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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2:25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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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函〔201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国家图书馆:

  2010年是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将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新时期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重大文化工程,是构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是改善城乡基层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也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新媒体阵地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这一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赋予文化共享工程重要使命。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作出明确指示。今年是“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成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10年建设任务

  各地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文化共享工程2009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文化部将与财政部协调,尽快落实下拨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度建设资金,并下发文化共享工程2010年设备配置标准。文化共享工程设备购置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统一组织,各地要提早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在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实现县级支中心全覆盖和“村村通”目标。东部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服务网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447号)要求,做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文化共享工程设备配置工作。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建立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为督促、检查各地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力度,2010年年中文化部将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第四季度将开展文化共享工程督导工作,对2010年度及“十一五”期间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0年底,文化部将召开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总结会,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在安排“十二五”建设资金时酌情减少。

  三、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做好资源建设工作

  2010年,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总量要达到100TB。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中西部省份要按照国家中心下达的资源建设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资源建设情况将作为2010年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传输服务模式的不断丰富,对资源建设的格式、版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解决好版权问题。各地要建立资源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调动各支中心的积极性,提高各支中心在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中的参与程度。

  四、创新技术模式,做好资源传输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资源传输工作,不断完善资源传输机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及时更新。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外网传输体系,更新资源要有目录和通知,逐步建立完备的资源更新下载制度。要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支中心利用政务外网开展资源传输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建立从省到市、县、乡镇、村的资源传输通道,全面实现互连互通。要对资源传输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共享机制,扩大共享成果。

  国家中心与国家图书馆要继续深化合作,重点做好“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的实施,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资源内容,丰富传输形式,创新服务手段,2010年底前,使全国县级图书馆的读者都能享用到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进一步加强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合作,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合作共建站点的管理。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远程办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当地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的传输渠道服务基层群众。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广电、电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借鉴辽宁经验,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入户工作。

  六、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要坚持培训先行原则,不断完善文化共享工程人员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一支有责任心、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队伍。各地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有区别、分层次地进行培训,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充分调动基层人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与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挂钩的方式,推广持证上岗。要将基层人员培训常规化、制度化、专业化,为文化共享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发挥大学生志愿者在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中的作用。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结对子,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七、加强组织策划,推动基层服务活动的开展

  要大力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工作的开展,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人群对文化信息的需求。要配合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如配合世博会的举办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网点要为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强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要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实际,适时提供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知识和信息,并积极开展面向基层群众的信息化培训,帮助他们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八、认真总结工程“十一五”建设经验,研究工程“十二五”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一五”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题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谋划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使文化共享工程在“十二五”期间更好更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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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浅议
孔翔翎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但因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这一重要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从整体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问题,推进银行体制改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但同时,应注意到债转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会与现行体制、机制、观念甚至法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难题。诸如,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债转股是否成功?怎样坚持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权?如何充分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如何理解确定不同企业的资本结构、运用投资银行的运作方式进行债转股,以及加强对债转股后企业战略管理等问题。在此,笔者仅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作一简要探析。
  债转股,指银行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持有的股权。目前,国有企业债务过重,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将有可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使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同样受《公司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没有规定可以用债权这种信用方式出资。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角度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其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能力的强制性规定,限制了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规模。为了限制公司的过度扩张能力,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仅100亿元人民币,如果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其债转股的法定规模明显不适应其债转股工作的正常需要。这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制定《担保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方式的设计(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根本上说是专门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提供的法律保护措施。债权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商业银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就从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这样,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其担保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而且,股权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既有投资得益,也面临着丧失全部投资额的风险,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任何担保方式都不适合为这种风险投资行为提供保护。这是债权转股权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三。
  最高额抵押也是商业银行担保其债权实现常用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或者转变为股权的,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此为债转股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之四。
  上述法律问题渗透到债转股的每一环节,关键在于合法确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三方的主要法律关系。债转股企业大多都是老牌国企,历史包袱重、债务纠纷多、产权不明晰,还有一些“挂帐停息”等特殊优惠政策,债转股的第一步债权核实过程中都有很多法律纠纷。根据债转股运作过程,应从以下几方面确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三方的主要法律关系。
  一是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持有的债权出资,签订债转股协议后作为债务人的股东,享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全部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是明确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规定的具有投资职能的公司,其投资限额不受《公司法》相关条款的约束;
  三是债转股协议生效后,资产管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对该企业实施接管和整顿,在该企业中行使经营权,委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且在整顿期间该企业的债务人不得提起破产申请;
  四是明确最高抵押项下的主债权也可转换为股权;
  五是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经验的不足,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具有专业人才、信誉良好、管理健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重组、整顿工作,管理其股权的运作和阶段性持股工作。
  债转股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诸多方式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上市)、资本营运、租赁、拍卖、托管等方式。但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减少利息支付,纷纷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搞债转股,或先减免利息,再搞资产重组等。对此,现阶段国家不仅要以文件形式严格规定,更重要的是要以法律形式清楚地界定债转股的范围、对象和适用时间,为债转股的顺利运用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防止一哄而起和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经认真清理,决定废止《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社会筹资修建公路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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