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5:45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刚占标
2001年6月18日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快专递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快专递是指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以最快的速度为用户运递信件、物品的活动。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快件业务(以下简称特快专递)。
第四条 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受省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主管全市特快专递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市邮政局及其所属县(市)邮政局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书信;
(二)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证件;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六)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套封或者缄封性质的信息的载体。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的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六条 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可以经营除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特快专递业务。
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应具备营业场地、传递网络、查询手段和熟悉特快专递业务的专业人员。
凡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必须经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从事特快专递的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应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到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第八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对于国际出口特快专递,应使用寄达国通晓文字;对于国际进口特快专递使用外文的,经办单位有义务将收件人名字译成中文。
国内业务单据只能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用英文做注释。
第十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禁止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禁止寄递和流通的物品;
(四)超量收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
(五)故意延误寄递的邮件;
(六)私拆、隐匿、毁弃他人寄递的物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业务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检查。被调查、检查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资料,并协助调查、检查。
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非邮政企业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由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将收寄的物品及其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从事特快专递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有关物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粤知〔2007〕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东省单位及个人申请国(境)外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专利包括国外专利和境外专利。国外专利是指获得外国专利局及国际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境外专利是指获得授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广东省申请国(境)外专利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对本市国(境)外专利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进行资助,用完为止。
第四条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资助政策,合理有效利用省市资助资金,共同对本市国(境)外专利进行资助。
第五条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国(境)外专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对重大项目的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予以特别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凡第一专利权人为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户籍在广东省的个人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国(境)外专利应为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且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九条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每项资助5000元。以上资助均限于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
第十条本地有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应先申请地市资助。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可在享受地市资助之后,另外申请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的省级资助。
本地无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省级资助。
申请人已在外省获得资助的,不能再在广东省申请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当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各一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予以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可按总额5%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专项业务。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停止下一年度经费下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7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开拓市场,创建品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和纺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困难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生产节能减排产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和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恢复生产企业的综合利用、技术进步项目等。
2、产业集群服务建设项目:重点是在产业集群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和工业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等。
3、困难地区和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是汶川地震重灾区资源综合利用、恢复重建项目;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等。
4、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09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5、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因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7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7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8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7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51个县(市、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18个(含具有自主品牌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4个)。“地震重灾区”每个县(市、区)申报恢复重建项目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9个(含具有自主品牌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10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6项。
中博会补助项目根据实际参展企业的展位情况申报。(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8年9月28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三)。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点击下载)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点击下载)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一: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7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五)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2007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三)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所需资料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填报(附件二表四)。
附件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