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35:41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6号 2007年7月9日

《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监察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监督,确保重大项目廉洁高效,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政府出资或融资投资建设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实施。
第四条 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承担重大项目的区县及市级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监督,由监察机关和项目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承担,市监察机关可选择部分投资规模大、对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项目作为重点立项后,开展监督。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负责区县监察机关及派驻监察机构对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
(二)负责对派驻、内设监察机构参与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区县、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效能、廉政问题,制止、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的行为,保证重大项目健康有序进行;
(四)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和移送;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五)负责重大项目监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制、召集、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工程立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程活动,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计划和工程变更、资金运作、工程进展、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负责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部门、单位情况通报,查阅有关资料;
(三)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制定重大项目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勤政和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负责对反映重大项目有关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六)负责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后,写出项目监察工作报告,报市监察机关。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监察工作文档,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程序的完备情况、工程监理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以及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执行报备案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情况、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办法、有无群众举报及对信访件的查办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重大项目立项、设计等有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定点、规划许可、土地征用、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等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拟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使用财政资金是否事先评估、项目预算编制融资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做出;筹集项目建设资本金和信贷资金是否到位;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进行,有无超投资、超规模的现象,有无违反项目工程预算、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在招投标标准、方式、程序、范围、方案、资质审查和开标、评标及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等方面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监察机关报送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拆迁补偿、施工、监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是否按规定实施;建筑构件、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工程拨付款、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工程审计、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等。
第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否依法、高效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完成项目进度;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重大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是否进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廉政责任书是否签订等。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监督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重大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情况;
(二)参加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重大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程进展及质量情况;
(六)要求重大项目主管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普遍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或处理通知;
(四)对被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整改单位向市监察机关写出整改报告;
(五)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多的重大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也可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确有必要的,应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财政、审计、安监、建设管理等方面人员对工程建设中的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联席会议及监督联络员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机关召集项目所涉及区县监察机关和部门分管领导、监察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组成。项目实施前明确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项目建设中解决需监察机关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有序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廉政总结。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主管区县、部门与市监察机关的监督联络员制度,在重大项目主管区县、部门中设立联络员,加强市监察机关与主管区县、部门对重大项目监督工作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监督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察机关对重大项目监督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在建重大项目报告备案表、季度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竣工报告备案等相关资料的上报;
(三)负责及时将重大项目建设中非正常资金支出、重要违纪违法情况及重大事项向监察机关报告的工作;
(四)负责督促区县、部门与承建单位、施工企业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向本区县、本部门报告市监察机关对重大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纰漏和需改进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因严重失职渎职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资金严重浪费,或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五)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或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六)阻挠、干扰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投诉人或监督人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做好监督工作。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监督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将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纳入对派驻、内设监察机构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对在重大项目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责任单位及监督联络员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公报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1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土库曼斯坦总统萨·尼亚佐夫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李鹏总理分别同萨·尼亚佐夫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举行了会晤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土库曼斯坦贵宾到上海市进行了参观访问。

 二、在中土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愿意进一步发展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新闻、文艺等领域的合作。双方特别重视并将采取措施保证在互利、平衡、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发展经贸关系。

 五、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联系和交往。

 六、两国将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经常进行磋商。

 七、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在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留学生和进修生。

 八、土库曼斯坦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库曼斯坦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土库曼斯坦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九、双方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不针对第三国,不影响各自根据同别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十、中国和土库曼斯坦领导人对中土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土人民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两国领导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土库曼斯坦代表
      杨尚昆                萨·尼亚佐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法治的人性立场

姚建宗

摘要: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
关键词:法治 人性 善 恶
Subject: The Standpoint of Human Nature to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As one of realistic person's living styles, and one of their
persuing order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eing based on realistic human nature. The realistic human nature has
two dimentions: good and evil. The rule of law persists in this view: good
is prior to the evil in person's private living scope, and the evil is
prior to the good in person's public living scope.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human nature good evil

谁都知道,单个的个体的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因子,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若没有现实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着人类社会的当前存在,同理,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向现实的、甚至未来的个体的人的绵绵不绝的延续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和不断的向前发展。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正是这一常识包含着一个客观的事实,即,社会的存在体现着人性的要求,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无论就其历史存在还是现实形态而言,都无不与人性相涉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着人性的内涵;社会的观念、意识、精神、文化与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时间向度之中,也都无不与人性相关;而且,就如上所及的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而言,其在未来的时间向度之中,也不能不与人性相连。当然,由于人和社会的时间与空间定位的不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状况与人性相连的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人性的共同性必然会趋向于将这种区别尽可能地缩小甚至消除。因此,我们坚信,所有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包括物质与精神)都与人性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法治必然有其独特的人性立场。
一、客观的人性存在与丰富的人性内涵

