、评先资格,每出现上述一例,处罚100元,每出现两例,处罚200元、以此类推。
3.由于工作不严谨,审核不仔细,提供给局领导审批的土地登记、发证材料面积不准确,权属不清,四至界址不明由此造成误发土地权利证书、引起土地权届纠纷的,扣发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半年目标责任奖,并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对局分管领导扣发半年目标责任奖。
因审核不细造成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国家因此受赔的,按该宗地的损失大小由经办人承担赔偿额1/5以上至全部赔偿费用,但最高不超过当事人工资收入。
5.在拍卖土地使用权工作中,泄露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扣发泄密人全年奖金。
6.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中,故意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奖金。
7.在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中,向参与投标者泄露其他竞标人秘密的,扣发泄密人全年奖金。
8.在土地评估工作中,故意超过规定浮动幅度,过低或过高评估宗地价的,扣发评估经办人全年奖金。
9.在土地登记、调查、评估工作中,从接到申报人全部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不办或者未能在一个月内完成应办工作的,扣发经办人全年目标责任奖,经办人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
10.不履行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又元正当理由突破用地计划指标造成土地利用配置失控的,主管科长、郊区分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局长,当年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
11.在征地工作中,元正当理由拖延征地工作,造成建设项目跨年度被取消的,扣发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半年奖金,不得参加全年评先、评优。
12.对他人举报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耕地或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案件,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或处理的、经办人不及时汇报或按规定处理的,扣发当事人半年目标责任奖。
13.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办案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未主动回避或者干扰调查取证的;经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不负责,取证不真实,引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确,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扣发经办人、主管科长和分管局长半年目标责任奖,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14.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收费、超标准收费或乱罚款,造成不良影的,扣发当事人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调离所在岗位。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在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未有明确规定前提下,执法人员从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出发,所采取的探索性做法;
2.在法律、法规、政策有活动幅度规定的范围内,从实际出发,选择最能够维护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科负责立案调查:
1.被用地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的;
2.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
3.局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4.局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权时发现的;
5.土地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反映的;
6.上级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7.局内部制约机制运行中发现的;
8.其他需要调查的。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过错责任不成立或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批评,限时改正。
第十条 经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认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的,十五日内报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的当事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和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或向市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提出复议的,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处罚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2月28日)


(1998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石吉洲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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