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初探
——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吴丹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摘要]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实践中两类诱惑侦查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危害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 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 提供机会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如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组织性,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产生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查获此类犯罪的行之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时,亲自或者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进行证据收集。这种侦查手段的优势在于,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难以翻供翻证,所以案子破得干脆利落,富有效率,因此对于侦破一些较难获取证据的案件是极其有效的。因此,诱惑侦查即使在法制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刑事侦查中也并不少见;在我国,由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诱惑侦查在各种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也越来越受到青睐。然而,对此法律上并无相应规制,因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
诱惑侦查的一般做法是,警察或警察雇用的原犯罪集团的成员,扮作犯罪者,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犯,伪装要卖毒品、宿娼或行贿,而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立即将嫌疑人逮捕。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从侦查技巧上分析,这无疑侦破疑难案件的成功方案。然而,如果某人并不吸毒或以戒毒,但扮成毒品贩子的警察却一再向他推销或者怂恿贩毒,使他决定试一试。如果因此而将这个人逮捕,则我们显然会感到这是不公平的。那么,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这种诱惑侦查是不公平或者违法呢?
其实,归纳实践中采用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我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他只是被侦查者认为是嫌疑人;而诱惑者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致使被诱惑者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方法在美国曾经广为采用,并为法律所允许,直到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1]对于圈套(entrapment)的确切定义尽管仍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它应包含这样一种情形,即“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innocent person)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他们受到追诉。”[2]所以美国的所谓“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例如,在某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化装成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行贿,并一再表示无论事成与否决不声张,保证没人知道等,待法官经不住反复劝诱而收下贿赂时,再以贿赂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在诱使或者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法的侦查行为。现实中许多国家也是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二种类型是,诱惑者为已具备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机会,我们称之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来已产生了犯罪意图,甚至已有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相对来说,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现身或犯罪团伙暴露,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作了记号的大量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早已产生的犯罪意图,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其实施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由于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均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的。
二、诱惑侦查的实践区分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在理论上较易界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看,有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充分怀疑理由是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先决性条件。笔者把这称之为“目标明确性原则”。如果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大量的线索,确定某人(也许是潜在的)有犯罪嫌疑,说明侦查机关的行为并非随意性,诱发犯意的危险性就降低了;反之,毫无根据地把某人确定为诱惑对象,就可能面临侵犯一个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清白者的声誉。
其次,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这可以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当然,被诱惑者主观上有无犯意是较难判断的,但是主观犯意也会在不经意间通过外部行为暴露出来,例如在言语中流露出明确的犯罪预谋和计划,事先已作好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或者有迹象表明其正在秘密从事犯罪。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初步的侦查中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根据线索确定犯意是否已经产生。要注意避免一种思维定势,即把有过犯罪前科或者类似劣迹者都想当然地认为具有犯意,而应当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具体分析,否则很容易走入“天生犯人”或“犯人无法矫正”的犯罪论误区。如果犯罪意图在诱惑前已经产生,即犯意是犯罪嫌疑人“自发性产生”而非经诱惑者“植入”的,受到诱惑后“一拍即合”,从而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我们就不能认为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
再次,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此乃“行为适度性原则”。例如女警察假扮“女护士”对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诱惑侦查,如果该“女护士”身着性感暴露,并且用身体或语言进行挑逗引诱,致使被诱惑者受到巨大刺激而犯罪,则该诱惑侦查可以说超越了“提供机会”的限度。行为是否适度,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进行判断。
当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所以上述分类和判断标准只是从学理上进行研究得出的,但这并不妨碍暂且抛开法条的局限,就诱惑侦查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思考,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三、诱惑侦查的违法界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基本上可以下结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而且考虑到目前与贩毒、行贿、组织 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斗争的严峻形势,应允许其使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则基本上是违法的。所以在此主要讨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在侦查活动中虽然对侦破特殊案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法律价值层面分析,它却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危险:
