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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17:06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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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
  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长42.74公里,扼苏南运河北上之咽喉,是沟通长江南北两段苏南运河最便捷、最安全的国家水运主通道,也是沟通太湖水系与长江直达水运的大动脉,其地理位置优越,水运发达,有着良好的港口发展条件。

  随着1997年苏南运河镇江段整治工程及2001年谏壁二线船闸工程的相继竣工,大大提高了苏南运河通过能力,有力推动了运河腹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沿河经济带的形成和崛起,也为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苏南运河镇江段已建有码头38座,码头岸线长度3167米。

  由于长期以来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建设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沿线建设的港口码头数量较多、占用岸线较长,但码头规模小、泊位吨级低,且装卸工艺、货场、道路不相配套,港口通过能力低下,岸线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随着运河腹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以及我省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需求日益旺盛,有许多码头正在兴建或将要兴建。因此,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提高港口现代化水平,使港口建设纳入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轨道是十分紧迫的。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批准实施,规划2010年前,基本建成以苏南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体系。苏南运河“四改三”项目已经全面启动,2008年苏南运河镇江段率先完成了5.5公里整治工程,未来几年将加快运河整治的步伐。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使其与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水运资源综合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管理和港口岸线规划控制势在必行。鉴于苏南运河镇江段“四改三”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因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港口法》,确保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建设规范有序,启动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对大运河两岸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大运河两岸岸线资源,镇江市发改委和交通局联合组织编制了《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作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控制的依据。

二、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要点)》;

  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

  4.《镇江市内河航道网规划》;

  5.《镇江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6.《苏南运河镇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7.有关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规划原则
  岸线资源是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使有限的岸线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使港口布局规划与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规划、航道网规划和物流规划等相统一,应在对内河航道岸线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港口功能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统筹规划。

  岸线利用规划的主要原则如下:统筹规划、远近结合,逐步开发,留有余地;综合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对岸线资源的需要;科学利用、集约开发岸线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利用,注重环保。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包括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部自然岸线,岸线总长85.48公里。

  规划期限:以2008年为基期,近期为2009年—2015年,远期为2015年—2020年。


第二章 岸线利用现状
  

一、岸线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两岸岸线合计85.48千米,其中专业港口、工企业、生活旅游等可利用(含已利用)岸线76.0千米,桥梁、船闸、河流交汇口等不可利用岸线9.48千米。

  目前已使用的港口岸线主要属于工业岸线和旅游岸线,已利用岸线总长3167米,其中:右岸1426米,左岸1741米;工业岸线占用2977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94%,旅游岸线占用190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6%。

  全线建有码头38座,泊位78个。其中:岸线长度大于100米的有14座,岸线总长1816米,50-100米的15座,岸线总长1009米,小于50米的有10座,岸线总长342米;达到三级航道通航标准的有20座(以现有航道走向而非“四改三”设计走向,码头前沿距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不小于70米),没有达到三级通航标准的共计18座。

  详见表1—1、1—2: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1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4K+600—4K+810
  右
  2006
  180米
  70米
  3台
  2*5T+8T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2
  镇江市航道处旅游码头
  5K+150—5K+190
  右
  2002 
  100米 
  38米 
   
   
  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3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码头
  5K+270—5K+3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

  4
  镇江鑫运码头
  5K+370—5K+4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5
  镇江百瑞吉码头
  5K+590—5K+69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6
  辛丰中天建材厂码头
  6K+030—6K+075
  左
  2003
  45米
  70米
  1台
  5T
  辛丰中天建材厂

  7
  辛丰村码头
  7K+680—7K+780
  左
  2004
  100米
  70米
  3台
   
  辛丰村委会

  8
  镇江亨威公司码头
  7K+760—7K+880
  右
  2005
  120米
  70米
  3台
  5T
  镇江亨威公司

  9
  辛丰辛大建材厂码头
  9K—430
  左
  1997
  30米
  50米
  1台
   
  辛丰村委会

  10
  辛丰夏家建材厂
  9K+450—9K+540
  右
  1995
  90米
  95米
  3台
  5T
  辛桥村委会

  11
  辛丰镇砖瓦厂
  10K+080—10K+120
  右
  1995
  40米
  40米
  1台
  3T
  辛丰镇政府

  12
  辛丰律润建材码头
  10K+065—10K+150
  左
  2005
  85米
  80米
  2台
   
   

  13
  黄墟沪江联营建材厂
  10K+700—10K+770
  左
  1995
  70米
  40米
  1台
  3T
  黄墟镇政府

  14
  黄墟小新建材厂码头
  11K+080—11K+150
  左
  1995
  70米
  40米
  2台
  5T
  黄墟小新建材厂

  15
  辛丰四联建材厂
  11K+975—11K+987
  右
  2004
  12米
  98米 
  2台
  5T
   

  16
  黄墟友和建材厂
  11K+270—11K+370
  左
  2006
  100米
  70米
  2台
   
   

  17
  黄墟砖瓦厂
  11K+670+11K+720
  左
  1995
  50米
  40米
  1台
  3T
   

  18
  闽丰建材厂
  12K+335—12K+380
  右
  2003 
  45米
  70米
  2台
  5T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2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9
  辛丰湖马建材厂
  12K+760—12K+820
  右
  2003
  60米
  70米
  2台
  5T
   

  20
  大泊空心砖厂
  13K+100—13K+220
  左
  1995
  120米
  45米
  2台
  5T
   

  21
  晓星码头
  13K+780—13K+880
  左
  1993
  100米
  54米
  3台
  5T
  丹阳市晓星建材厂

  22
  现代码头
  13K+650—13K+700
  右
  2003
  50米
  70米
  2台
  5T
  丹徒现代新型建材厂

  23
  练湖砖瓦厂码头
  14K+400—14K+440
  右
  1993
  40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4
  双马码头
  16K+960—16K+990
  左
  1993
  30米
  52米
  2台
  5T
  丹阳双马新型建材厂

  25
  龙江钢铁码头
  18K+840—18K+890
  左
  1993
  5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

  26
  金港码头
  19K+250—19K+310
  左
  1993
  6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金港特钢有限公司

  27
  练湖建材厂码头
  19K+360—19K+426
  右
  1993
  66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8
  龙源热电厂码头
  19K+400—19K+475
  左
  1993
  75米
  70米
  2台
  5T
  丹阳市龙源热电厂

  29
  丹阳新港码头
  20K+000—20K+420
  左
  1993
  420米
  70米
  10台
  5T
  江苏克诺双凤木业

  30
  航道码头
  22K+500—22K+540
  左
  1989
  40米
  35米
   
   
  丹阳市航道管理处

  31
  旅游码头
  22K+878—22K+968
  右
  1993
  90米
  35米
   
   
  丹阳市交通局

  32
  嘉诚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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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的住宅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投标人应持有市物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持有外地物业管理部门企业资质及建设部资质的投标人,应经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赠款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四)开发企业自建自管的物业获得过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称号,且业主委员会不要求招投标的。
  六、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现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八、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九、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客观、公正。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绿化状况及社区文娱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资金来源和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用房;
  (四)投标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地点;
  (七)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向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十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招投标项目60%以上的评委应从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的评委库中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及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单位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签订,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新建物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足额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达到《杭州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验收标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禁止采砂船舶在禁采区停泊。

  未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舶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停泊,需离开指定地点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禁止运砂船舶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通航。

  运输河砂实行准运制度。运砂船舶、车辆应当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砂准运单,并按核定的数量、线路、时间运砂。”

  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在禁采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船舶和违法采砂机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扣押采砂船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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