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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8:00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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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西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本级和各区县、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区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各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分别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从2010年起,市本级、开发区和区县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以及预算管理需要等,统筹安排确定。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布置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预算单位提出意见,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报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与国资监管部门应定期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1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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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6年6月26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6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1996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绿化工作。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收取的绿化延误费、补偿费和赔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区内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坚持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市区内各单位应因地制宜地制定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现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确需占用的,须由城市绿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划拨给相应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建设都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进行。
第十三条 为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加强城市苗圃、花圃的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时,应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和现代风格。
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方案的时间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好施工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实际绿化费用的2-3倍收取绿化延误费。
第十七条 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与所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本市应按居住人口人均7-8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2)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0%;
(3)搬迁、改建、扩建、新建单位和营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在市中心区不低于15%;
(4)对空气、土壤、水体污染的厂矿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5)老城区旧房改建区不低于5%;
(6)风貌保护区不低于35%;
(7)医疗卫生、科研教育文化单位、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不低于35%;
(8)市区道路不低于25%。
第十九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铺设地下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应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绿化设施的保护措施。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应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责任制。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的科学研究、普及、宣传和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应加强绿化管护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管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所有权人负责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1)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用地上种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属于国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3)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花草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者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种植者。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及其它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须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区内的树木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损坏、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一次砍伐、移植10株以内者,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一次砍伐、移植超过10株低于50株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砍伐、移植超过50
株者,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或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移植后的管护措施。补栽的数量要5倍于砍伐的数量,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禁止在树旁、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借树搭棚、牵拉绳索、铁丝、钢筋等以及践踏苗地、草地、花坛、损毁树木花草的行为。
禁止在人行道、分车绿带、公共绿地放牧。
第二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树枝进行修剪,维护树木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枝丫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架空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3日内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
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2-3倍赔偿。
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园、街头绿地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城市绿化费和养护费。
绿化费和养护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绿化先进集体应发给绿化专用奖。对揭发破坏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补栽,并处以未完成绿化任务量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1)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负责赔偿,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2)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4)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故意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2-3倍赔偿,过失造成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以10-3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实际损失费1-3倍的罚款;
(5)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故意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或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6年6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删去“管理”,修改为“《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一条第二款单列,作为第二条,并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第二条修改为两款,作为第四条,第一款:“市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义务”。第二款:“任何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六、第三条删掉。
七、第四条、第八条修改后分别作为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款“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
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时,应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八、第五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绿化工作。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
九、第十五条修改后分别作为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六条:“市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绿化先进集
体应发给绿化专用奖。对揭发破坏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收取的绿化延误费、补偿费和赔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区内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城市绿化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坚持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分两款,第一款:“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第二款:“市区内各单位应因地制宜地制定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十四、第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分三款,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现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二款“确需占用的,须由城市绿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划拨给相应的
绿化用地”。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建设都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进行”。

十六、第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三条:“为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加强城市苗圃、花圃的建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和现代风格”。
十八、第七条及该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分三款,第一款:“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方案的时间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
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好施工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第三款:“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实际绿化费用的2-3倍收取绿化延误费”。
十九、第七条第一项、第五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与所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本市应按居住人口人均7-8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2)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0%;(3)搬迁、改建、扩建、新建单位和营区绿化面积不
低于30%,在市中心区不低于15%;(4)对空气、土壤、水体污染的厂矿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5)老城区旧房改建区不低于5%;(6)风貌保护区不低于35%;(7)医疗卫生、科研教育文化单位、宾馆、饭
店和体育场馆等不低于35%;(8)市区道路不低于25%”。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
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一、第十四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条:“新建或改建架空及铺设地下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应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绿化设施的保护措施。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

二十二、第五条及该条第一项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一条,分三款,第一款:“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应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责任制”;第二款:“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的科学研究、普及、
宣传和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三款:“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应加强绿化管护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后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管护工作”。
二十四、第九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三条,分两款,第一款:“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所有权人负责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第二款:“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1)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用地上种植的树木花草
和绿化设施,属于国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本单位所有;(3)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花草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
草归种植者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种植者”。
二十五、第十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区内的树木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损坏、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一次砍伐、移植10株以内者,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一次砍伐、移植超过10株低于50株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一次砍伐、移植超过50株者,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六、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砍伐或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移植后的管护措施。补栽的数量要5倍于砍伐的数量,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二十七、第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四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古树名木必须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及其它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移植的,须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款:“市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二十九、第十条部分规定内容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禁止在树旁、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借树搭棚、牵拉绳索、铁丝、钢筋以及践踏苗地、草地、花坛、损毁树木花草的行为”;第三款:“禁止在人行道、分车绿
带、公共绿地放牧”。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树枝进行修剪,维护树木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枝丫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架空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第二款:“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有关部
门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3日内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第二款:“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第二款:“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按照
实际损失价值的2-3倍赔偿”。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园、街头绿地的行业管理”。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城市绿化费和养护费”;第二款:“绿化费和养护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十五、第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补栽,并处以未完成绿化任务量3倍的罚款”。