第一,“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首先,从公民权利角度说,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被视为对自己行为的利益后果有着认识的,只要不触犯法律,他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律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排斥公共权力的任意干涉,所以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不能毫无根据地对无罪的公民采取侦查手段。人格自律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被规定为宪法权利(例如日本宪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格自律权),尽管在我国宪法中并无反映,但并不能因此无视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次,从人性的弱点来说,不能否认人有七情六欲,有贪心,易受诱惑,甚至有犯罪的冲动,但只要不明确地表现为特定的犯罪意图,只要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并未造成任何妨碍,我们应允许任何人通过自律改正,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则无异于引诱清白的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就大了。
第二,“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突破了打击犯罪的底线,有陷人于罪的嫌疑。诚然,诱惑侦查手段的采用是为了侦破难以取证的案件,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如果错误地使用了这种手段则又很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基本界限。”[4]而在“犯意诱发型”的侦查中,政府充当了诱人犯罪的角色,无异于设置圈套,陷人入罪,显然背离了其打击犯罪、抑制犯罪的本职,违背了诱惑侦查的初衷。这种情形如果用中国一句古谚来反讽,倒是颇耐人寻味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三,“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不要求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犯意的一定线索和证据,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特别是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过分扩大犯罪的打击面。这里的利益驱动,并不一定是经济利益,更多的往往是社会治安的压力和上级部门的影响,如在一定时间破不了案显然会有一种“不利益”的后果,这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不择手段,为求破案率而不顾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甚至侦查机关知法犯法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就误导了侦查活动的基本方向。
第四,从根本上说,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已经背离了现代诉讼(包括侦查活动)的公正价值,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它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5]
四、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
既然“犯意诱发型” 诱惑侦查是违法的,那么这种侦查活动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日本诉讼法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1)有的学者主张对通过违法的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该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6](2)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的原因是程序不公正,应以违反正当程序为依据驳回公诉;[7](3)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时,因为缺乏国家处罚的资格,所以应予免诉。[8]
应该说,诱惑侦查的违法性问题并非单纯地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问题,而是超越了证据可采性的更大问题,所以第一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区别是,驳回公诉的判决在日本是形式判决,不适用一事不再理,而免诉判决属于形式判决还是属于实体判决在日本虽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它是发生一事不再理效力的。所以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田口守一教授认为,如果诱惑侦查违反程序的程度已经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程度的话,可以通过一事不再理效力的免诉中止程序。[9]
在我国对诱惑侦查的研究中,实际上也存在诱惑侦查违法时的法律后果问题,但学者论及较少。而实务部门呢,一般是不加区分诱惑侦查的类型而采纳其获得的证据的;也有少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以“诱发犯罪”为由不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虽然,公安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方法侦破案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依据,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不可以被接受的。只是在理论界,有人分析后指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应该不予采纳。[10]然而,这对于明确违法性的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来说依然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基于本文前述的种种危害,权衡利弊,应当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禁用,以免过分倾重打击犯罪而侵犯了基本的人权,因此,对于通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相应地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如果属重大违法(如引诱清白的人犯罪,陷无辜者入圈套)且达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度,就应当不予受理(我国并未真正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视违法情节的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并不违法,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可以采用,并可根据其收集的证据定罪处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应适当从轻处罚。
*吴丹红(1978-),男,浙江义乌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九九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8页。
[2] See Jerold H.Israel and Wayne R.Lafave,Crimina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3 ,5th Edition , P173-174.
[4] 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11页。
[5] [英]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109页。
[6] (日)高田卓尔:刑事诉讼法[M].日本:青林书院,1984二订版,340页。
[7] (日)田宫裕:刑事诉讼法[M].日本:有斐阁,1996新版,70页。
[8] (日)铃木茂嗣:刑事诉讼法[M].日本:青林书院,1990改订版,63页。
[9]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中译本,63页。
[10]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16页。
