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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24:45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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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测财字[2008]79号


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及财办建[2008]91号请登陆http://www.sbsm.gov.cn,点击“内设机构—财务司—财政预决算”下载。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


                              二○○八年九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



财办建[2008]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

  (一)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编报内容要求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3.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对于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附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
附件2: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待摊投资明细表.xls
附件4: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xls
附件5: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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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认真落实金融审计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以上两个实施办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审计内容的规定进行审计,并提高审计深度。
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应结合运用帐户入手审计的方法进行,注意查清中央银行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和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情况。
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应以资产质量作为审计重点,通过必要的延伸审计,摸清信贷资产质量的基本情况。今年下半年对农行审计,要求延伸到部分基层单位。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的定性与处理,应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
三、凡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必须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结构、贷款质量、支付能力、损益真实性和内部控制的状况,有关审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应与审计结果相一致。
四、各单位除向署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本级审计报告外,还应以审计对象为单位,上报全辖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审计情况,审计评价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处理情况等。今年对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审计综合报告应于10月上旬报署。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引导、构建全民招商的大格局,推动吴忠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条 吴忠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实施和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吴忠市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吴忠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项目和资金。

第四条 奖励对象系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行政事业单位系指吴忠市委、政府下达了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太阳山开发区、金积工业园区及吴忠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个人)系指上述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咨询公司、以商招商企业等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奖励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认定时限。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吴忠市境内投资的一期新建项目。

第七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奖励四个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以奖代补用于招商经费的不足,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组织(个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不含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奖惩方式: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优先考虑;自然人视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予市级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对于在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在市级财政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税收缴纳在县(市、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进行奖励。自《办法》下发之日后确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指当年引进的工业生产类和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其他如商贸、旅游、物流、房地产、餐饮、服务等招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吴忠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吴忠市招商局。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进行奖励:

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奖励;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第六条 办法所指“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指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作出直接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多方引进的项目,由各方协调推举一名受奖人,奖金由各方协商分配。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但落户在其他县(市、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以引进项目的单位为主。

第七条 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范围”系指在吴忠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类新建项目的一期工程,续建项目及续建工程、中央及区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八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

1、《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登记表》;

2、《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有效引资证明。外来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投入的有效凭证,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提供注册资本金中外来部分的有效凭证。

5、《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奖励对象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除填写和提供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审核。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公示。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并根据公示情况对奖励项目进行调整。

(四)奖励。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确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金额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按照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超额部分进行奖励,指导性目标任务不作为奖励范畴。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奖金主要用于招商工作经费;市直各部门的奖金主要用于单位工作经费;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以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含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税部门在兑现奖金时直接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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