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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54:35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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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机关各部门、各事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协实际情况制订了《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科协发计字[2003]6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商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解决。


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协(本规定中指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企业单位,下同)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国科协由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及其它方式筹资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是中国科协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报建、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建设项目计划申报与审批。准备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须向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书面计划,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与审批。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意见书”,取得“规划意见通知书”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1.财政性资金和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承诺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国内借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经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

2.除本款上项所述资金以外,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报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属于办公、住宅类建设项目,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需要新征地(包括征用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

(三)中国科协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主要内容上发生重要变动,须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一)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任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文件草稿完成后,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草稿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后,形成初步设计文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报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再报当地规划部门审批。

(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获批准,投资来源已基本落实,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准备及有关招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建设委员会报建。经批复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委员会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开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第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建成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竣工初验。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交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二)竣工审计。竣工初验完成后,须进行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三)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单位应向负责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程组织验收。

(四)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且待遗留问题解决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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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公安部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三、警衔的降级
(一)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四、警衔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二)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五、警衔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六、警衔晋级培训
人民警察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公安部统一部署。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七、警衔的更换
(一)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二)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从行政职务调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专业技术职务调任行政职务的,现衔级在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八、警衔的审批工作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三)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九、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门政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带办法和管理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制作、仿造、买卖、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各级人民警察被装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带学员警衔标志。
(三)认真做好警衔的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应将上一年度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年报表》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送公安部汇总。
(四)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见附表1、附表2。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各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考 评 方 式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分
每年组织召开全县(区)性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分
未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06〕106号)制定各县(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的扣2分。

3分
未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扣3分。

6分
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1-3分。

2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2分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分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4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的扣3分, 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请示事项,未及时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1分。

2分
未完成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扣2分。

3分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1个扣1分。

3
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分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6分
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义务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0.5分。

2分
未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的扣2分。

4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
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每个单位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实地检查。



4分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2分,未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六项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2分
未组织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的扣2分。

5
消防经费
5分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2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预算数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3分
未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3分。

6
消防规划
3分
县(区)无消防规划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2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扣2分。

2分
已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扣2分。

7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3分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2分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3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扣3分。

2分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2分。



8
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4分
按规定应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未建立的,每个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2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义务消防队的,扣2分。

9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3分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未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听取汇报,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2分
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实施管理的,酌情扣2分。



2分
教育部门未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课时的扣2分。



2分
民政部门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有关先进社区评比标准的扣2分。



2分
劳动保障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的扣2分。



2分
新闻宣传媒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收取费用的扣2分。



10
组织火灾扑救、火灾调查。
2分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火灾档案。



2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参与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2分。



2分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说明:1.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2.发生死亡10人、重伤50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考评结果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市政府办公室公章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附表2

各县、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考 评 方 式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分
未组织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分
未与下一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5分。

5分
未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5分。

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酌情扣2-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抽查规划实施情况,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扣2分,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6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组织研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酌情扣2-6分。

3分
消防站建设达不到标准的扣3分。

2分
消防通信建设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3
定期组织召开防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6分
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6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6分。

8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2-8分。



4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逐年增加。
3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4分
未协调解决消防经费保障问题的扣4分。

6分
未组织研究消防装备建设的扣3分,消防装备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2-6分。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分
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扣3分。

6分
每年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3分。

6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3分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未及时到场组织扑救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火灾档案。




 说明: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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