原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云南环境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云南环境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6日信贷编号2892-CHA)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此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信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提供额外的援助用以资助本项目,并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同日签订的一项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壹亿贰仟伍佰万(¥125,000,000)美元的贷款;
(C)在使用上述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资金之前,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尽可能先使用本协定(信贷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D)在借款人的协助下,云南省(云南)应执行或促使本项目的执行,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一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云南提供本协定中的信贷资金和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与云南在同一日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下列修改,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世行成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协会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1.02节 除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基本文件”系指本节(i)(k)(l)(m)(n)和(u)段提及的章程和营业执照。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中所规定的信贷资金的支付类别。
(c)“环境行动计划”意为云南环境影响评价和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统称。
(d)“化肥厂”意为昆阳磷肥厂和昆明化肥厂(二者定义相同)统称,单个“化肥厂”意指二者中的任何一个。
(e)“化肥厂分贷协议”意为,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D.2和D.3段的规定,昆明和昆明化肥厂将要签订的协议(二者以后的定义相同)以及云南和昆阳磷肥厂将要签订的协议(二者以后的定义相同),这些规定可进行修改,而且这一条款包括上述协定的所有附件;以及“化肥厂分贷协议”如果是单数,意指任何一个化肥厂分贷协议。
(f)“金融代理机构协议”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F3(b)段的规定,云南与一商业银行将要签订的协议。
(g)“外汇”系指借款人货币以外的一种货币。
(h)“个旧”系指云南个旧市。
(i)“个旧自来水公司”系指个旧自来水责任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国营责任有限公司,是按照1996年1月1日的章程和个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月10日颁发的第21789485-0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
(j)“昆明”系指云南昆明市。
(k)“昆明化肥厂”系指昆明化肥厂,是按照1990年5月5日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4月23日颁发的第21657375-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国营企业。
(l)“昆明污水公司”系指昆明污水责任有限公司,是按照1995年12月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月18日颁发的第29208815-4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国营责任有限公司。
(m)“昆明自来水公司”系指昆明自来水总公司,是按照其1990年8月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6日颁发的第21656015-5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n)“昆阳磷肥厂”系指昆阳磷肥厂,按照其1994年4月12日的章程和云南省工商管理局1994年10月14日颁发的第21655177-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o)“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就本项目而在同一日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不时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适应于该协定,以及本贷款协定所有附件和所有补充协定。
(p)“业务手册”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第F2(a)部分所指的手册。
(q)“参项企业”系指云南准备或已经为某一企业提供了一笔分贷款。
(r)“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云南在同一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不时修改,而且该术语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s)“项目市”的复数意为昆明、个旧和曲靖的统称,项目市单数可指任何一个项目市。
(t)“曲靖”系指云南曲靖市。
(u)“曲靖自来水公司”系指曲靖自来水责任有限公司,按照其1996年3月的章程和曲靖市工商管理局1995年12月14日颁发的第21723491-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责任有限公司。
(v)“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w)“动迁行动计划”意为云南动迁行动计划和子项目的动迁计划。
(x)“项目的各个部分”系指下列规定的项目部分:
(i)云南:D.3和F部分;
(ii)昆阳磷肥公司:D.1部分;
(iii)昆明:A.1、A.4和A.5部分;
(iv)昆明自来水公司:A.2部分;
(v)昆明污水公司:A.3部分;
(vi)昆明化肥厂:D.2部分;
(vii)个旧自来水公司:B.部分;
(viii)曲靖:C.1以及
(ix)曲靖自来水公司:C.2和C.3部分。
(y)“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z)“分贷款”系指云南已经或准备从信贷和/或贷款资金中,为参项企业的子项目提供的一笔贷款。
(aa)“子项目”系指本项目D.3部分项下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该项目将由一参项企业利用分贷款资金予以实施。
(bb)“子项目环境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c)段的规定,而准备的环境行动计划。
(cc)“子项目动迁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d)段的规定,而准备的动迁行动计划。
(dd)“分贷协议”的复数意为与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定义下同)和化肥厂的分贷协议的统称;而且“分贷协议”单数也可单指任何一个分贷协议。
(ee)“公用公司”分别指:
(i)昆明,昆明污水公司和昆明自来水公司;
(ii)个旧,个旧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iii)曲靖,曲靖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ff)“公用公司分贷协议”意为项目市与其公用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D.1部分的规定将要签署的协议的统称,该协议可随时修改,该术语包括上述协议的所有附件;而且“公用公司分贷协议”也可单指任何一家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
(gg)“YEPB”系指云南环保局。
(hh)“云南”系指云南省,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
(ii)“云南环境影响评价”系指由云南省环保局于1996年2月4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1996年3月31日的补充报告,并包括保护措施以及确保上述措施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安排。
(jj)“云南动迁行动计划”系指1996年4月27日批准的云南土地征用、搬迁和移民计划,以及1996年5月6日对上述计划所做的澄清,而且计划应包括土地征用、安置和补偿的程序,以及为确保计划实施的汇报和监督安排。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壹千柒佰肆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7,4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和(c)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6年8月15日始至2031年2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在2016年2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达到此目的,借款人,不局限或限制在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义务之内,应促使云南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云南应履行的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云南能够履行这些义务,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干涉这些义务履行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条款向云南提供信贷本金:
