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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7:47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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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人民法院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法官是否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了心中的最高位置,是否对人民群众具有深厚的感情,决定着法官的职业态度、职业行为、职业道德、职业形象。而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金钱、权利的诱惑可以轻易地被打破,社会诚信危机已经悄然而至。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问题、家庭纠纷和侵权纠纷也不断涌现,人们在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把目光投向了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进行司法裁决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大环境、制度、法律意识、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律的威严度在人们心中大减,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的确如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在一个国家当中,如果人民对法律没有信仰,即使这个国家制定出再多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法律如果不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不被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实效的。可见司法只有取得公信力,被人们所认可才能得到真正地显示出法律的威严,法律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法院执行到位率和调解自动履行率低,导致法院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现。这些现象都显示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又有哪些?
  一、那些方面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
  一是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司法权未独立,在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法院的人事权受人大及政府不同程度的影响,财政大权也掌握在地方财政部门手中,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会为地方利益考虑,在法律的正义及服务大局的杠杆中寻求一个最能维护平衡的支点。其次,在大调解的背景下为了追求调撤率,法官有时不得不放下法律,以一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用人情与道德说服当事人,争取案件做到“和平”解决。这种做法在解决了人民矛盾的同时,也一定程度的降低了法律及法官的威严度。再次信访等制度对司法的干预。在人们认为司法不公正时,会有一部分人选择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会改变一部分司法裁判,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除了以上司法权不独立、注重调解、信访等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外,还存在诸多制度缺陷问题,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从被动及主动两个方向变得“不自由”。当法官不能抛开所有做出一个让自己信服的裁判时,怎样让人们对司法裁判信服。
二是社会诚信危机。现今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诚信都岌岌可危,人们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也缺乏信任。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有很多人签订协议后却因市场的变化后悔自己买卖吃亏了,从而推翻以前的协议,拒不履行合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被推翻。社会机制处于变革时期,政府机构很多规章制度朝令夕改,办事效率低下,不愿意公开行政过程,也导致人们对政府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诚信缺失。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中的一次次调解,执行中的一次次和解,还有当事人下落不明裁判无法实现时,司法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在大家对人、对国家机构信任度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却因种种原因常常导致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行,司法公信力如何存在?
    三是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不可能从有经验的律师行业中去精挑细选,也不可能要求法官们都是法学本科专业毕业。他们有的来自部队军人,有的来自学校老师。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平较低、缺乏工作经验等。再次有的法官政治觉悟不高,没有潜心学习廉洁司法等思想教育课,再加上法官待遇一般,在中国这个特别注重人情及人际交往的国家,有些法官禁不起诱惑放下人情及经济问题去做一名两袖清风的好法官,导致在司法的道路上出现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吃喝等情况。最后法官自身能力也有局限性,法律条文纷繁复杂,没有哪位法官敢保证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应用的法条一定准确。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每年国家都会颁布十几部新的法律条文,法官稍不注意学习,就会落后,导致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在办案过程中就会易办错案。然而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是严格的,法官办对一千件案子是职责所在,如若办错案后经过舆论导向,社会会对法官队伍及法律会大失所望。
    四是司法程序不完善,法官过早接触当事人。现今我国的法官是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在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官有时充当法警送达文书、搜查证据,有时充当书记员边审案子边记案子。这些无疑都让法官过早介入了当事人的纷争中,并过早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开庭审判有时只是走个过场。这种诉讼程序与我国法院队伍不够强壮、程序法不完善、案件数量庞大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有时只能适应寻求高效率的结案方法,忽视了程序上的公正。当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时,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五是对法律教育及宣传投入不够大。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教育经费尚未保障充足,对法律教育及宣传的投入肯定是不够的。有些老百姓根本不知法也不懂法,很多简单的法律知识在老百姓看来却是完全不合理的,法官有时搬着法条给当事人讲解也是于事无补。比如表见代理,法律上是承认这种表见代理所签署合同的效力,但有时在被代理人看来却是不可理喻的。法律教育宣传的缺失,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未能衔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原被告双方有时都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肯定能赢官司,但是判决下来,总会有败诉的一方,败诉的一方不会认为自己是违反了法律,而会认为法官不公正。在现今中国法律界取证这一方面还比较落后,很多情况大多数人都认可的事实因为没有充分的物证导致法院没有充足的证据去判决,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这一证据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因为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法院只有通过证据链条来最大限度的证明曾发生的事实。而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即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造成这些无奈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官在传播法律的过程中不够耐心、不够尽责,而是法律教育宣传的进度与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脱节。人们需要通过法律来寻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却不了解法律最基本的一些知识,也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及尊重。当人们不了解法律时,一旦输了官司,一开始对法律比较虚空的神圣感便会消失,对法律的信任更谈不上了。
  二、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如何改善
  (一)围绕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实效,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推进法治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法治基础体系。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新任务,也是普法工作的崇高责任和使命。新的一年,我们将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为抓手,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交流和研讨,并进一步推动年终领导干部述法工作。继续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市法治文化体验馆和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功能作用。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提升法律的传播者法官的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严格法官的遴选及晋升制度。在法官的遴选上,英美法官全部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虽不是从律师中产生,但无一例外均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选拔培养,现如今不仅需要法学本科学历更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但是我国选拔的法官与英美国家相比,还是缺少相当多的实践经验,驾驭庭审的能力要逊色的多。由于我国法律发展与西方国家比起步较晚,目前法官的选任方式只能做到如此。但是在法官的晋升上可以做一些改变,中级及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从基层法院经验丰富的法官中选拔,从而提升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再次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坚定其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再次法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在法律日新月异的社会,法官要始终保持一个学习的心态,学习各种新的法学理念及法律条文,赶上时代的法官才能做到维护这个时代正义的好法官。  
(三)围绕进一步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两类人员管理为重点,推进和谐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维稳体系。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的一年,重点把县、乡调处中心打造成为融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四大实战平台”,免费为人民群众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大力推进医患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积极推广“无讼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
(四)加大对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就是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不强,没有形成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官应当经常下乡庭审,去学校传播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大学应当开办法律基础课等。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五)围绕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重点,推进幸福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维权体系。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属性。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新的一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着力创新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建立覆盖城乡、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半小时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充分发挥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救助功能,拓宽募集渠道。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用法律资源。探索推行各类企业(社团)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为基层贫弱群众尤其是残疾人提供最快捷的法律服务,真正让法律援助特困群众打官司“不花钱”成为现实。坚持“依法受理、注重实效、勇于创新”的原则,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法律援助始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引导公证介入征地拆迁和解困房、保障房等领域,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三、综上所诉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令人担忧,法院的地位也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官办案受诸多因素干扰也畏首畏尾,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从全国范围看,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整体是廉洁的,不过也有极少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却是致命的。正如党的十八大所指出的,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克服的一道难关。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廉政建设,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广大法官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才能始终保持队伍的纯洁性,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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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者,下同)。
第三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社保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养老保险重大事项,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以100元为起点,多缴不限。
个体经济业主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帮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0%,帮工本人缴纳40%。
帮工有权督促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对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应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开办的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应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停业、歇业,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每人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用于记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养老金发放情况。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参加养老保险者本人身份证号为帐户号。
第十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全额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年审,并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交参加养老保险者本人核对。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养老保险费积累储存额,应按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记载的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按年结算,并入储存的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局应每年公布一次养老保险费利率。
第十三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因故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继续对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计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十四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离开本市的,经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
第十五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
(一)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死亡的,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
(二)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去境外定居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原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脱离原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可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原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本办法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保的,有权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
第十八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也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自愿选择下列
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领取养老金:
(一)分次领取养老金,直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部领完为止。在分次领取养老金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不间断计息,所得利息应并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息未满15年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全部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未领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保险费本息死亡的,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余额。
第二十一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规定的待遇和丧葬抚恤待遇;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同期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足。

