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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20:04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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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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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府发〔2004〕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邓小平故居保护区、思源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14日第二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届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在中共广安市委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全市人民,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三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制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审计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拟制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出的工作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确定议题,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广安市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市社会经济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规范性文件,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六)听取有关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区市县负责干部的奖惩和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依照行政规则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批、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省和市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市,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书面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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