一般说来,事物的本性乃是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特质与性状,即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本性自然是随该事物而生的,但同时又是在与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比较之中明确地显现和凸现出来的。顾名思义,人性,也就是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与其他动物相比人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⑴

由此看来,人性是与人一同来到世上的,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所以,人性是一客观的社会事实。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动物)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关系环境和社会的观念环境)之中通过不断地社会化,即由自然人而到社会人的过程而完成的。所以,人性的存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

首先,人性的基础,也就是人的最大的利益需求,毫无疑问地是人的生存的维持。只有在生存和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人才可能现实地展现并丰富着其内在的人性要素。著名法学家H·L·A·哈特在论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时,毫不犹豫地承认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自然目的,"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的、永久的事实。"他说:"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别有意义的永久事实。总体上人们确实希望生活下去;我们把生存称为人们的目标或目的,只不过指人们确实希望生存。"⑵

其次,在现实的世界上,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持续生存的资源,即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机会又是相对有限。哈特说,"一个仅仅偶然的事实是:人类需要食品、服装、住所,但这些东西不是无限丰富、垂手可得,而是稀少的,必须有待成长或从自然中获得,或必须以人的辛勤来制造。"⑶

再次,在上述两个事实之下,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便是为了生存和持续生存,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也是人的自然本能的表现。然而,竞争活动本身又不能不受到人自身的若干限制,人对自身的限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可用哈特对人的存在的自然事实的概括,即人与人在大体上的平等、人的脆弱性、有限的利他主义和有限的理解力与意志力。⑷正是由于人自身的限制,在生存竞争中,人才在寻求生存的活动中不断地积累生活经验,不断地校正自己的行动方向、修改其行动内容,在彼此的冲突中逐渐开始了合作。正是在这一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中,人的本性才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人性也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态。
最后,人性的两大部分分别经过生物遗传和父母辈的言传身教,以及后代的生活体验与经验教训的总结,而实现了代际之间的延续、保存并得到丰富和发展。

综合起来看,人性,也就是人在本能以及环境对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一般说来,人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若不涉及本人之外的他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体现出人性来,人性始终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来讲,人性反映的是以单个的个体的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人的类本性与类属性,所以,人性的存在具有统一性(作为人的类)。但人性的外部表现在人的存在形态(个体、群体、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等)、不同的时空维度和不同的事实当中,又具有多样性;而就人性的内涵看,也体现出无限的丰富性来,不同的人对人性的内涵提出的见解也颇为不同。我国学者杨敬年教授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⑸:中国儒家经典文献《礼记》在《礼运篇》中指出,人性为七情、大欲、大恶,即"喜、怒、哀、乐、惧、爱、恶、欲"七情,"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义,以及"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归结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国当代哲学家贺麟以"求知"和"创造"作为人性。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求知"作为人性内容;休谟以"认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为人性;罗素强调"求知"为人性;马斯洛和卡西尔都赞同"创造"、"无限的创造性活动"为人的天性;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把"求知"和"创造"作为永恒的人性。只有马克思以人的需要为基础,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认为人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观之,人性的确具有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但人性本身却有一不变的基准线,正是这一基准线决定着人们的人性观。
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与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前已叙及,人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发端又是人性内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条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现实的环境(人、社会、自然)条件的长期的彼此契合(冲突与协调),这种契合状态以稳定的习惯模式在现实的人的言谈举止之中表现出来,即为人性。因此,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在这一人性形成过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彻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义,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这样,人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条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标,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利弊优劣均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和检验手段,凡有利而无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利、为优、为善;凡无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弊、为劣、为恶。总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这条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决定了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然而,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人性观并非如此简单,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

首先,人性善恶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人性善恶是以普遍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最高和最终的评判标准,对人性诸要素的判定,这种判定在客观上显示了人性要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利弊优劣,这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事实的人性善恶观。

但人性善恶的判断虽有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为客观且普遍的评判标准,但对人性因素、评判标准及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分析与选择、定性与决断,却不能不受判断者自身的诸多因素(主客观条件与时空定位)的极大影响,判断者自身的这些诸多因素在人性判断上体现为判断者的主观因素与价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恶之判断又表现为某种价值观念或主观,体现为主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价值的人性善恶观。由此不难理解,在阶级社会之中,对同一种人性因素及其现实表现,不同阶级的人们会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恶判断。

其次,人性善恶在现实的判断上往往又既是从个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时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就个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利、为优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弊、为劣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因素,判断为恶。个人对其内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是现实的人性善恶观之基础,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除了个人的判断之外还有社会的判断。

就社会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利、为优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弊、为劣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与非合理性因素,判断为恶。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