第五章 争议和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帮工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限于15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或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8〕29号)要求予以行政处罚;对所欠养老保险费,自逾期之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日2‰收取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收入并入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养老金的;
(三)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放宽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对市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可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1日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国家档案局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1994年8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手段。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目的在于定量分析、科学评价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是指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信息加工、报道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日常提供利用等方式,将科技档案中蕴藏的科技信息发掘出来,应用于经济建设之中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均按本规定进行计算,并作为档案事业统计的依据。各有关财务部门应予承认。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计 算 原 则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在各方面和各环节所创的经济效益,凡能计算的都应计算。具体计算可按项、按次分别进行。

第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应以不同行业的经济效益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为基础,并从实际出发,确定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程度,合理地计算。

第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数据,要准确可靠;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第三章 计 算 方 法

第九条 为合理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正确评价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和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本方法采取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值来表示,α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附件。

第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本计算方法只对各行业有共性的常用的类型规定出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通用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某项科技措施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S)减去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成本费用(C)(以下简称成本)。

公式:J=αS-C

第十二条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 收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收入所创经济效益(J1)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避免、减少的经济损失或增加收入值(B),减去成本(C)。

公式:J1=αB-C

第十三条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2)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获得的经济效益(Z)减去成本(C)。

公式:J2=αZ-C

第十四条 设计工作中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省设计工作量所创经济效益(J3)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复用图纸张数(F)(折成A1图)再乘以设计每张A1图所需标准工作日(T)再乘以设

计工作日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以张计算)

公式;J3=αFTD-C

第二种情况,某项设计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4)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

某项设计收入的金额(E),然后减去成本(C)。(以设计项目计算)

