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09:54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刘永强 李龙发


(案情)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农行漳平支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仅偿还利息53767元,其现有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被告漳平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官田供销社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截止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被告农资公司债务498915.16元。2000年12月30日,被告农资公司与被告官田供销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被告官田供销社以其所有的位于官田乡官东村的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抵偿其所欠被告农资公司债务。经评估,该肥料仓库的总价值不足498915元,2001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⑴撤销被告农资公司与被告官田供销社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⑵判令被告官田供销社立即田供销社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3)判令被告官田供销社立即向原告清偿被告农资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中的部分498915元。
(审理)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被告农资公司尚欠原告漳平农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即原告对被告农资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被告农资公司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至2000年12月31日,被告官田供销社结欠原告农资公司498915.16元,并以其所有的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抵偿其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虽办理房产交易监证手续,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其实质是被告农资公司免除到期债务,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以达到损害原告债权的目的,《以房抵债协议》应予撤销。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以房抵债协议》被撤销后,被告农资公司对被告官田供销社仍享有498915.16元的到期债权。因被告农资公司怠于向被告官田供销社行使权利,致使原告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官田供销社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应直接向原告清偿。原告据此申请对被告官田供销社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当,被告官田供销社要求原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福建省漳平市农资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于2000年12月30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2、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清偿其所欠被告福建省漳平市农资公司的债务498915.16元。
(评析)
1、关于撤销权是否成立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岩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尚欠原告漳平农行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目前,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的资产已无力清偿原告债务,而被告漳平市农资公司对被告漳平市官田供销社享有到期债权。两被告依《以房抵债协议》将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以抵销其所欠农资公司的债务。根据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岩均恒估字(2001)第178号评估报告,被告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在产权手续完整、处于最佳有效的使用状态下的价值为193000元,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其受法院委托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效力高于被告漳平市供销社基建科出具的《关于官田供销社肥料仓库价值评估的报告》,可以认定肥料仓库的最高价值为193000元,被告官田供销社将肥料仓库作价498915元转让给农资公司,实质是农资公司在积极减少财产,免除到期债权的行为,即被告农资公司的行为属于放弃债权,直接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给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同时,被告官田供销社将其仓库转让给农资公司,双方虽办理了房产交易监证,但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转让手续。2000年12月31日,被告农资公司将肥料仓库租赁给被告官田供销社使用,年租金仅为1000元,官田供销社已不享有肥料仓库的产权。上述事实表明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以房抵债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逃废原告债权。原告在知情后于200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符合《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应予支持。
2、关于原告漳平农行能否行使代位权问题
被告农资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4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得到清偿。以房抵债系两被告恶意串通,逃废原告的债权的行为,应予撤销。因此,被告农资公司对被告官田供销社仍享有498915.16元的债权。从两被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事实可以确定该债权已到期,同理,被告农资公司主张其积极行使到期债权没有事实依据,且行使权利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就不能算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被告农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被告农资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原告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导致原告的部分债权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请求行使代位权,应予支持。


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火炬计划泰州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火炬计划泰州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4〕225号



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国家火炬计划泰州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支持国家火炬计划泰州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促进泰州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决定以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江苏济川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江苏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医药化工厂为主体,建设泰州医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地内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医药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化基地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加大对基地项目的科技投入。市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扶持基地内用于医药高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引进转化及其产业化以及创新基础设施和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设立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采取有偿使用、无偿补贴、风险担保等方式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鼓励基地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引导和鼓励基地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并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其它企业都应逐年提高技术开发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逐年增加,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人才可以其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一般不超过35%,因情况特殊超出35%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可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按股份比例分得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及其成果转让过程中的技术 咨询、服务、培训中的所得税给予财政等额奖励。

鼓励基地企业申请专利,对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和实审费给予适当资助。

积极扶持基地内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拨出专款资助基地内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

对基地内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基地内列入省级以上的火炬、科技攻关计划等项目由市财政按国家扶持政策配套实行资金匹配和地方贴息。

设立“泰州市科技兴市功臣”奖。对在医药高新技术成果研发、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第六条 基地内企业或项目执行的其它优惠政策

在基地内新办医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企业所得税,属于本市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外商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的投资,视同新办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在基地内注册、生产和经营并纳税的医药企业,视其上缴增值税的规模,可享受不低于其实缴增税地方留成部分55%以上科技基金扶持。

基地内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享受优惠定价。

在基地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新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租用中心内房屋,从项目正式实施起,根据企业注册资金,每5万美元二年内由中心无偿提供一个单位(1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期满二年后房屋年租金减半收取,超过标准部分前二年房租减半征收。

高新技术人才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兴办开发、试验和研究项目以及经认定的其它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前二年内免费提供2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研究用房,从第三年起二年内房租减半收取,超过20平方米部分第一年免缴房租,后两年减半征收。

对进入基地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协助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工商年检等手续,免收代办费用。

进入基地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行政管理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第七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改善人才结构,全方位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

第八条 市政府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等担任产业化基地的经济技术顾问,为产业化基地出谋划策,参与重大决策。

第九条 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急需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费落户泰州市。暂不迁入户口的,可由人事部门办理“特聘证”,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泰州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户口迁入本市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不少于5年服务期限合同后,可在市中心内租赁一套公寓住宅,从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支付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租赁费;如需购买,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并代办个人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基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手续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市人才交流中心为基地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政府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