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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09:55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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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NO:SC080750)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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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委、市政府


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市委、市政府



为广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充实和加强本市科技力量,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需求,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竭诚欢迎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外经外贸人才及各种管理人才,以调动、定居、辞职、停薪留职、兼职、聘用等形式来本市工作。来本市工作的国内外人才既可以创办、联办经济实体、科研机构、承包、租赁企业,也
可以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合作研究、技术转让、国内外授权委托研究、短期讲学等形式服务。

二、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国内外人才,根据所带可投产项目或有重大开发价值科技项目贡献大小的评估或预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一至三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人才的住房可优先安排解决,作出贡献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一套;若自费购买住房,购房费由用人单位补贴20%。

四、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低职高聘,也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满的,由市主管部门专项解决。

五、引进人才所带项目或工作后以本人为主研制的项目投产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按《青岛市奖励研制应用科技成果贡献突出人才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六、对从国外引进的本市急需并直接承担明确责任的关键人才,可高薪聘请或重金礼聘,其报酬双方面议。

七、对应聘来本市指导科研、设计、生产或担任顾问等短期工作的国内外科技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一次性付给。

八、引进的国内人才,其配偶及按规定需随迁的子女可迁来本市;带进项目年增利税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可允许全家迁入本市落户。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优先办理;毕业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及短缺人才、特殊人才,其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经
市人事局特批予以办理“农转非”手续,所需指标年终报市计委追补;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没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可招收为全民或集体合同制工人,随迁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就近解决;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可安排就业。

九、对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尊重本人意愿来去自由,应聘可以是短期的或长期的,也可以来本市定居,路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人才允许随带助手一至二人,所带助手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十一、引进人才凡愿到乡镇企业或乡镇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全家户口可落到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区,由用人单位在城区为其安排住房,劳动报酬及其他优惠条件由双方议定。

十二、辞职、辞退的人才应聘来本市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批准,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凭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的批准证明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

十三、对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的中科院、国防科工委、中央各部委所属的科研机构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按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例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60%以上的,减收50%;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40%以上的,减收30%,
并享受本市同类机构的优惠待遇。

十四、外地区科技人员在本市内联单位、民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满三年,已成为本市学科(技术)带头人或主要技术骨干的,本人自愿申请常住青岛的,经主管部门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考核确认,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区驻本市的独资企业、民间科研经济实体,根据其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科技水平,给予一定的科技干部和高级技术工人调进指标,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并办理调进手续,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五、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科研设备和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研究的项目属于我市科技、经济发展的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1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定于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全面部署下一阶段“打非”专项行动和以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取缔关闭一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厂点,将“打非”专项行动引向深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领导同志。

2.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含与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会场: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级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会人员参照主会场人员确定。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分局处级以上干部,安全监管总局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3.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安全监管总局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参加会议。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0月27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64463220<传真>)。

(三)请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于10月27日下午3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分机:64237417,3220)。

(五)请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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