公式:J4=αE-C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J5)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节约原材料或能源的数量(M)再乘以原材料或能源的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5=αMD-C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J6)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前的时间(T)再乘以单位时间创造的经济收入(S),然后减

去成本(C)。

公式:J6=αTS-C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J7)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增加产量数(Q)再乘以单位产品净收入(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7=αQD-C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J8)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高质

量的产品产量(Q)再乘以提高质量后产品单价(D2)与提高质量前产品单价(D1)之差(D2-D1),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8=αQ(D2-D1)-C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J9)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扩大经营销售所获的总收入(W)减去成本(C)。

公式;J9=αW-C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Jn)等于各开发利用科技档案项目所创经济效益(Ji)之和。 n

公式:Jn= ∑Ji

i-1

第四章 数据资料的收集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反馈登记制度。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时,要逐次逐项进行登记,注意从科技档案产生作用的各个环节和有关部门去收集经济效益数据,数据要详细具体,并注意做好日常积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统计制度,所统计的数据要求按本方法进行准确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业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本规定未包括的类型,各行业可自行制定计算方法,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开发利用成本C值,规定为在开发利用某项科技档案过程中所支付的调研费用、编研加工费,以及复制费等的总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α 值 的 确 定

α是为了合理计算和正确评价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而采用的,称为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α不是一个常数,它是随着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内容、目的、条件与作用效果等不同而取不同的值,α值是在从0到1区间变动着的,即0<α≤1。

α值的确定,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的原则来确定。

一、α值的计算方法

α值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求得近似值。

1、专家调查法结合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专家们在分析估算时,通常是以所用科技档案的数量,科学技术先进性,利用的程度,以及科技档案对自己工作所起的效用等因素为依据。为了使αi值接近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的意见确定一个值Wi(Wi是根据该专家所评述对象在整个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取0.1至0.8的值;Wi值可由各专家商议酌定),将αi与Wi的乘积作为该专家提为αi修正值。最后将各专家的αi修正值相加除以专家人数得到的平均数,作为α值。

用公式表示:

α=SX(1nSX)∑DD(Mni-1DD)αiWi=SX(α1W1+α2W2+……+αnWnnSX)

为计算方便,在实际应用中也可采用算术平均法求得α值。用公式表示:

α=SX(∑DD(Mni-1DD)αinSX)=SX(α1+α2+……+αnnSX)

2、专家调查法结合加权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为了使αi值能反映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确定一个加权值Wi。利用加权平均公式,求得α值。

用公式表示:

n W1 α1W1+α2W2+……αnWn

α=∑αi(-- )= --------------------------------

i-1 n W1+W2+……+Wn

∑WI

式中: i-1

 

αi——每一个专家给定的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

Wi——每一个专家在该专家系统中所给的地位,即专家等级(为运算方便,最好给整数)。

3、数学期望值法。这个方法的实质是将概率论中称为“数学期望值”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应用到系统工程的协调技术中。数学期望值的基本含义是:将逼近真正的平均值的统计平均值称为数学期望值。现将此方法亦引入到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系数α值的计算中,此α值称为期望的α值,又可称为预计的α值。计算方法为:

a+4m+b

α=-------

6



式中:α为期望的科技档案作用系数。

a为最小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的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小作用系数。

b为最大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大作用系数。

m是最可能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可能的作用系数。

二、α值的取值范围表。根据运用上述计算方法的试点地区的经验和专题调研取得的数据,并综合考虑科技档案与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比例关系,研究制定α值的取值范围,见《α值取值范围表》。

〔档发字(1994)13号〕

 

α值取值范围表

作用类型
作 用 程 度
α取值范围

起凭证作用

a.
1、科技档案起决定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2.科技档案起重要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0.8—1

0.5—1



0.4—0.7

0.2—0.6



技术转让
1、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决定作用

2、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重要作用

3、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较大的促进作用

4、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0.8—1

0.5—0.8

0.2—0.4

0.2以下

节约设计

工作量
1、 全部复用图纸的

2、 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上的

3、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下的
0.8—1

0.3—0.8

0.3以下

增加设计

收入
1、 某项设计全套复用

2、 某项设计60%以上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 起辅助作用

3、 某项设计60%以下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起辅助作用
0.7—0.9


0.4—0.7

0.2-0.3



0.3-0.6

0.2以下

节约原材料

 节约能源
1、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重要作用

2、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促进作用
0.2—0.4

0.2以下

提前投产

设备维修

提前完成

工程提前竣工
1、 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重要作用

2、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促

进作用
0.2—0.4



0.2以下

增加产量
1、 对增加产量起重要作用

2、对增加产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提高质量
1、 对提高质量起重要作用

2、对提高质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扩大销售
1、 对扩大销售起重要作用

对扩大销售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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