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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41:22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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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8年7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根据中发〔85〕10号文对派出国团组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办发〔1986〕3号《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发〔1987〕21号《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二、派出团组任务必须具体明确,讲求实效。
1.没有实质内容或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得申报派出。
2.凡通过函电或由我驻外机构办理的具体事务,不得派人出访。
3.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项目,已引进类似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得组团派出。
三、派出团组人员必须精干内行。
1.出访团组要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人数要少,非专业人员比例要适宜。
2.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出访。
3.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
4.局属高校领导出访,按(88)教外办字第367号文件规定办理,事先需报局批准。
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应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另组团参加。
6.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进修、培训人员,需经考试,必须具备外语听、说能力,不搞无原则照顾搭配。
7.局领导出国,由外事局办理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及报国务院审批事宜。
四、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及出访时间。
1.局机关及挂靠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均需由党政干部出国用汇开支。
2.党政干部出国实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展览会及利用贷款出国发生的外汇开支,不属于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范围。
3.如企业单位借调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出国,其费用包括外汇、人民币由企业负担。
4.外事局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党政干部用汇计划,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不得突破的原则,结合局出国计划的实际,统筹安排,妥善使用。
5.组团单位在编报计划时,出国费用必须首先落实。
6.各出国团组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等,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认真履行出访计划的报批手续。
1.要按照《出国计划表》及《出国团组、人员申请表》详细填写出访任务,经费来源,出访国家、地区、时间、往返路线及人员构成等情况。如系技术改造项目,应注明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填写不下,可附必要说明,填写不全,说明不清者,其出国计划不予审批。
2.每年12月份审批第二年出国计划,每年6月份审批下半年补充出国计划,各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报送计划,如有紧急重要出访任务,可以说明情况,在出国前二个月专案报批,报批后一个月内下达。
3.批准的当年出国计划,跨年度后,一律无效,如需结转第二年度执行,需提前向我局外事局行文备案,说明理由。
六、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
1.出访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追加顺访国家、地区,不得延长出访时间,不得无故改变前往国别和路线。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重新报批。
2.凡去美、英、日、法、西德、瑞士及苏联、东欧各国团组,各派出单位必须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
3.对出访日本的经贸团组,必须在出访前一个月报经贸部和外交部备案,同时抄告我驻日使馆,待经贸部、外交部同意后再决定派出。
4.组团单位必须组织出国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外事纪律。各级领导必须以身做则,遵守纪律,注意节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发现不遵守外事纪律的现象(组织、保密、财务纪律等),都应及时如实上报。
七、加强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
1.纪律检查、监督等部门对出国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2.人事、外事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除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
3.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用汇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4.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年底要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行文外事局,以便汇总情况,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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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糖果、方便面、烘焙及膨化食品等(以下简称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或生产车间,下同)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门、窗口应有防虫、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应有与车间相连的,为生熟加工人员分设的更衣室,更衣室内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柜及挂衣架,并设紫外线消毒装置,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应有与车间相连接的,为生熟加工人员分设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卫生间外备有挂衣架和拖鞋。

  4.7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8车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4.9蒸煮、油炸、烟熏、烘烤加工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4.10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11用于测定和控制压力、温湿度等的记录仪表应准确,并定期校验。

  4.12车间内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温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所需范围内。

  4.13在车间内适宜位置设有清洗消毒间。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5.2辅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5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6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靴,必要时应戴手套、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靴。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7.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配料容器、衡器、绞肉机、搅拌器应用82℃热水清洗消毒后使用。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加工过程中的熬制、油炸、蒸煮、烘焙、冷却的温度、时间和压力应控制在工艺要求范围内。

  7.4加工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对跌落地面的原料及产品应收集到专用容器隔离,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7.5糕点冷作车间、方便食品的内包装车间,工作开始前应开紫外线灭菌。加工人员的手应定时用无毒的消毒剂消毒。

  7.6预冷、包装等加工过程应在无污染条件下进行,成品入库前应经金属探测器检验合格。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出口面糖制品应专库储存。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3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食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4原料库和成品库、冷藏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湿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化学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园林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园林局



志愿捐献遗体是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殡葬改革的举措之一,其意义重大。为切实做好志愿捐献遗体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市园林局、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以及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规划、协调、管理捐献遗体工作。
工作委员会下设联络站和若干个登记接受站。联络站由市红十字会兼管,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资料综合统计、咨询等工作,并做好与登记接受站的联络工作。登记接受站工作分别由有关医学院(校)指定相关科室承担,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
作。
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捐献遗体不索取报酬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择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市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交遗体捐献者本人,一份交执行人(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一份交红十字会。
2、登记接受站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在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并于三日之内在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谈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接受遗体的医学院校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册”。
三、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向原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应予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并向撤销登记者收回“纪念证”。
四、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证明的,也可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损献遗体手续。
五、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选定一处林地作为捐献遗体者的纪念林,并立碑标明,其纪念林林权视同全民义务植树。
六、志愿捐献遗体联络站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和各登记接受站共同分担。各登记接受站的办公费用,以及运输尸体的费用由设站的医学院(校)负担。
七、各级红十字会应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八、本办法由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起施行。

南京市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工作规范(试行)
红十字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以下简称登记接受站)是专门从事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工作的单位,在所属医学院(校)的直接领导及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登记和接受工作。
一、登记接受站的职责
1、积极宣传捐献遗体的目的、意义和志愿捐献遗体活动中的典型事例,促进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
2、认真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半年书面向市红十字会、市殡葬管理处汇报一次。
3、认真作好遗体的接受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为临床、科研和教育服务。
5、做好志愿捐献遗体登记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工作和捐献遗体者的有关善后工作。
二、登记接受站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富有爱心。
2、有标志明显的接待室、电话和必要的办公用品,节假日有专人值班。
3、配有专用或兼用的接尸车辆,有保管和存放尸体的设备。
4、有合理、科学使用尸体的规章制度。
三、登记接受站工作制度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迎送,耐心听取倾诉、诚恳解答问题。来信处理要做到及时、认真、每信必复。对来访、来信中提出超越志愿捐献条件的,根据有关法规、政策予以解释。对来访、来信中提及的家庭、经济情况等要严守信访保密制度。
2、对年老、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应上门协助其办理登记手续。
3、建立、健全来访、来信的登记、接待、归档和统计制度,建立假期专人负责制度。
4、家属要求在登记站向遗体告别的,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举办简短的告别仪式,但不得进行带有迷信色彩的活动。
5、在办理遗体接受中,如发现贵重遗物,应如数归还。
6、登记站给遗体作病理检验时,如发现有遗传性疾病,应如实告诉家属。
四、登记站应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五、成立登记接受站需经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六、登记接受站日常办公及业务经费,由各所属院校负责解决。



19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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