(i)提供给云南的本金应:
(A)是与特别提款权(按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日计算)等值的货币或多种货币;以及
(B)用与特别提款权等值的外汇(按偿还日或各自的偿还日的汇率计算)偿还信贷本金;
(ii)云南应在二十(20)年内,包括五年(5)宽限期,还清信贷本金;
(iii)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手续费;以及
(iv)借款人应按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收取承诺费。
(c)借款人应按下列条款向云南提供贷款本金:
(i)提供给云南的贷款本金应是与美元等值的(按从贷款帐户上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日计算)一种或多种货币;
(ii)云南应在二十(20)年内,包括五(5)年宽限期,还清贷款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贷款协定2.05节的规定收取利息;以及
(iv)借款人应按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条款执行。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因此同意,云南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规定,承担《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段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提款所在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确保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能得到保存;以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让协会所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包括该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云南未能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任何一项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云南不能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应尽的义务。
(c)金融代理机构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或分贷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d)基本文件如被修改、终止、废除、替代或免除,导致对公用公司或化肥厂履行其各自的分贷协议中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或不利影响。
(e)借款人、云南或任何有司法权力的当局,如采取解散或撤销公用公司或化肥厂,或停止该单位经营的任何行动。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明确以下额外事项:
(a)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或(c)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60)天;以及
(b)如发生本协定5.01节(d)或(e)段所列明的任何事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项目市与公用公司签订的分贷协议和各项目市与其公用公司签订的分贷协议已经开始执行;
(b)昆明排水公司已采纳并正在实施对民用和非民用污水按100%的耗水量,收取每立方米不低于0.35元的排污费;
(c)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
(a)云南已经正式授权或批准了项目协定,而且该协定条款对云南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
(b)当事各方已经正式授权或批准了公用公司分贷协议,而且该协议条款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电 传 号: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MCI)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MCI)
国际开发协会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 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副行长:
附件1: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出应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科目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下的信贷和贷款金额及每一类别科目支出的资助百分比:
类别 信贷金额 贷款金额 世行支付的
百分比
(等值特别
提款权) (等值美元)
(1)土建 45%
(a)项目A部分 3,680,000 37,000,000
(b)其他土建 2,100,000 19,000,000
(2)货物 750,000 700,000 国外开支的
100%;
(a)项目A部分 4,170,000 22,200,000 国内开支(
出厂价)
(b)项目D3部分 700,000 4,000,000 的100%;
(c)项目D.1和D.2 17,000,000 其他国内采
购的费
用部分的75%
(d)其他货物 1,750,000 10,000,000
(3)咨询专家
和培训 5,000,000 10,800,000 100%
(4)待分配部分 5,000,000
总计 17,400,000 125,000,000
2.本协定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b)“国内支出”系指用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第1段的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提款:
(a)在本协定签订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提款;
(b)类别2(b)项下发生的费用不得提款,直至协会:
(i)批准了操作手册;以及
(ii)通知借款人协会接受了有关各方签订的金融代理机构协议已经开始执行的证据,而且该协议条款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c)对类别2(c)项下的指出,应在协会通知借款人协会接受了有关各方签订的化肥厂分贷协议已经开始执行的证据,而且该协议条款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才能支付;
(d)对类别1(a)和2(a)项下的指出,应在昆明排水公司向协会提交了:
(i)协会接受的一份财务预测,表明昆明排水公司将在其1997财政年度,满足在项目协定附件3第B.6(a)段,对昆明排水公司1998财政年度所规定的同样要求,为本小段的目的,只把“运营收入”定义为与运营有关的各种收入来源,以及其他来源;以及
(ii)协会所接受的证据,表明所有污水价格的提高包括在对上述财务预测的假设中,以及使昆明排水公司能够满足上述B.6(a)段中对1997财政年度的要求,该协定已由云南批准;以及
(e)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二部分的要求,本项目F部分规定为昆明排水公司和昆明自来水公司提供财务技援、工程监理服务和部门机构能力加强的咨询专家已经被聘用,类别1(a)项下的开支才能支付。
4.协会可要求在费用报表的基础上,为下列开支从信贷帐户中提款:
(a)小于2,5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土建合同;
(b)小于5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c)小于100,000美元的单个咨询公司合同
(d)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
(e)培训,不论费用多少;每种提款都须按照协会将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2: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帮助云南:(a)加强其政策、法规框架和控制污染的机构安排,以及市一级供水、污水、固体垃圾和粪便的管理;(b)改善昆明和个旧湖泊环境,使湖水可供饮用、工农业及其他用途;(c)支持控制污染的投资和市政府提供提供的城市环保服务;以及(d)引进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投资融资的整套方法。
作为云南省改善环境长期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本项目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在借款人和协会达成一致后可随时修改,以实现上述目标:
A部分:昆明和滇池流域的管理
1.昆明市固体垃圾的管理