三十六、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四条,分别是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1)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负责赔偿,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2)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4)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故意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2-3倍赔偿;过失造成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以10-3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实际损失费1-3倍的罚款;
(5)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故意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或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删掉。
三十八、第二十条修改后作为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996年7月12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运字〔2013〕81号)要求,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甩挂运输项目进行了审查,确定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41个项目为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见附件1)。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起至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创新运营模式,加大试点投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试点期内,尽快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见附件2),确保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各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要按照《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的要求,建立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试点项目跟踪督导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41号)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运行信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对试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3〕144号)要求,做好已经完工项目的审查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
2.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1: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8/P020130806303063465832.doc

附件2: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8/P020130806303063582326.doc


附件1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名单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1 北京 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北京汇海永丰物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 河北 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 山西 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 内蒙古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 辽宁 辽宁渤海-盛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锦州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锦州渤海物流中心)
7 吉林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 黑龙江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 佳木斯浦东-北方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佳木斯浦东货运枢纽有限公司、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0 上海 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1 江苏 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南物联甩挂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12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淮安市翔和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澳翔物流有限公司)
13 浙江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4 安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5 马鞍山市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6 福建 晋江陆地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泉州晋江陆地港港务有限公司、环宇物流(福建)有限公司)
17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8 江西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9 山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0 聊城铁力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聊城市铁力货运有限公司、冠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 河南 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2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3 湖北 武汉乐道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4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5 湖南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6 常德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7 广东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28 珠海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珠海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9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0 广西 南宁“无水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广西桂华物流有限公司)
31 海南 海南马村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洋浦东源物流有限公司)
32 重庆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西部城市综合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3 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欣联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4 云南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5 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6 陕西 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7 甘肃 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8 青海 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9 宁夏 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0 新疆 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1 新疆兵团 第五师赛里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附件2
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项目建设内容
序号 省份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站场建设 车辆购置 信息系统建设内容 拟开通试点线路条数(条)
站场建设内容 投资额(万元) 新增牵引车(辆) 新增半挂车(辆)
1 北京 北京汇海永丰-顺丰速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33 改扩建北京汇海永丰甩挂运输场站 5,013 40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 天津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223 新建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7,020 6 75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3 河北 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305 改扩建秦皇岛动力设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5,095 43 9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4 山西 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34 新建山西汽运集团晋南公路物流枢纽中心 4,694 60 12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5 内蒙古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411 新建久通物流赤峰金融物流港甩挂站场 8,241 22 2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6 辽宁 辽宁渤海—盛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923 扩建辽宁锦州渤海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3491 60 10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7 吉林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67 改扩建长春亚奇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8,673 20 4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8 黑龙江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36 新建安瑞佳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2,268 64 15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9 佳木斯浦东-北方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622 改扩建浦东货运枢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912 49 10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0 上海 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46 改扩建上海盛辉货运有限公司甩挂运输作业站场 4,616 44 104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1 江苏 苏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896 新建无锡空港工业园甩挂运输站场 5,748 46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7
12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79 新建淮安翔和翎甩挂运输站场 4,896 50 12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13 浙江 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74 新建宁波金洋甩挂运输站场 1,650 100 15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4 安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311 新建铜陵有色铜冠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3,075 45 6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5 马鞍山市联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105 改扩建马鞍山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仓储服务中心二期工程 2,803 30 6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8
16 福建 晋江陆地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447 改扩建晋江陆地港甩挂运输站场 4,272 75 175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17 福建省建瓯市德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87 新建福建德峰甩挂运输站场 4,289 80 13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18 江西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232 新建高安市鸿海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7,696 25 3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19 山东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60 新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933 59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0 聊城铁力货运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821 改扩建聊城铁力货运甩挂中心 4,951 10 68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1 河南 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957 新建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6,324 30 9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2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423 新建安运现代物流园甩挂运输站场 4,673 50 10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3 湖北 武汉乐道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809 新建乐道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8,897 15 2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4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196 新建合运物流甩挂运输站场 6,020 48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5 湖南 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745 新建湖南晟通科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5,896 41 109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6 常德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189 新建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2,552 57 157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27 广东 深圳市华鹏飞甩挂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910 — — 69 10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28 珠海港集装箱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729 改建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站场 2269 18 5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29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140 — — 53 14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6
30 广西 南宁“无水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8,578 新建南宁国际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甩挂运输场站 5,038 38 7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1 海南 海南马村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0,819 改扩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马村站场 5,422 56 15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2 重庆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西部城市综合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864 新建重庆嘉锋物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 5,939 30 62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3 四川 四川省宜宾市欣联物流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692 新建宜宾欣联物流园 8,222 23 31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34 云南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3,370 扩建昆明市王家营甩挂运输站 1,290 30 6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35 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7,860 新建云南省玉溪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4,661 31 84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5
36 陕西 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6,063 新建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3,433 26 7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37 甘肃 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11 新建酒泉亚飞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甩挂运输站场 6,101 34 9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3
38 青海 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746 改扩建达布逊甩挂站场 2,386 53 96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39 宁夏 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9,049 新建宁东甩挂运输站场 4,896 70 12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2
40 新疆 喀什中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5,112 新建喀什中亚南亚国际物流中心 2,647 39 73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41 新疆兵团 第五师赛里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4,120 新建第五师阿拉山口华宇物流园区甩挂运输站场 1,997 30 50 物流运输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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