建设和装备红水塘、白水塘垃圾填埋场、昆明全市大约18个转运站、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以及为机构建设提供技术援助和为管理固体垃圾人员培训。
2.昆明市供水项目
建设并装备从松华坝约14.7公里的原水管、在北教场建设日处理约100,000方水的水处理厂、在小通山建设日供水能力约10,000方的水泥贮水池、在市区约12公里的配水管线、在第一自来水厂扩建日处理能力约为7万方的水厂和对松华坝水库的增加设施增加供水可靠性,以及为收费计量和公用设施管理提供设备。
3.昆明市排水项目
建设并装备下水道、干管和配套设备,为市中心排水管网改造(约57公里);南郊排水管网系统(约4公里)、北郊排水管网系统(52公里)、东郊(约30公里)、西郊(约54公里);建设并装备第一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65,000方能力)、第四B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约75,000方)和第五污水厂(日处理约50,000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支管连接管道和一个下水管道维护站,以及清淤和安全设备。
4.小城市排水项目
在呈贡县城建设大约23公里长的干管和二级干管和一座日处理能力为15,000方的水处理厂;在晋宁县城建设约8公里长的干管和二级干管,以及一座日处理能力为15,000方的水处理厂。
5.农村卫生项目
通过对实施大约3个示范项目,展示修复滇池和松华坝汇水区的适当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环境管理。
B部分:个旧市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
建设约7公里长的污水管和一座泵站;修复并建设泄洪设施;一座日处理25,000方污水的处理厂和个旧湖水平衡的其他设施,使湖水可供工农业用途。
C部分:曲靖市的投资项目
1.城市固体垃圾管理
在大沟/小坡建设一座180万立方米的垃圾填埋场和两座转运站,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以及为机构发展提供技术援助,对固体垃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
建设并装备约12公里长的排水系统的收集干管、北区卫生污水系统(约20公里)和北区、东区的连接管道;建设并装备一座污水处理厂并提供清淤和安全设备。
3.供水项目
在该市北区和东区建设并装备大约19公里长的配水系统管道,从独木水库到该市的输水管道(约34公里)、约9公里长的原水输送隧洞和扩建曲靖市北郊现有的一座水处理厂,使新增日供水能力30,000方。
D.部分:工业污染控制
1.昆阳磷肥厂
在昆阳磷肥厂建设并装备硫酸生产设施、循环水系统、一座水处理设施和一座污水处理厂,以及中段污水处理厂的修复和污水隔离设施。
2.昆明化肥厂
在昆明化肥厂建设并装备一座新的硫酸车间和污水处理厂、更新和修复煤气的清理设施、污水隔离设施、水循环处理和脱氮的污水处理厂。
3.环境污染控制分贷款
建立并经营信贷周转金,通过环境污染控制分贷款,为具体的开发项目融资,从而更新设计用来减少该企业污水排放的厂内处理技术。
E.部分:环境监测和数据处理
为云南、昆明、红河州个旧市、曲靖地区和曲靖市更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并加强管理能力,并通过提供咨询专家的服务,加强云南放射监测所。
F.部分:机构开发与培训
通过咨询专家的服务和培训,加强省市级环境、供水和污水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监理、公用事业经营、投资项目的准备和环境计划的准备。
本项目预计在2001年12月31日完工。
附件3: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一段表格中的类别(1)、(2)和(3);
(b)“合格支出”系指由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所支付的、用于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理支出;但尽管有项目协定附件4的D部分第1(b)段的规定,在协会授权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提款之前,由分贷款资金支付的开支从专用帐户中提取。这类开支只有在协会随后授权提款时,才能确定为合格支出。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第3(a)段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提取后存入专用帐户的800万等值美元;然而,除非协会另有协议,核定分配额将限定在500万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的提款加上所有未提取的、协会根据《通则》的第5.02节进行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3000万等值美元。
2.专用帐户只能根据本附件的条款支付合格支出。
3.在协会接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凭证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的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为了提取核定分配额,借款人应一次或数次向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向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根据这些申请,协会应代表借款人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据协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协会提交专用帐户存款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此类申请之前或同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文件和其他凭证。协会应根据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申请的、并经上述文件及其他凭证证明为专用帐户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来,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其各自的合格类别和等值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和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凭证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每一笔专用帐户支出,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候,向协会提交证明上述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单据和其他凭证。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要求协会进一步向专用帐户提供资金:
(a)协会如果在任何时候决定,将由借款人根据《通则》的第五条和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的条款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信贷资金,或者根据贷款协定的第2.02节以及《通则》第五条的适用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资金;
(b)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的第(b)(ii)段所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协会根据该节条款要求提供的对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通则》的第6.02节的条款,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进行提款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或
(d)当尚未提取的、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或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那些分配到合格类别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余额时,应根据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制定的程序办理。这种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截止通知之日的存款余额将被用于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
(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
(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
(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
关于核准我国与世界银行签定的云南环境项目协定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谈判请示,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境项目”已完成谈判,并于1996年9月13日由双方代表在该项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上正式签字。按照世界银行有关规定,上述协定须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现呈上协定中译本,请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